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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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管理方法,研究环境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7、环境立法与生态

⏹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要求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生态与环

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维护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实现生态

系统优化。其立法成果是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有关保

护野生动植物、渔业、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的法

律法规。

⏹在生态学上,把生态系统中生物物种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物质和能量流

动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8、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致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防止范围较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

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除了水污染和大气污

染防治法规,又制定了新的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

染等防治法,环境法的调整范围更加广泛。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这一时期以两次大的国际会议为标志,包括两个阶段

⏹ 1.第一阶段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人

类环境宣言》,印发了《只有一个地球》等材料。反映了第一次国际环境保护的高潮,

大大促进了各国环境立法。

⏹ 2.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

筹备阶段有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

未来》,提出了持续发展的概念。开会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

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各国为贯彻这次会议,

都制定了本国的〈21世纪议程〉,这次会议后,环境法进入了可持续发展时期。

中国环境法

9、环境法的部门法属性:

1.环境法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2.与环境法之外调整社会关系的其它法律部门并列的一个独立部门;

3.环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存在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种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4.环境法与哪个学科的交叉研究需要加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

10、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1.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社会关系环境污染防治关系

自然资源保护关系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可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境法的定义

⏹定义:“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

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统的法是以人为中心的法理念;环境法追求的目的不应仅限于此,而是进一

步保障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存在。

12、环境法的特点

1.综合性广泛性:

⏹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环境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也必须综

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从而使它成为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部门,表现为部门法属性的

综合,调整手段的综合等多个方面。

⏹环境法可分为环境宪法、环境刑法、环境私法、环境公法

2.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可以看作是科技法。环境法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即反映社会

经济规律,也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

3.社会公益性

⏹环境法在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比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更加突出和明显。

主要在于环境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产权很难界定,环境的破坏和

污染的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危害极大。环境法的公益性特点主要从其目的、作用

和保护对象上反映出来。公益性的特点要求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所以使得环

境法中的公法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13、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

中某一部分的价值。基于整体价值的环境法,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首先表现为对现有

的不符合生态环境的经济发展部分进行限制。

1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

须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同步实施、协调发展,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实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协调发展原则是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一致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

环境法中的具体化。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落实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的“倒逼机制”传导

到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上来

⏹(2)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3)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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