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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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化湖风景区租赁经营协议书2

协议书

出租方: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巴中市化湖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搞活巴州经济,为巴中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旅游休闲的场所。乙方自愿承包甲方管理的化成水库管护范围进行旅游投资开发。本着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为甲方管理的巴州区化成水库库区闲臵资产(库房约800平方米,房屋约6500平方米)。该水库位于巴州区化成镇境内。

二、租赁范围:全部化湖风景区。包括水库水面,水库大门口起及围墙内的土地,房屋和附属物。

三、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

1、租期为四十五周年,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贰万元整.自二00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二0五四年七月九日止。

2、为支持乙方开发旅游,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即二00九年七月十日至二0一二年七月八日止,甲方同意免收乙方租金。

3、二0一二年七月八日至二0二二年七月八日,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贰万元整。

4、由于经济的增长,从二0二二年七月八日至二0三二年七月八日, 共计十年,租金增长百分之

十.

5、从二0三二年七月八日至二0四二年七月八日,共计十年,租金增长百分之二十。

6、从二0四二年七月八日至二0五四年七月八日,共计十二年, 租金增长百分之四十。

7、原水产合同期满后从交接之日起至二零五四年七月八日止,水面租金不减免、不递增,每年支付给甲方叁万伍仟元整(不网箱养殖、不肥水养殖,采取人放天养)。

四、租赁用途:乙方租赁用途为旅游投资开发,其具体开发项目,内容和进度见本协议附件,《巴州区化湖风景旅游区项目开发初步投资意向书》(附后)。

五,甲方必须保证租赁物享有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出租权,乙方不能转租,但有权招商引资经营。

六、租赁期内,甲方必须确保租赁物与第三者无任何纠纷。若有纠纷,必须及时解决。否则,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与风景区相邻的乡(镇)、村、社及村民无任何相邻权和地段权纠纷。

八、为确保乙方有一个轻松的投资环境,甲方协助乙方解决交通,水电气及税费减免,项目立项等相关问题,以利于风景区的顺利建设。具体内容见附后的《投资意向书》。九、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经营期内,若出现100—1000年的洪水发生,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若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损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当时的相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的抗洪抢险工作的需要。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行投资开发建设,自负盈亏。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行为,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种报批等相关手续。

十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风景区的任何物品租赁给他人。在此前已承包或租赁给他人进行养殖业的水域继续有效。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风景区及相关财物移交给乙方。撤出相关人员。原风景区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排。乙方无安排原甲方工作人员的义务。

十四、租赁期内,乙方认真维护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原状和功能不得随意拆除、毁损。如乙方因投资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建设装建、绿化,应书面报经甲方的同意后,由乙方自行组织实施。

十五、甲方有协助解决本旅游开发项目在相关部门办理立项,报批等手续和材料,一旦材料齐备,乙方通过多渠道引进的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的报批立项内容进行建设,甲方有监督保证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权利,乙方不得挪作他用。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对资金进行克扣。十六、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工作,确保风景区内有关人、财、物的安全、美好的环境;乙方必须在相关的地点设臵安全警示标语。

十七、租赁期内,甲方应随时注意对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乙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旦发生隐患,甲方在知道之日有义务及时整改,维修和加固,其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八、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十九、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oo九年七月十日篇二:景区摊位租赁合同

景区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充实xx景区的服务内容,促进旅游景区的全面发展,逐步形成景观观赏、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xx景区部分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租赁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摊位位置及经营内容

1、乙方承租甲方xx景区西门口、东门口摊位各一个,共计两个摊位,前述摊位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摊位位置。

2、乙方在前述摊位经营内容仅限于数码快照、冲洗、照相器材的销售,乙方不得利用该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2、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为每年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租金。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证。协议履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甲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需交纳违约金或罚款而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视情况对乙方实施停业整顿或解除协议。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2、协议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应保持在元,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第五条摊位的改造

协议期内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进行摊位改造,其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景区有关消防、卫生、安全用电、营业时间、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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