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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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技协)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具体经办,财务部部长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协会财务部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六条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1)协会开展项目的盈利收入

(2)赞助收入

(3)捐赠收入

(4)获得奖励

(5)其他收入

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

(2)实物

第八条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财务部负责人处。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向社团部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协会公开。

第十条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协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

(四)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

(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六)协会成员表彰或奖励

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

(二)实物

第十三条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账。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会长签署意见的《活动申报表》、活动的财务使用清单、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收据需经会长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五条技协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0元的活动,协会可预支资金。需该活动财务负责人持会长签章的《活动申报表》至财务部申领。财务部负责人员根据《活动申报表》中的“财务预算”划拨资金和物品。有社团部审批意见的,以审批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财务部支出资金时,需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详细记录支出时间、事由、大小写金额、购买物件等情况,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七条协会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使用清单至财务部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会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会长团同意,财务部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财务核查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协会的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委员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一年不少于两次。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副会长、财务部部长、具体财务负责副部长、干事;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若财务报告被置疑,财务部部长需根据置疑内容,由财务部副部长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委员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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