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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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本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1993年版本是其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与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的手段和方法,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该章节对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章节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比较、贬低他人等。

明确了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广告中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2 恶意比较恶意比较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对比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公平的、有误导性的比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恶意比较的违法情形,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

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该章节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投诉、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3.1 投诉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2 调查取证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3 责令改正如果确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会责令侵权人停止该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3.4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促进
市场繁荣
1.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从最初的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化经济,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2. 然而,市场经济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繁荣。

3.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正式颁布,它旨在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4.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比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繁荣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还可以增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创新。

6.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如果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将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7.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律救济措施,比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禁止性决定等,这些措施可以保护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8.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

9.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企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为便于阐述和理解起见,分别予以说明。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本款规定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方面。

本款所禁止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所属部门。

虽然本款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其所指的范围是清楚的,即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而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一大特点。

一般的此类立法,只限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政府彻底转变职能,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还有待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艰苦实践。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从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或者说制造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国务院曾多次下文,禁止地方封锁和限制商品正常流通。

然而,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

考虑到这类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将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纳入了其中。

2.行为本身方面。

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

(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参与主体之一、多个或者多方之间的行为或者交易,违反消费者利益保护、破坏市场秩序等原则和规则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2.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机密等行为;4.不正当价格手段:包括恶意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5.不正当竞争协议: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垄断协议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竞争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骗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机密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4.执法机构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和职责,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5.赔偿机制的建立: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方式,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2.原则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这些原则的具体适用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特殊情况进行灵活调整;3.多层次的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涵盖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等,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4.执法与司法并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既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也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

反不当竞争法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①基本定义:直白地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国家用来管那些在市场里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

比如说有些商家为了多卖东西,用一些坑人的办法,像故意抹黑竞争对手、模仿人家特别有名的商标,这种歪门邪道的行为就得用这个法来治。

②重要程度:这在商业世界里可太重要了。

它就像市场的守护者,能保证商家们公平竞争,这样对咱们消费者也有好处。

要是没有它,市场就乱套了,全是欺骗、坑蒙拐骗。

③前置知识:最起码得对商业竞争有点概念,知道商家之间是怎么抢生意的,像价格战啊,产品差异化这些。

还得知道基本的商业道德,哪些事在商业里是大家公认不地道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如果咱们消费者发现买的东西是因为商家用不正当手段得来的优势,比如某个餐厅偷了另一个餐厅的招牌菜做法还污蔑对方,咱们可以用这个法来维权。

对诚实的商家来说,也能保护他们不被坏心眼的竞争对手打压。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业法律法规这个大拼图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块很重要的部分。

它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这些都有密切联系。

②关联知识:它和商标法关系超紧密。

比如说一个品牌的商标被人恶意冒用,这时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能管。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因为不正当竞争往往损害消费者权益,像虚假宣传,消费者被骗了,这俩法都能保护消费者。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

因为市场上的竞争手段千奇百怪,有时候很难判断一种行为到底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 关键点:要分清正当的商业竞争策略和不正当的手段,关键是看是不是违背商业道德,有没有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常考。

- 考查方式多样,比如会出案例,给个商业场景问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还可能考查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防止企业在竞争的时候用那些不公平、不道德的手段去对付其他竞争对手或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

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三、条文释义: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

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经营者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罐头、饮料等商品或者因为产销不对路等原因积压的老式球鞋、袜子等商品时,可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

(3)季节性降价。

如服装行业的季节性非常强。

对于过了季节的服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当经营者遇到负债累累需要清偿、产销不对路被迫转产、经营不善不得不歇业等等经营上的重大困难时,只有降价销售商品,才能尽量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变“死钱”为“活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本条包含二层意思。

其一是对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二是对被指定的经营者趁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涉及的购买者不止1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影响是很大的,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引起购买者的强烈不满。

其他的经营者对此也有不满情绪。

因此,必须及时制止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继续蔓延。

该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这里的“停止违法行为”就是指不得继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此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视不同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涉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情节轻重,可以考虑以下诸方面情况:实施该种行为的期限长短、影响的范围、采取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由于罚款数额在5万元--20万元之间,幅度较大,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罚款权时,应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对被指定的经营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销售被指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其计算方法,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判断某商品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在物价已放开的前提下,一般的商品已没有国家定价,不同的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价格是不完全一样的,不同的销售者的进货渠道不同,其零售价格也因此存在差异。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诚信,维护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内容、实施及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12月逐步实施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所涉及的各种行为,以及法律规范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在涉及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采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触犯诚信原则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市场竞争利益的行为。

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或服务,妨害他人经营的行为;2.以欺骗、强迫等手段,弄虚作假,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超越正常经营手段所限制的范围,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的行为;3.抄袭、仿冒他人的商业标识的行为;4.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机密,并且用于前往离开单位或者在单位之内的竞争行为;5.故意破坏或者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或者声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6.以无竞争力的价格或其他方式,挤垮他人合法经营的行为等。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

监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停止侵权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赔偿。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赔偿。

三、实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且还有各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机构拥有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权,可以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同时,部分行业监管部门也可以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

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食品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消费者投诉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方式。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该条所指的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1.公用企业。

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

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

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

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

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

事实上,一方面,这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投资大,收益低,只能由国家经营;另一方面,这些基础产业的相对集中,能保证资源在国家的控制下合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公用事业这一领域中,主导地位仍然是国家控制的,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

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独占即为垄断。

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

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垄断,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独占,谓事业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二、主旨:本条规定的是商业贿赂问题,涉及到回扣、折扣和佣金等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

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

(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

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

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

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

(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经营者违反第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应按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基本规则,它着眼于解决市场竞争中的共性问题,是各行各业、各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中均应遵守的共同规范。

由于其它有关的市场立法也在相关的领域中涉及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特别是欺骗性的市场交易行为,本法的规定有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竞合的问题,因此,本条在对欺骗**易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作了两种原则不同的处理。

一是本法规定的欺骗**易行为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发生竞合,其它有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转致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处罚;二是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本条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商标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机制的固有原则或特殊规则,它也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并且处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的地位,它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以下是 9 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1. 哎呀呀,你知道咱这征求意见稿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多重要不?就好比你精心藏起来的宝贝,可不能让人随便偷走啊!举个例子,像那个啥科技公司研发的独有技术,要是被竞争对手不正当窃取,那损失可就大了去了!2. 嘿,这里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可清楚啦!就像是给那些坏行为画了个清晰的圈,谁要是越过了线,那可不行!比如某些商家故意模仿别人的招牌来误导消费者,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呀!3. 哇塞,这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也有规定呢!这不就像是给网络世界立了规矩嘛。

想想看,要是网上那些恶意刷好评的行为不被管管,那我们怎么能知道真实的好坏呢,这不就乱套了嘛!4. 嘿,你看,对于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是严惩不贷哦!这就好像是给那些“霸道”的家伙套上了缰绳。

比如说某个垄断企业仗着自己的地位乱定价,那咱消费者可就遭殃了呀!5. 哟呵,这里面对不正当有奖销售也做了详细规定呢!就好比是让那些虚假的奖品、夸张的奖励都现了原形。

举个例子,有些商家宣传说大奖随便拿,结果根本兑现不了,这多气人呀!6. 哇,这征求意见稿对仿冒行为打击力度可大啦!简直就是给那些假冒伪劣的东西敲响了警钟啊!像那种故意仿冒别人品牌的产品,不就像是个小偷嘛,偷走了别人的成果!7. 咦,这里面对监督检查的规定也完善了不少呢!这不就像是给执法者配上了更锋利的宝剑。

要是没有严格的监督,那些不正当竞争的人还不得更猖狂呀!8. 哈,这个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的明确可重要了!就好像给犯错的人量好了该受的惩罚。

要是干了坏事还不承担责任,那这世界还不乱套啦!9.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是我们市场的守护者,保护着我们的公平竞争环境,让大家都能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发展,难道不是吗?我们都要好好支持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规定。

商业诽谤是为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诽谤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化表现形式。

从行为的构成条件看,第一,其行为主体是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诽谤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实施此种行为。

所谓他人,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

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诽谤行为,则他们应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明知故意,而不是过失。

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

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诽谤,其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第三,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民法中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它们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和品德、对其商品品质的积极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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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

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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