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民大学税收与税法概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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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对象问题是法的基本理论中极其重 要的问题。认真研究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 地界定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对于税 法部门法地位的确立,《税法典》或《税法 通则》的编纂,税法规范的正确运用,以及 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 的税收分配关系
2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包括税务 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行使税权,指导纳 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并对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 。
税务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 税务检查关系 税务稽查关系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 生的根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 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 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Fra Baidu bibliotek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 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 和存在税收现象 。
法条链接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 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 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这种分类方式是由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 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 的税种。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 标准征收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各种流转税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 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屠宰税属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 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 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
(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 济关系
(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 份 。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 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 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 利益的经济主体
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 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
税、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税等。我国现行税 制中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是目的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 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 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 在内,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 税。
(二)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 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
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 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 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划分体现 出来;
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 关系,主要包括税法与宪法、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下面分别进行 分析。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 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 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加以 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 际惯例 。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宗旨、本质、调整方式 等许多方面与经济法的整体都是一致的。同 时,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子部门法, 在调整对象、特征、体系等方面又有其特殊 性。因此,经济法与税法是共性与个性、整 体与部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第二,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
第三,指明了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 主体和纳税主体。
第四,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 上的“三属性”。
第五,使用“非罚”一词揭示了税收的非罚 性,从而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 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 。
第六,揭示了税收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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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同于收费。收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为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者某种特许 权利所收取的手续费或报酬。税收是无偿的, 而费用的收取是有偿的。
税收也不同于摊派。摊派是指没有法律规定 或其他合法依据,凭借隶属关系和垄断地位 以及其他关系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摊派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抵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对此恩格 斯亦有论述,他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 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马克思 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地指出了税收存在和发展 的客观基础和正当理由
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 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 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管机关合法行使权力 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 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 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 直接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 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 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 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
二、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 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五大类。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 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种。
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 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的概念、根据、税法的概念、调 整对象、功能、作用以及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 别等内容。它们是学习后续内容的基本理论知识。
重点问题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一、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认识税收的概念,最直接或较为容易把握的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税法学
主 编 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 性质和内容的主要因素。税收产生以来的历史表明, 有税收必有税法,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税收与税 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内容与法律形式内在结 合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 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 式。
第二种观点可称为义务说或牺牲说。这种观 点认为国家为完成其任务,当然握有课税权, 而国民当然负有纳税的义务。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
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 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 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 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可见,税是纳税人享用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 对价,而不是单纯的一种为国家作出的牺牲。 对任何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是应尽的法定 义务,也是一种获取利益的非完全对价
学术前沿
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先生认为,关于税的根 据,大致有两种思想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利益说或对价说。这种观点是 把税视为是市民对从国家那里所得到的利益 的对价的观点
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 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 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 多次适用的特征。需说明的是,税收的固定 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 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 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
税收的形式特征只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体 现。深刻认识税收的概念,应进一步分析和 考察税收更深层次的本质特征
(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 不同的观点:一是税务行政关系说;二是 税收经济关系说
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是调整 国家与社会成员的税务行政关系。
后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的调整对 象是参与税收征纳税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 的经济分配关系,这种经济分配关系是一 种特殊形式的税收分配关系,同时也包括 税收管理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 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 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 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 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 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收的分配 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
是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的外部特征。税 收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通常将其概括 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 三性”。
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 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 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认为,所谓赋税的强制 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的税额、方式、 时间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 的余地
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 统
税务博览
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 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 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社会最早的税 法历史类型是奴隶制税法。我国从夏朝开始 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
二、税法的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税法是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
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 人加以征税的税种。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 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 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 承担税负的税种。
综上,税法调整税收分配关系,主要是确定 税收体制、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范围、 税率和减免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国家内部 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涉 外纳税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分配关系。税法调 整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主要是确认国家征税 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就征税和纳 税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征管关系的范围,保护 参与税收征管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税收 分配关系。
通过对税收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 性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对税收的概念作如下 界定: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 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 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 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 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第一,指明了税收的目的 。国家征税的目 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划分方法,如累进 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 物税等。但从税收理论以及世界各国税收实 践来看,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 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 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三、税收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
(三)税收的社会属性
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 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税收和 社会主义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
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 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 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
(四)税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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