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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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率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明确、程序规范、履行到位。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职责、程序等。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合同的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主体等。

第六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以下统称合同) ,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 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 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 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 政府采购合同 ;( 五)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 政策信贷合同 ;( 七)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 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 十)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 )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 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五) 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 六) 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 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 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各方应当平等自愿地达成合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他人签订合同。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公平竞争原则:合同各方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一)合同立项: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合同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合同签订工作。

(二)合同起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合同文本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审核,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合同审批: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五条本单位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本单位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及时记录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及时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前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监管的监督,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合同签订、履行、监管的行政事务和经济活动。

1.2 合同管理的目的1.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提高合同管理水平;2.保证合同的履行;3.提高对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处理能力。

1.3 合同管理的原则1.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2.自主原则:当事人自主签订合同,协商自主决定合同内容;3.平等原则:各方权利义务应平等对待;4.公平原则:合同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公正合理;5.合法、合规原则:合同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合同签订与审核2.1 合同签订流程1.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合同申请书;2.合同编制:合同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合同文本;3.审核意见:根据需要,交有关部门、人员审核提出意见;4.签订审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并由主管领导签署;5.合同备案: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备案,保存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

2.2 合同审查及风险控制1.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严禁签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的合同;2.根据合同的关键性与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对于重要合同,应在签订前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合同相关风险。

三、合同履行与监督3.1 合同的履行1.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的效果;2.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3.履行过程中,要对相关合同进行评价,及时汇总总结,反馈给有关部门。

3.2 合同履行跟踪与监督1.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重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2.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会议制度,对重要合同进行定期汇报与评估;3.对不履行合同或违约行为要及时处理,如涉及追责,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多场景)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多场景)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二)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活动;(四)处理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五)负责合同档案的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六)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条合同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合同管理培训。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签订申请,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二)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申请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三)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四)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合同管理机构审批;(五)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批,同意签订的,报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六)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八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2016-12-15浏览:分享人:陆政妍手机版《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类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签订的依据、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选择合格的合同相对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制度中所述“合同”,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建立的平等、自愿、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述“业务部门”,是指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签订程序业务部门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订立合同。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或者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款等条款约定明确,并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合同备案业务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及时归档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履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按照合同履行要求及时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效力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或撤销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情形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违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督部门监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当监督业务部门及时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举报制度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监督部门提出举报。

第十五条情况报告业务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定期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和监督等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审核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单位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

第六条合同文本应由合同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人员起草,并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具体条款;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的资质和信誉;合同标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合同的履行能力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及时送交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遇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

2024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doc

2024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doc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doc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概述1.1合同定义甲方(转让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乙方(受让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1.2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股份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股份转让。

1.3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股份转让2.1股份转让标的2.2股份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转让股份的价格为【转让价格】元人民币。

2.3股份转让方式双方同意,股份转让采用【转让方式】方式进行。

2.4股份转让程序(1)双方签署本合同;(2)甲方将转让股份的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3)乙方支付转让价款;(4)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款;(2)甲方应保证其转让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瑕疵或争议;(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交付转让股份;(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款;(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4.2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诉讼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双方部分胜诉,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2024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024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2024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制度背景1.2 制度目的1.3 制度定义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2.1 机构设置2.2 机构职责2.3 人员配置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订立程序3.2 合同形式3.3 合同审批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原则4.2 履行监督4.3 履行记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程序5.2 解除条件5.3 解除后的处理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6.1 档案分类6.2 档案保存6.3 档案查阅第七章:合同的评估与审计7.1 评估内容7.2 评估方式7.3 审计程序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认定8.2 违约处理8.3 违约赔偿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条款9.3 诉讼条款第十章:附则10.1 制度解释10.2 制度修改10.3 签署条款10.3.1 签署地点10.3.2 签署时间10.3.3 签字栏合同编号______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制度背景本制度由______(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制定。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单位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档案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1.3 制度定义1.3.1 “合同”指行政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3.2 “合同管理”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1.3.3 “合同各方”指行政单位与合同相对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2.1 机构设置2.1.1 行政单位应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2.1.2 合同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策信贷合同)六((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 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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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导语: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xxx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 岗位纪律;(四) 岗位工作条件;(五) 工资福利待遇;(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相关解读: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中的要点解析解读一:对合同业务实施归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各业务部门作为经济活动的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业务。

例如,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物资和服装的采购合同,基本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财会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监控资金的收支。

但基于合同业务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单位内控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公室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如果存在法律部门,则应当制定法律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订立;管理合同专用章;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节、仲裁、诉讼活动;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归档;定期检查和评估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合同的订立往往与经济资源流入或留出密切相关,跨年度的合同将对不同年度的预算安排和收支业务产生影响。

因此,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有利于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使单位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解读二:建立健全合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主要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合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合同业务的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精品文档第三,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第四,合同拟订、审批、履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第五,合同业务的授权审批、签署权限和责任划分,严禁超过权限批准订立合同或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第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责任,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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