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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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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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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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最长2月。
支票10日。
信用证6个月。
(1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综合题重点)
(19)商业汇票分为商业存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收5‰0手续费。
(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重点)
(22)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连续银行可以退票。(综合题重点)
(2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不得从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单位卡。(重点)
(2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帐户。(重点)
(2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个人卡不超过2万元。单位卡5万元。
同一持卡人月透支个人卡不超过5万元。单位卡授信额度3%。
(26)准贷记卡透支最长60天。
(27)托收承付起点1万元,书店1000元。
(28)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商品交易、因商品交易提供的劳务。
(29)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30)托收承付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好银行同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1)托收承付验单付款3天。验货付款10天。
(32)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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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有合同、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提前交货、逾期交货。
C、未按合同地址发货。
D、代销、寄销、赊销。
E、验单付款单货不符。
F、验货付款单货不符。
G、货款已支付。
H、计算有错误。
(33)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托收承付异地。
汇兑异地。
(33)信用证结算只能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开证保证金20%。
(34)对空头支票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有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