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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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便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基本概念包括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工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

安全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

公平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高效,提高支付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便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方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工具。

二、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比较不同国家对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被广泛关注。

1. 美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美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法》、《电子基金转移法》和《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参与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公平和便利。

2. 欧盟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欧盟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和《欧洲支付用户手册》等。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要求和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机制。

3. 中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支付结算的安全、公正和高效。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支付的规范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支付将会成为趋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初级会计-经济法归纳速记-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归纳速记-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重要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概念、种类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重要考点】 一、概念和种类1.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开立1.地点: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账户1.功能: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注意事项:(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2)可以开立的情形:团级(含)军队武警;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和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略(3)开户证明文件:略。

二、一般存款账户1.功能: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存不取)。

2.注意事项:需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略Ⅰ类户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柜面、自助机具(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三)注意事项:有效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港澳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居民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 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 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CPA-经济法】 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 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1】结算账户账户撤销: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知识点2】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4.国内信用证(1)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银行只是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3)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不受其约束。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卡(1)计息收费:①贷记卡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

②信用卡透支利率:取消上下限管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商确定。

③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不得计算利息。

④不得收取超限费和滞纳金,可以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2)使用:信用卡ATM取现上限=1万/日,柜台取现协议约定。

6.预付卡(如: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电信充值卡等)【知识点3】票据概述——三票通用【知识点4】票据关系——三票通用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指利益返还关系,民法指票据原因关系,如购销活动等。

1.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一般是对主债务人或付款人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未满足时,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示例】&→B→C→D提示:x(承兑人)D对x为付款请求权,D对A、B、C、x为追索权。

2.票据责任(义务):包括主债务人+次债务人。

提示:汇票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本票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

【知识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通用1.取得原因:依据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质押、保证等)或法律行为(继承、合并分立、再追索等)取得。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记载出票、转让等事项,电子签名方式签章。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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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④预留签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个人→个人签名/签章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3.银行账户的撤销①撤销情形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②相关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4.基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②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③使用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5.一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6.专用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①含义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特殊款项②账户性质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经统计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③使用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或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不得违规向下级或拨资金8.临时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要核准)、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要核准)、注册(增资)验资(不要核准)③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可以取现,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验资期间只收不付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使用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④付款依据一次提取超过5万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想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收款依据10.异地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银行结算业务的开立与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子表格12.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①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均为1000元②经营性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存在违规行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支付、结算和清算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维护支付结算的安全稳定、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遵守合规经营、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等要求,确保用户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支付业务中的涉及金融风险。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追求的是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通过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鼓励创新支付工具和技术,提升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

首先,涉及到支付和结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系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对支付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支付参与人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等机构负责支付和结算业务的监管工作,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支付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在实际执行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制度,跟上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协调运行。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支付参与人的维权保护,提升支付服务的公平公正性。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参与人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通过建立合法合规的支付机构、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创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考点总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总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票据的权利
(判断、多选)
付款请求权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总结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多选)
钱账分管
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日清月结制度
现金清查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总结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多选)
按用途分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多选)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

账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支付结算含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四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一、汇兑(一)概述1、含义: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2)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形式方面要求)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地点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地点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特别注意:只有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和付款人帐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因为汇兑可用于个人的结算。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

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行对汇款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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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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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

最长6个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银行本票。

最长2月。

支票10日。

信用证6个月。

(1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综合题重点)
(19)商业汇票分为商业存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收5‰0手续费。

(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重点)
(22)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不连续银行可以退票。

(综合题重点)
(2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不得从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单位卡。

(重点)
(2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帐户。

(重点)
(2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个人卡不超过2万元。

单位卡5万元。

同一持卡人月透支个人卡不超过5万元。

单位卡授信额度3%。

(26)准贷记卡透支最长60天。

(27)托收承付起点1万元,书店1000元。

(28)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商品交易、因商品交易提供的劳务。

(29)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30)托收承付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好银行同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1)托收承付验单付款3天。

验货付款10天。

(32)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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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有合同、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提前交货、逾期交货。

C、未按合同地址发货。

D、代销、寄销、赊销。

E、验单付款单货不符。

F、验货付款单货不符。

G、货款已支付。

H、计算有错误。

(33)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托收承付异地。

汇兑异地。

(33)信用证结算只能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保证金20%。

(34)对空头支票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有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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