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分析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
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
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我方方可安排退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致使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分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三国际货物运输
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 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 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 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 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 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案例11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 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元和 2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 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 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 鞋的质检证条款 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旖换跗谖删芫闹お獾硎局 灰跷锖头庋恢陋馑曰峤邮芑跷铩?案例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 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 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 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 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 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 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 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 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 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货物运输中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些案例的背景、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损坏纠纷背景:中国一家出口商将一批电子产品运送给了美国一家进口商。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商发现货物中有多个产品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不当处理造成的。
可能是在装运过程中存在粗暴搬运或者包装不安全等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中国出口商需要对货物损坏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索赔,或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二:俄罗斯供应商与印度买家之间的货物延误纠纷背景:俄罗斯一家供应商与印度一家买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交付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原因:货物延误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造成的。
可能是由于天气原因、政府审批延误或者交通拥堵等等。
解决方案: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供应商需要对延误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费用、延期付款或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三:德国货代公司与巴西海关之间的货物扣押纠纷背景:德国一家货物代理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巴西的任务。
然而,在到达巴西时,海关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要求额外的文件或资料。
原因:海关扣押货物是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可能是文件不齐全、关税未缴纳或证明文件有误等等。
解决方案:德国货代公司可以通过与巴西海关积极沟通,并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进行仲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不当处理、延误或扣押等。
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仲裁。
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供应商、买家、货代公司等角色都应该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
有关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1、我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
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
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
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
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买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3、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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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 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只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 在履行。因此,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 在履行。因此,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
法律分析:
从法理和国际惯例上, 从法理和国际惯例上,将保函区分为善意保函 和恶意保函, 和恶意保函,只要不构成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 人的欺诈,承运人一般是接受的,本案中, 人的欺诈,承运人一般是接受的,本案中,承、 托双方的行为是善意的, 托双方的行为是善意的,不是故意针对第三方 收货人的,因此,不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 收货人的,因此,不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保 函对承、托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 函对承、托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被告应该承 担出具保函而产生的责任。 担出具保函而产生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 托运人)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托运人)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案情摘要:
某货轮将1.5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那瓜港运 某货轮将1.5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那瓜港运 1.5 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 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 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60公斤 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 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 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 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 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 于是, 25%。 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 起诉讼, 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 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 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则 认为,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 认为,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 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应该负责? ?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应该负责?
1996年1月30日“雄师”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 年 月 日 雄师”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 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的过程中又造成部 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 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在到达 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的下跌,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 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的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 化肥使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 化肥使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的损 公司造成很大的损 失。 什么叫做“共同海损” 有哪些要件 有哪些要件? 、什么叫做“共同海损” ,有哪些要件?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 应由谁来承担 、 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责任?为什么? 责任?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 应由谁来承担 、 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责任?为什么? 责任?为什么? 4、A公司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 、 公司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 损失?为什么? 损失?为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 阿登内斯” 阿登内斯 头保证: 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 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并没 有直接驶往伦敦, 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 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 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 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 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 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 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 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 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 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 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 承运人辩称: 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 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 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不 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此案将如何判定 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案情摘要: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 原告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 原告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货物装 完后,测得木薯片重16443 16443吨 完后,测得木薯片重16443吨,并将其申报承 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损, 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 船长在航行的途中开仓晒货。 船长在航行的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 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 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 港发生货短,船长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 港发生货短,船长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 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 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 证承担短重的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 证承担短重的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 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仓晒货。 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仓晒货。船抵达 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了576 576吨 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了576吨,原告向收货 人赔偿了70万法郎,为此, 70万法郎 人赔偿了70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 索赔,但是被告拒绝。?该保函是否有效? 。?该保函是否有效 索赔,但是被告拒绝。?该保函是否有效?
甲国和乙国都是《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 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 约 》 的缔约国 。 甲国 公司与乙国 公司签订 了从B公司进口 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吨白糖的合同。 了从 公司进口 吨白糖的合同 FOB贸易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贸易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贸易术语 A公司与承运人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 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 公司与承运人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 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 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 “ 玛丽 ”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玛丽”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 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 要求的货物。 玛丽” 要求的货物。在“玛丽”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 途中, 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公司委托 途中 , 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 B公司委托 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 公司收取款项, 公司却以货物已经 银行向 公司收取款项 , 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 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 ) 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 ) 进行赔偿?为什么? 进行赔偿?为什么? 3) 本案中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 本案中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案情介绍
为了使船舶适航,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 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的厚度, 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的厚度,由于检验 的习惯作法是抽样钻探, 的习惯作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 的地方未被发觉。 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检船人员认为 的地方未被发觉 船身厚度合适。船舶在开航后, 船身厚度合适。船舶在开航后,该被腐 蚀处破裂,海水涌入, 蚀处破裂,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 物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物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承运人是否承担不适航的责任? ?本案中承运人是否承担不适航的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我国A公司与某国 公司于 我国 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 公司与某国 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 年 月 日 签定购买52500吨化肥的 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 合同。 公司 签定购买 吨化肥的 合同 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 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年 月 日至10日 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 雄师” 公司租来运货的“ 日至 日,由于 公司租来运货的“雄师” 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 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 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 日才完成。 装货至 年 月 日才完成 得了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 得了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 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雄师”号于1月 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师”号于 月21 日驶离装运港。 公司为这一批货物投保 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一批货物投保 了水渍险。 了水渍险。
法律分析:
承运人签发提单, 承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已 经在其接管之下。提单是对货物数量、 经在其接管之下。提单是对货物数量、表面状 主要标志的收据, 况、主要标志的收据,如果承运人确实有证据 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不符, 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不符,则可以否认提 单的证据效力。 单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 人手中,即作为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 人手中,即作为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 不论承运人是否能提出有效的证明, 不论承运人是否能提出有效的证明,都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 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提单在承运人 与收货人之间是最终的证据。 与收货人之间是最终的证据。
法律分析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 海牙规则》规定“ 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该条的含义是承运人做到适当合理的努 力;即做每一件合理的事情,而不是每 即做每一件合理的事情, 一件可能的事情; 一件可能的事情;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 通常要求的技能, 通常要求的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 有人, 有人,其适航的义务是采取各种为航次 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 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谨慎处理 则表现为船舶的定期检查和保养。 则表现为船舶的定期检查和保养。该案 中的承运人已经作到了恪尽职责, 中的承运人已经作到了恪尽职责,不需 要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 要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