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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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摘要:诚信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
的义务。而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的一种,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
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
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我们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
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作用、诚信原则缺失、诚信体系建设
引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
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然而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我们通过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保险原则的正
确运用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运用背景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
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
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但是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
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风险的存在、不良的恶性竞争。
虽然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
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应纳入监管的常规
检查内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在原
则的运用上,它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作为投保人
要有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防灾及施救义务;保险人要有保险条
款的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
制等义务。所以,从其实质上看,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
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的功能,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以及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的作用。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的缺失问题及分析
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
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
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
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
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
现象并不罕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
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
八门。主要原因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保险诚信管理
制度缺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
业诚信体系建设。这些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困扰。例如,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遭受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案件: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
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费为2万元的重大疾病和住
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
历档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
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
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案
件,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
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
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
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我们知道,最大
诚信原则的如实履行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尽管被保险人
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增大了
保险人的风险,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我们在处
理保险合同纠纷申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方的利益,但是保险公司正当合理
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
只有多次交易,重复交易,才能实现赢利的愿望。为了广泛收取保险费,
保险方都会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继续合作。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
益于一时一事,而终将失去客户、失去市场。无庸置疑,诚实信用是保险
业生命力的源泉。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良好的信誉记录可以使其以较低价
格取得高额的保险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金钱。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一中国古训仍能给我们今天的保险市场提供启示:
加强诚实信用是保险法的重中之重,讲诚信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背离了最
大诚信原则,保险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如何贯彻最大诚信原则,加强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