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文件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文件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文件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陕西省车船税征收方法》。

保证车船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的差不多内容,是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省局纳税服务处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车船税征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法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今天通过视频形式,与咱们12366的同志、咱们系统相关治理部门的同仁从以下几方面共同学习、领会、把握车船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差不多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概念、沿革】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1 / 1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差不多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爱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二、【背景、意义】《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1 / 1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时期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差不多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依照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不管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差不多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同意。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进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专门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进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法》的出台要紧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变化】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1 / 1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要紧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治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动身,不论车船是否应向治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治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接着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治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车船税法采纳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不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

1 / 1

业进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能够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况,能够对农村居民拥有并要紧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峻自然灾难阻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专门缘故确需减免税的车船,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治理部门建立征收治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治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

1 / 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