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一)夫妻财产关系
1.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 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 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 权。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一)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一方 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养老保障金、破产安置补助。
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1.抚养 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2.赡养 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 顾,在精神上予以关怀,在父母不能自理患病时予以看护。 3.夫妻债务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 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它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4. 房屋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构成,该类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分割时应该 相当谨慎。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一)夫妻财产关系
2.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 的模式。 (1)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 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 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一、客户婚姻状况
(一)判断客户婚姻状况 婚姻成立的条件
(1)双方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婚约的内容必须合法,应以《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性必 备性要件为参考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一节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源自文库的意义和步骤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第三节 财产传承规划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一节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和步骤
一、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婚姻成立的条件
财产分配是指为了将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而制定的财务计划。 个人或家庭都有可能遭遇到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主要有以 下几类: (一)家庭经营风险 (二)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 (三)离婚或再婚风险 (四)家庭成员的去世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一节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和步骤
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一)计算和评估客户的财产价值 第一,是计算和评估客户的财产价值 第二,不要遗漏某些容易被忽略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二)确定财产分配和传承的规划目标
(三)制定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方案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一节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意义和步骤
二、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步骤
(四)定期检查和修改 (1)子女的出生或死亡 (2)配偶或其他继承人的死亡 (3)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 (4)家庭成员成年 (5)遗产继承 (6)结婚或离异 (7)财富的变化 (8)有关税制和遗产法的变化 (9)房地产的出售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案例8.2原告刘某和被告邱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7月 19日在双方父母强烈反对下自愿到东华镇登记结婚并在原告父母家居住。 2010年6月23日生育儿子邱某斌。儿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父母协助携带 照顾。2012年上旬,由于被告原单位转制,被告离职后单独回其老街东 海县工作生活至今,其间较少回东华镇。原告现在某鞋厂公司工作,有固 定收入。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已没有固定的收入。原告刘某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①判令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儿子邱某斌由原告刘某抚养, 被告每月给抚养费3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凭单支付一半,每六个月给抚 养费一次;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邱某支付。而被告却坚持认为其已履行作 为父亲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没有异议,因为确实双方已没有 感情了,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是否给抚养费,由原告决定, 而且同意原告任何时候探望儿子。 思考: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结婚、离婚的?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一、客户婚姻状况
(二)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 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