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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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6-9 0: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陕建建发[1995]241号为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建设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和程序,特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招标办。

第一章招标第一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须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招标申报手续。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招标。

第二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招标必须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如实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后,必须按规定给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视为同意。

第四条未经招标申报或申报条件不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补办申报或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否则,工程项目不得进人建筑市场。

第五条建设单位实施施工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一)一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五名以上(含五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二)二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四名以上(含四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三)三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名以上(含三名)中级职称以上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二名以上(含二名)中、初级职称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工程分类,参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工程分类划分规定。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


通 过 行贿 招 标 人
中标的


评标 专家

招标
秩序 境


营造 统

开放

竞 争有 序 的 项

交 易 环 代 理 机 构 谋 取
》、
招 标 代 理 机构 及评 标专

根据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标 法



中 家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为 特定投标人谋取 中 标 的

市 交 通局

市 水务局
各 区 县政府

工 程 招 投标 市 场 专 项 整 治

特 制 定 如 下 方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合 力 查处
围标 串 中
标 行为

各级监 管

工作


标 部




对 在 招 投标 活 动
发现 的难 以认定 的 涉


市 水务局

各 区 县 政府

法制 办


各开 发

区 管 委会 四




加 强评标专家管 理


完善

常 考核
制 定 围 标 串 标行为 认定办 法
落 实 标 准
牵 头 会

健全培训 考 核 方 式

建立 评 标专 家 优 胜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3)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

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最高报价 5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一)企业被责令停业;(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标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6骗取中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也日益重要。

陕西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视公平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

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公开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其次,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注重风险控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方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同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因为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此外,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调合同管理。

中标方与业主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最后,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注环境保护。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参与方也应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11]24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2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1]2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近年来,我省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环节作为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建立工程招投标统一平台方面不断探索,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地市先试先行。

西安市由建委牵头,联合发改、交通、水利、监察部门出台了《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创建了“五统一”、“四驻场”和三级协调机制为基本运行模式,成效显著。

现将《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办法,推广执行。

附件: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 1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2)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2)

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2)陕西省招标管理规定(五)发标;(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3(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项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是对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保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团体、个人等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行为。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按照需求编制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文件的总称,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必备的法定文书。

招标文件按照以下内容组成:1.招标公告:招标人公告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期限、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信息。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包含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合作基本规则和信息的核心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合同模板等内容。

3.技术规范:技术性文件,是制定、编写或选用配合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规格、标准、设计或计算等内容的文件。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投标人免费发放或提供,且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7日(不含法定假日)以上时间内向社会公告,公开、透明地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不得存在列入自治区、省、市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黑名单的情况。

3.投标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和资信等情况应符合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管理等要求。

4.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参加招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已经获得的业绩相符。

四、投标保证金及使用1.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投标价确定,不超过投标价的3%。

2.招标保证金用于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及时撤回投标文件,不进行恶意投标,确保正当权益。

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活动,保护招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通过竞争,寻找最优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获取最有利的价格和最优质的服务。

招标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多个领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陕西省招标管理的法律依据陕西省招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文件制定的。

招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活动可以采用书面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招标等多种形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要求广泛公告、公平竞争,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直接向若干家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邀请,要求它们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

竞价招标是指在招标人发布采购需求后,供应商和承包商通过线上竞价,以获取招标人的采购需求。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附件。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业务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者应提交的资格审查和技术方案、竞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招标人还应尊重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五、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投标是招标环节的关键之一,供应商和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正确填写投标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

投标人应当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招标项名称、投标报价及说明、投标人签字和盖章等内容。

六、招标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标是指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技术和商务水平的评定,是招标环节最核心内容之一。

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6]8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6【实施日期】2016.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6日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项目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总体思路,以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通过查处围标串标、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公职人员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为促进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整治内容(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行业监管部门重点查处:应公开招标而非法进行邀请招标、议标的;以签订阴阳合同或口头承诺等方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无正当理由增加预算的;通过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参与投标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等。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合力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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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
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
等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不得与行
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参加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
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
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本单位
注册专职人员;
(四)近三年代理过类似工程规模的招标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项目负责人从事代理活动期间(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至中标通知书签
发之日),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
理活动。

第四章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招标备案;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最高限价(标底),并在开标前公布;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
备案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
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
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
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
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上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

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应对其签
字和盖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人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
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为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严重失实;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规定进入相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三)未按规定接受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四)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直接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五)未经招标或从预选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而直接承揽政府
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信用考评
第二十三条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
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考评,并建立信用档案。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协助开展信用考评工作,并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信用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
是的原则,采取社会评价、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信用考评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信用考评结
四个等级。

D、C、B、A果分为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新
城、大兴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城改办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行为的,应及时记录并在西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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