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培训资料
林权纠纷调处
时期的权属来源进行审查,没有其他权属凭证与其对杭,或已经
当时的土地相邻权人确认无异议,发证时又没有争议的,可确定
其效力。
八、法律法规文件摘选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属争议,双方均有证 明力相当的合法证据,人民政府确定为共有的,人民法院予以认 定。 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情况的,一方有 连续经营管理二十年以上事实,人民政府按“谁使用管理,权属 归谁”的原则确认权属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各方共 同管理的,人民政府根据现实管理状况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不满500亩者,暂归当地农协会代管,土改时照土地改革法办理。
除上述6种森林外,凡不宜耕种的私有荒山荒地,限期造林,逾
期不造林者,收归国有,经营森林。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从1953年开始 山林、土地入社阶段。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
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进入
(三)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
五、处理林权争议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部门规章。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等。
(五)地方政府规章。如《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 法》等。
(六)司法解释。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权属行 政案件证据审查的指导意见》等
五、处理跨县、县级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以土
地权属变化较远的土地改革时期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据材料为依据,
并参照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地图处理。没有该时期
的权属证据的,以“合作化”时期的权属凭证为依据;“合作化”
时期没有证据的,以“四固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为依据;“四固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山林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制度漏洞等问题,导致山林权属纠纷屡次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多方面问题,常常牵扯到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这种复杂的纠纷,传统的诉讼方式往往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难以快速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成为一种趋势,调解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保持社会和谐。
本文将就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展开讨论,分析调解工作流程、确权处理工作流程,探讨影响因素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山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1.2 问题意义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是当前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影响着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的难度在于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解决起来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确权处理工作虽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一系列程序和要求,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认真处理。
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和确权问题,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山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研究和探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对于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以及提升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这些问题,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流程是指在发生山林所有权纠纷时,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具体流程。
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纠纷调查:首先需要对纠纷进行调查,了解纠纷双方的主张,梳理相关证据和材料,明确纠纷的具体内容和争议点。
《林权纠纷调处》课件
02
林权纠纷调处原则与程序
林权纠纷调处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纠纷双方得到公平 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
尊重历史原则
在处理纠纷时,应充分 考虑历史背景,避免对 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
注重事实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不以主 观臆断或偏见处理纠纷
。
效率原则
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 避免拖延,确保林区生
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协商方法
自行协商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第三方协调
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纠纷,如律师、公证机构等。
专家咨询
寻求专家意见,协助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执行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04
林权纠纷调处案例分析
案例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总结词: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承包林地所 引发的纠纷,通常涉及到承包合同的履行和权益 保护。
《林权纠纷调处》 ppt课件
目录
• 林权纠纷概述 • 林权纠纷调处原则与程序 • 林权纠纷调处方法与技巧 • 林权纠纷调处案例分析 • 林权纠纷调处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01
林权纠纷概述
林权纠纷的定义与类型
总结词
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 争议,主要类型包括权属争议、经营权争议和侵权纠纷。
调处此类纠纷需要依据继承 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继承 人的权益和义务,同时考虑 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寻求 妥善的解决方案。
05
林权纠纷调处的法律责任 与监督
林权纠纷调处中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和相关 责任人员,包括调解员、 仲裁员等。
责任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职 业道德,造成当事人合法 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共47页文档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山林属争议调处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谢谢!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讲座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讲座
李树游
【期刊名称】《林业与生态》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 调处山林纠纷的程序rn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程序是: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建议后,双方都要主动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通过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友好地签订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森林法》的规定和协议内容,登记造册,确认山林权,并将资料归档,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总页数】1页(P18)
【作者】李树游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相关文献】
1.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讲座——山林纠纷的类型和成因 [J], 李树游
2.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讲座 [J], 李树游
3.山林权属纠纷及其调处对策探讨 [J], 李伟建
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分析 [J], 黄丽江
5.山林权属纠纷与调处对策研究 [J], 莫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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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权调查的培训课件
关于林权调查的培训课件林权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为了提高林权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培训课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本文将探讨关于林权调查的培训课件的设计原则和内容要点,以及如何利用培训课件提升林权调查工作的能力。
一、培训课件的设计原则1. 目标明确:培训课件应明确目标,即要培养学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例如,学员需要了解林权调查的法律法规、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等内容。
2. 结构合理:培训课件的结构应清晰合理,内容之间有层次感。
可以按照林权调查的步骤和要点进行组织,例如,先介绍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然后介绍调查方法,最后介绍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3. 图文并茂:培训课件应包含丰富的图表和图片,以便更直观地展示相关概念和过程。
例如,可以插入调查现场的照片、示意图和数据图表等,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4. 简洁明了:培训课件的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文字描述和复杂的图表。
可以使用简洁的语言和简单的图表,突出重点和关键信息。
5. 实用性强:培训课件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帮助学员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例如,可以提供一些实际案例和调查经验,帮助学员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二、培训课件的内容要点1. 法律法规:介绍林权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
学员需要了解林权调查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以便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规定。
2. 调查方法:介绍不同类型的林权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文献调查和数据分析等。
学员需要了解各种调查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以便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调查。
3. 数据分析:介绍林权调查中的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包括统计分析、GIS技术等。
学员需要了解如何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展示,以便得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
4. 报告撰写:介绍林权调查报告的撰写要求和格式,包括报告的结构、内容和语言表达等。
学员需要了解如何编写清晰、准确和有说服力的报告,以便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调查结果。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山林权属纠纷概述 •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流程 •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措施 • 案例分析 • 工作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01
山林权属纠纷是林业生产活动中 常见的矛盾之一,也是影响社会 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02
在一些地区,山林权属纠纷往往 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自然环境 的恶化和社会治安的混乱。
案例三:某省山林权属纠纷执行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到了山林权属纠纷的执行工作,通过政府和司 法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功地执行了裁决,维护了法律的权 威。
某省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无法就 权属问题达成一致,经过调解和裁决后,最终走到了执行 的阶段。政府和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组成了执行委员会, 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当事 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了强制执行行动。 最终,裁决得到了顺利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根据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 结束。若协商未果,则进入裁决阶段。
裁决阶段
1 2
申请裁决
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 何一方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申请裁决。
指定裁决员
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根据纠纷情况指定一名或多 名裁决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裁决。
3
作出裁决
裁决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对纠纷问题进 行裁决。若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政 府或林业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不作为
相关行政部门在山林资源 管理过程中疏于监管、处 置不当等行为引发纠纷。
利益驱动
因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等涉及利益问题,各方为 争夺利益而产生的纠纷。
林权·林权纠纷及其调处
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
是资产性权利,是物权的一种(下面阐述)
三、林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 属于用益物权
1.法律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作了规定,可以推 断出:“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亦即林权是对 “林地”的权利,同时,林权是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九月
林权· 林权纠纷及其调处
林权作为权利的概念,应反映权
利的本质,并符合概念界定与运 用的目的和规则要求。对林权的 界定应当明确表明权利调整的对 象以及设立林权的规范目的。
第一部分 林权概述 一、林权的涵义及其概念的界定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
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报地市以上政府调处; 省内跨市的——所在县级政府间共同协商,协商 不成的,由地市以上政府联合调处,共同作出处 理决定。必要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报省政府调处; 跨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处。
4、调处林权争议的时间要求和证据适用
(1)时间要求
根据“广东调处办法”规定,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审查是 否受理;受理15日内发送副本,并告知被申请人收到副 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 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2、林权概念中的“权”
保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经济利益的追求 实现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
结论
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
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 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是属 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用 益物权。
二、林权的特征
主体广泛性、客体复合性、内容多样性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一、背景介绍山林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其保护与开发利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山林权属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经验1. 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基础。
通过宣传政策和法律知识,可以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也可以增强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信任感。
2.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关键。
调解机制应该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并且应该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可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3.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产权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加强监管执法监管执法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要保障。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山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山林资源。
同时,也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出现大面积山林资源被非法占用现象在某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大量山林资源被非法占用。
这些非法占用者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给当地居民带来了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议;(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参与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可行;(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4)加强监管执法,防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山林资源。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介绍经验材料山林资源是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带来丰富的现实利益,但是山林资源的特殊性也常常带来纠纷。
其中,山林权属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中国,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存在着不同的形式,往往是由多个社会主体共有的,因此,山林资源的权属纠纷问题在实践中也较为复杂。
本文主要介绍几种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经验材料,希望能够对有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前期工作足够充分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的前提是需要足够充分的前期工作,包括岗位管理、生态保护、林地征占、林地确权等。
在工作之中,需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及整治,防止滥伐滥采、违规占用等行为的发生,加大对破坏山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此前提之下,可以更好的化解山林权属纠纷。
二、强化立法和法制建设对于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强化立法和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完善山林资源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山林资源管理,加大对违法采伐和其他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维护权益受损的群众利益。
三、建立权属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立权属预防和化解机制是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关键的一步。
相关部门需要成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解决群众在山林资源使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同时,建立专案组作为一种应急机制,及时化解山林权属纠纷、消除矛盾,注重对纠纷背后的社会问题予以解决。
四、实施数字化管理对于山林资源进行数字化管理可以更好的防止山林权属纠纷,确保资源使用权利的公正妥善执法。
此外,数字化管理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准确的信息,方便大众透明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建设,更完善权属管理体系以化解纠纷。
五、研究山林资源共有使用制度对山林资源的共有使用权利在制度上进行规范,是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要内容。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多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山林共有使用制度,在机制、权力范畴、使用期限、使用义务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证权利的平等。
此外,也需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山林共有使用的信息,让社会各方更好的理解相关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规定。
山林纠纷调处条例讲解稿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讲解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很荣幸能担任今天的讲解员。
在上个月的19号,也就是4月19日。
我与镇里有关领导共同参加了由市林业局纠纷办组织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宣讲培训大会。
XXX副市长、林业局XXX副局长、以及山林纠纷办和各镇林业、综治、司法部门领导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
会议分为四个课时:1是《调解制定情况及主要制度设计》、2是《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3是《林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4是《林权争议调处行为的司法审查》。
现在,我重点讲解下第2课时。
由于时间关系,我对这课时进行了整理,请各位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志们认真听讲:《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林权争议调处原则,是指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认可的,贯穿于林权争议调处活动的始终,对林权争议调处程序和依据的设定,以及具体调处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分为:(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指按照林权争议发生地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所在地,确定林权争议调处事项办理的有关地方调处机构,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调处解决,做到层层负责、件件落实。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关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
调处林权争议,要尊重历次确权的历史事实,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得打乱重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历次确权的稳定性。
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权属确实不清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下,重视事实依据,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协商解决历史问题。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
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整理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整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周边的山林资源成为争夺的焦点。
而山林权属纠纷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妥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调处工作方案。
二、调处工作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2.依法依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工作,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3.和谐稳定原则: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进行调处,避免冲突升级。
4.合理合法原则:在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合法的调处决策。
三、调处工作程序:1.纠纷登记: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登记纠纷,记录相关信息。
2.调查核实:调查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核实权属关系。
3.调解协商: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寻求一致意见。
4.调处决策: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移交给调处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证据和法规做出调处决策。
5.调处决定执行:当事人对调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调处委员会将重新审查并做出最终决定。
6.结果公示和告知:将调处决策公示,并告知当事人执行情况。
四、调处工作机构:1.设立调处委员会:由政府机构、权益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调处委员会,负责制定调处方案、评估纠纷、做出决策等工作。
2.增设调处人员:在相关机构和部门增设调处人员,加强对纠纷的调查核实工作,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调处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山林权属纠纷的性质,增强纠纷意识。
2.构建平台机制:建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平台,提供便捷的申请途径,方便当事人申请调处。
3.提供法律援助: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4.开展调解协商: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通过诚信守约、互谅互让的方式解决纠纷。
5.强化调处决定执行:建立调处决定执行机制,确保调处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6.建立调处档案:对所有纠纷进行档案记录,形成数据库,便于总结经验和受理相似纠纷时的参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权属争议时所要遵循的操作规程。
一、山林权和山林权属争议为了正确掌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什么是山林权、山林权包括哪些内容和山林权属争议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才能够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做到立案准确,程序合法。
(一)山林权的概念:山林权是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总称,是指山林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林地所有权:是指林地所有者依法对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地所有者可以将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依法转让给所有者以外的主体,成为独立行使的一项权利。
2、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权利,是指依法对林地享有利用或经营的权利,因此有人又称为林地经营权。
3、林木所有权:是指森林、林木所有者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山林权的内容:山林权的内容包括山林所有者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
在一定条件下,这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者相分离,分别成为独立的权利,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者因此而丧失所有权,相反,正是所有者对自己行使所有权的体现。
1、占有权:是指山林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实际拥有和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可以由山林所有者直接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
非所有者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由非所有人享有占有权,否则就是非法占有。
2、使用权:是指根据森林、林木、林地的性质、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可由山林所有者行使,也可由非所有者行使。
对非所有权人来说,使用也可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的是合法使用,否则就是非法使用。
3、收益权:是指山林所有者或经营者收取由森林、林木、林地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的利益的权利。
论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
论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一、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对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执而引发的纠纷。
山林权属纠纷较之一般民事纠纷有其显著特点。
一是长期性。
由于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的多次变革, 历史上确权、划界工作的粗放 , 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时涉及面广人多,事实难以查明,是非难以判定,对山林权属纠纷多数采取维持现状,求得暂时平息的做法, 使山林权属纠纷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最终解决, 纠纷时间愈拖愈久,且可能随时复发。
二是复杂性。
一方面是引发纠纷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过去确权定界时工作差错、遗漏引起的;又有当地宗族等封建势力抬头挑唆引起的;还有因山权、林权分离,一方有山权却多年未经营管理,而另一方虽无山权却越界造林形成事实造成的等等;另一方面是处理纠纷极其复杂、困难,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械斗、大规模毁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破坏性。
山林权属纠纷是争夺山林资源所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会尽其最大能力,以夺取现有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而不顾资源的保护和再生,从而造成山林资源的毁灭性、掠夺性破坏。
同时,还常常因此引发聚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并不断实施野蛮的报复与反报复,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因此,妥善调处山林纠纷,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执,是促进山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作者江西刘道波)注意事项:第3程序:对久拖未决,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大的山林权属争议主动调处。
第4程序:审核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参照格式文本,并附有地形图),提醒先行协商。
做好维稳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5程序:协议书参照文本格式。
第6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诉求不属于山林权属争议的;2、超越权限的。
乡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其他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不在本单位权限内的,需指导申请人向有权限单位申请调处;3、凡山林权属争议在土地改革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或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
但是,双方协议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受理。
第7程序:具送达回证。
第8程序:具送达回证。
第10程序:核实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包含询问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林权证、土地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真实性,实地现场对证据提及地名、界址用地形图(比例尺大于1:1万军用地形图)进行勾绘并要求当事人(法人代表)以及知情人、在场人签字。
第11程序:调解通知书及调解会议记录参照文书示范文本。
第12程序:具送达回证。
处理决定书参照文本。
第13程序:协议书参照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一份,政府和林业部门各一份。
第14程序:需采取文字记录图片视频等方式记录调处全过程,保存类型为长期。
证据运用与处理依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林权纠纷调处》课件
本课件将为您讲解林权纠纷调处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尝试解决当前背景下存 在的纠纷现状。我会向您介绍调解的过程、案例、优势和挑战。最后我们将 进行一个模拟调处会议。
什么是林权纠纷调处
定义
林权纠纷调处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它 可以提供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保护各方利 益。
野生动物保护
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加速,生态 环境和野生动物受到越来越大的压 力。林权纠纷调解可以有效地保护 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系统。
调处过程及步骤
1
受理申诉
首先,我们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我们需要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并选定一名专家进行调解。
2
开展调查
专家会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论证。我们会组织各方面的证人和证据,以确保调解方案公正合理。
重要性
林权纠纷调处可以节约资源、减少投诉数量和法律 诉讼的发生。此外,它还可以改善社会关系并促进 社会稳定。
林权纠纷的背景和现状
林地开垦
越来越多的人把森林转变成用于农 作物和建筑用地的土地,从而导致 了森林面积的不断减少。
滥伐森林
大量的森林被砍伐和割断,导致了 生态环境的恶化,破坏了生物多样谈判,以达成一份公正和解协议。该协议将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并 得到各方的认可和履行。
调处案例分析
政府管理单位
某地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所属的 林木砍伐权问题引起了民间组织和 当地居民的不满。经过调解,双方 达成了以保护林木为主要目标的和 解协议。
农业发展项目
某地区农业合作社要在自然保护区 内开发农业项目,引起了环保机构 和当地居民的反对。调解专家将居 民的利益纳入考虑,最终双方达成 了一项对环境和居民利益都有保障 的方案。
林权纠纷调处会议模拟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学习稿
调处林权争议学习稿余光华(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改)第一章林权争议调处的概念、意义和林权争议的种类及其产生的原因第一节林权争议调处的概念和意义(一)林权争议调处的的概念什么是林权争议....呢?林权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林权争议过去又称山林权争议,有的书上又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或林权纠纷。
什么是林权争议调处呢?林权争议调处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调解的含义);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则由政府依法作出决定(行政处理的含义),从而解决林权争议的一种制度。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林权争议调处的意义正确处理好林权争议,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其权属的确认,是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处臵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依据。
若对争议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争议一旦产生如果不能及时给予解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影响,严重的还会产生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而且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最后,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争议如果久拖不决,会加深争议双方的矛盾,甚至会引发械斗、群斗。
有的会不断上访寻求上级政府解决;有的甚至把怨气洒在政府头上。
以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和不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为手段,抗议政府的不作为。
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每个林业工作者都应积极投身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中去,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排忧解难。
坚定执政为民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节林权争议的种类及其产生的原因(一)林权争议的种类1、按林权争议对象划分有: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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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林地纠纷处理办法林地纠纷处理办法如下:1、申请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本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镇人民政府立案并调查取证和调解,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乡镇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行政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初审,初审后县调处办审查,后由县政府下文。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发生后,由主张方提出申请,集体山林、责任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凭《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到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不成的,提供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当事人应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1)发生在本乡(镇)境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申请;注意: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村、村民小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2)发生在本县辖区域内跨乡(镇)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均应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书面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山林纠纷调处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3)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并附地形示意图;(4)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5)证据的名称、来由、数量,证人的姓名、地址;2、登记3、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4、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林地纠纷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协议及附图。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争议裁决、处理决定。
同一人民政府对该林权争议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同一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裁决、处理决定的,以该裁决、处理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对同一林权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
同时,下列材料可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二)能够准确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所发的林权证:(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证据或者参考依据。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积与实地不相符的,应当以四至界限为准;四至界限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例确定其权属。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对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一)、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如村干、小组长)参加,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补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
5、案情讨论6、调解。
(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对林权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是必经程序。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这是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重大问题。
调解的过程要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写明“经召集双方调解无效”字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当事人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特别授权委托书应当附卷。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调解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②争议的主要事实;③协议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
④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政府印章。
(3)、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政府根据该调解书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一般应予以维持。
当然,该调解书被政府或者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除外。
调解书从本质上来讲是民事合同(协议),其效力问题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但是,由于林地纠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政府对林地纠纷纠纷案件拥有处理权,因此,政府必然拥有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权,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专属法院管辖有所区别。
(4)、同一纠纷有多份调解书(协议)或处理决定、判决的,视为“合法的权属变更”,以最后一份为准。
7、行政处理(1)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②林地纠纷争议的由来及事由;③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④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⑤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界线划定地形图;⑥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的途径和期限,⑦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和日期。
(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五)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林地纠纷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
8、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
由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就要把行政复议文书直接交到本人手中。
依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府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下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行政处理文件的送达均可参照执行。
9、附图10、结案归档林地纠纷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的,只要当事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争议即告解决,填好山林纠纷结案登记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