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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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 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 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

128ECOLOGY 区域治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探讨王晓曦1,张传奇21.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2.辽宁绿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摘要:通过梳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以期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过程中提供参考,同时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国家环境管理要求。

关键词: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1-0128-0001一、背景关于地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单位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有文件出处,因此均存在众多支持者,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仅指产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2)排污单位包括排放废气、废水、固废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通过梳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对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相关环保管理要求进一步进行明确,以期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管理方面提供实际的参考依据。

二、相关法律依据情况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首次颁布,并经2002年8月、2009年8月、2016年7月三次修订,现行2016年新修订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颁布于1984年5月11日,并先后经1996年5月、2008年2月以及2017年6月三次修订完善,现行2017年新修订版本,实施于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7月12日首次颁布,是《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版的配套实施文件;后者于1996年修订后,国务院于2000年3月新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将原版本予以废除。

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

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
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地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二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三级(准)保护区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
全国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的,予以取缔,并可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全国
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执行。
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禁止超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未完成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禁止设立装卸有毒有害物的码头(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穿越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期间的保护措施

高速公路穿越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期间的保护措施

高速公路穿越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期间的保护措施摘要:高速公路工程为线性工程,由于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线位选择经常会穿越水源二级保护区等敏感区。

道路建设势必对水源地保护区产生影响,若在施工期间不采取必要的水环境保护措施,导致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将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通过对高速公路建设期间隧道施工环境影响分析,制定雨污分离、生产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和处理、处理水生产回用、多余水排出保护区外、渣土外运等保护措施。

结果表明: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应切实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安全。

关键词:高速公路;水源二级保护区;隧道施工;保护措施引言高速公路建设对区域交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贡献,截止2017年底,我国高速公路由“十一五”末期的7.41万公里发展到13.65万公里,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指出,2030年我国将建成总规模40.1万公里的国家公路网[1]。

伴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但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期间对周边环境影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对水环境的影响比较突出。

就隧道施工而言,隧道开挖会造成下垫面水文特征发生变化,而路基和隧道开挖产生的弃渣则会导致地表水体水文发生改变;而生产中开挖打钻、二衬养护、路面冲洗、机械设备的清洗以及隧道涌水等含油废水,职工生活中产生的污水都存在着极大的水污染风险;施工中的油料、爆破物品运输和使用也对水环境造成威胁。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范围大、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一旦受到污染,控制难度大,恢复周期长;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如不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公路建设将会对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威胁。

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新建公路项目,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单位的同意”。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一、项目背景某拟建楼盘距离某河河堤中心线200米,该河段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为距离河堤中心线300米内。

该项目建设5栋20层住宅楼,使用天燃气作为厨房燃烧,地下停车位500位,不设中央空调,不设餐饮,设备用发电机一台,仅供消防和停电时使用,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

请问该项目的选址是否合法?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级保护区内(陆域)肯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级保护区(陆域)是否可以呢?这就要看如何理解“排放污染物”这几个词,什么是“污染物”。

针对在饮用水源区能否建设项目,环保部专门发布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其中关于“排放污染物”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从上述解释可知,房地产项目应该是不能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8-7-1)P10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对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要低一些,在保护和管理上与一级保护区也应有所区别。

按照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工厂、宾馆、医院等,均不得建设;其他不排污的项目,应属可以建设。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
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特别重要的一类区域。

为了保护水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针对二级水源保护区,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任何建设和开采活动。

这是为了确保水源地的纯净度和水质的安全性。

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如建筑物、堤坝、渠道等,以及对地下水进行开采、挖掘等活动都是严格禁止的。

其次,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禁止排放污水和废水。

各种生产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并且不能对水源地造成任何污染。

同时,禁止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垃圾填埋场、露天堆放垃圾等,确保水源地的环境卫生。

此外,进入二级水源保护区必须进行严格的管控,实行准入制度。

只有经过特许或批准的人员、车辆和设备才能进入二级水源保护区,而且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防止造成人为污染和破坏。

同时,二级水源保护区要加强监测和管理。

设立监测站,对水源地的水质、水位、河道水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问题。

制定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管理方案,加强对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此外,二级水源保护区还要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
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总之,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主要包括禁止任何建设和开采活动、禁止污水和废水的排放、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监测和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水源地的安全,确保人民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级水源保护区造田生态影响

二级水源保护区造田生态影响

二级水源保护区造田生态影响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确保供水源的水质安全。

造田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1. 土地利用变化:造田可能涉及对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改造,如破坏湿地、森林、草地等原有的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和栖息地破坏。

2. 水土保持问题:造田活动可能会打断水源区的自然水流路径,增加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的风险,导致水质受到污染。

3. 农药和化肥使用:在造田过程中,农民可能使用农药和化肥,这些化学物质有可能会渗入地下水和表面水中,对水质造成污染。

4. 水资源利用冲突:造田活动需要大量的水资源,可能与水源保护区的供水需求产生冲突,加剧水资源的紧张程度。

因此,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进行造田活动时,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规定,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造田活动对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

同时,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和有机农业,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

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从事网箱养殖;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违反本规定,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在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以及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全国
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
序号
法规名称
地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二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三级(准)保护区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

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和建议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水资源和水源地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流域恶性水污染事件,引发一次次饮用水水源危机。

如今,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机制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本文从水源地的概念和水源地保护面临的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我国水源地面临的污染类别和污染源,从法律和技术方面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试图给我国现今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和建议,解决我们面临的水源地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水源地;整治保护;措施;建议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sources are polluted,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m alignant basin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triggered a drinking water crisis. N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mechanism has become the consensus of the indust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water source and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faced situation as a starting point, analysis of pollution type and pollution source in our country are facing wat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legal and technical aspects, trying to protect our water sources and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we face dilemma.Key words: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regulation; measures; suggestions 水源地的概念及其分类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1 汾 河 水 库 水 源 地 概 况 及保 护 区 划 分 现 状
汾河 水库 位 于黄河 流 域汾 河 干 流 上游 的娄烦 县杜 交 曲镇 下 石 家庄 村 , 距省城太原市约 1 1 0 k m。汾 河 水
济社会 建 设 与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用 地 矛 盾 突 出 。在 2 0 0 9
山 西科 技 文章 编 号 : 1 0 0 4 - 6 4 2 9 ( 2 0 1 7 ) 0 2 . 0 1 4 2 - 0 3
S H A N X I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N O L O G Y
2 0 1 7年
第 3 3卷
第 2期
收 稿 日期 : 2 0 1 7一 O 1— 1 7
在 对水 源地 进行保 护 的 同 时娄 烦 县 经济 也 进 入 了 快 速发 展时 期 , 水 源 保 护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可 避 免 地
产生 了一定 的矛 盾 。 2 . 1 经 济 发 展 与 水 源 保 护 的 冲 突 越 来 越 显 著
在H J / T 3 3 8 -2 0 0 7关 于饮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技 术规 范 中提 到 , 当水 源 地 水质 受 保 护 区 附 近点 污染 源 影 响严重 时 , 应 将 污染 源 集 中分 布 的 区域 划人 二 级 保 护 区管理 范 围 , 以利于对这些 污染 源的有效 控制 , 而
汾 河 水 库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总 面 积 达 到
5 2 6 8 k m , 基本 涵盖 了娄 烦 县 、 岚县 、 静 乐 县 和 宁 武 县 4个 县 的主要 国土 面 积 。 由于水 源 保 护 对 工 业 发 展 的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修建道路问题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修建道路问题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修建道路问题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上述项目选址选线应遵循避让保护区原则,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以环境影响最小和环境风险最低为原则。

正常运营情况下,运营期公路、铁路、管线等线性工程不会向外界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但在施工期和事故状态下,上述工程会产生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污染,因此,在确实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降到最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人们提供清洁、充足和稳定水源的生态环境基础,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路建设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在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时,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养护阶段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公路线路的布设经常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国家出台各种法律法规,限制大型基础设施穿越饮用水水源地,并对必须穿越二级饮用水水源地的已建公路工程、在建公路项目和拟建公路项目提出了安全防护补救措施。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及项目布设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任何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在公路选线时必须避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因公路建设无法绕避时,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在可行行研究阶段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公路穿越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方案,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将公路设计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公路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有水体小于100米距离养殖水体小于20米,应采取绿化带或其他隔离防护措施。

在公路线路选线、设计时,要严格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对集中供水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行设计,设计时一定要按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措施和设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并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批准。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水源保护区是指在水源附近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由政府制定的专门用于保护水源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水源特征及水质水量等要素,水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其他级别。

一级水源保护区是对水源最为严格的保护,其保护目的是为了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质量。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般包括水源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的上、下游流域。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1)禁止在此区域内建立工厂、养殖场、养老院等大规模的人工活动设施;(2)禁止在此区域内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3)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4)定期检查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5)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植被和土壤实行严格的管理,维护水源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级水源保护区是对水源的一般性保护,其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水质的安全性。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般包括水源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的上、下游流域,以及上、下游水系附近的山区,以及二级水源保护区之间的山谷。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1)禁止在此区域内建设工厂、养殖场、养老院等大规模的人工活动设施;(2)严格实施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3)定期检查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4)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植被和土壤实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水源水质持续稳定;(5)禁止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活动。

在水源保护区内,无论是一级水源保护区还是二级水源保护区,都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尤其是重点禁止的活动,如禁止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

此外,在水源保护区内,也应加强对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实施定期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质量。

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

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

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重要课题,保护水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需要综合各方力量,而农村地区作为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对其管理与建设更加重要。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农村居民保护水资源意识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制作宣传画报、举办水资源保护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农村居民了解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中,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为。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三、加强生态修复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往往受到破坏,需要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可以通过植树造林、开展生态保护工程等方式,恢复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平衡。

四、推动农村水资源循环利用在管理与建设农村水源保护区时,应鼓励农民节约用水,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可以建立农村水资源循环利用的示范项目,带动更多地区的应用。

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农村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了解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和监测精度。

六、加强保护区规划建设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合理布局保护区域。

可以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重点保护对象,确保整个区域的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七、开展专业培训在管理与建设农村水源保护区时,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可以组织专业人士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和技能。

八、加强社会参与农村环保水源保护区管理与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可以建立相关组织或机构,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水源保护工作。

风电项目是否允许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风电项目是否允许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风电项目是否允许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基于噪声污染的专业分析近年来,风电项目的建设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增长,以满足清洁能源的需求。

然而,风电项目的位置选择常常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特别是在饮用水水源地区。

本报告将针对这一问题,结合行业技术专业知识,对风电项目是否允许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风电项目、饮用水水源、噪声污染背景与目的随着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支持和推动,风电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设。

然而,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同时,如何确保这些项目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是关键。

特别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任何可能对水源产生影响的项目都需要严格的评估。

本报告的目的是对风电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专业分析,确保既满足能源需求,又保障水源安全。

相关文献综述与领域现状近年来,关于风电项目与水源保护的研究逐渐增多。

其中,噪声污染成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风电项目的运行会产生持续的噪声,而这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尽管大部分研究都指出风电项目的噪声污染在可控范围内,但仍有少数研究指出其可能对野生动物和人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研究内容本研究采用了文献回顾、案例分析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1.实验设计: 选择国内三个不同地区的风电项目作为研究对象,这些项目分别位于平原、山区和近海地区。

2.数据收集: 对每个项目的噪声污染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监测,记录了不同风速、不同季节的噪声数据。

同时,对周边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3.数据分析: 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了多维度处理和分析。

结果与讨论1.噪声污染数据: 在所有监测的风电项目中,噪声污染均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与国内外相关研究相比,这些项目的噪声水平处于中游。

2.周边居民影响: 问卷调查显示,居民对风电项目的接受度较高,认为其有助于改善当地能源结构。

但同时,部分居民表示在特定时间段(如晚上)风电项目的噪声会对睡眠产生一定影响。

3.局限性: 本研究只选择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风电项目,因此结果可能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情况。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施工 生态修复方案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施工 生态修复方案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施工生态修复方案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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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
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关于研究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郑环会纪〔2010〕6号
2010年5月28日上午,刘炳辰局长在11楼南会议室主持召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审批等有关问题。

纪要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回复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综环移函〔2008〕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二级保护区内只要不向保护区内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经过环评论证不会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项目,都应属可以建设,即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其产生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通过管道等方式排出保护区,或者贮存于具备防渗防漏等设施内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项目原则可以建设。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前提下,可以对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1.不产生有毒、有害生产废水和危险废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可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含病原体的生活污水除外)或综合利用不外排的;
2.使用清洁燃料的;
3.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4.经局联审同意的。

具体可审批项目类别包括:房地产开发,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机械、电子,服装加工,城市交通设施,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林业、水利等项目。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桥梁,咨询了许多前辈,都说是可以建设的想请问到底需要怎么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法律解释环办函〔2008〕667号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我的理解是桥梁营运过程中还是有桥面径流、汽车尾气和噪声排放的施工过程中也是有废渣排放的因此他还是属于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当然,根据《环保总局就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请问,这个现在有法律依据么)没有提到桥梁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十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要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和第十八条准保护区有关规定外,要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禁止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船舶、车辆;(四)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五)禁止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六)禁止围水造田;(七)禁止在保护区水体内进行水产养殖或在保护区水体附近进行畜禽养殖;(八)禁止进行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活动;(九)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谢!能否书面答复?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
环函[2009]33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上述规定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
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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