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共21页文档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 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解 读: 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管内容还是形式都要负全责。比如材料 内容、材料格式、材料签署等等。(虚假材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分店、连锁店等等)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 办法》办理。
解 读: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解 读: 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项目, 只作备案要求。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 在地的详细住址。
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 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解 读: 旧条例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而《办法》 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人姓名,即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 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其实一个家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般不影响家 庭财产共有、民事责任共担的原则。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
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 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名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的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业名称登记手续,采取简化程序,减少办理时间,便利群众。
第四条工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字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选择名称,名称不得冲突或者造成混淆、误导。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工商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二)工商业经营项目和范围;(三)拟申请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告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有权不予受理或者予以拒绝。
第九条工商局应当在接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工商局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工商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名称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发现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工商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吊销经营许可证;(四)其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讲义(省局)
2、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户籍所在地的详细 住址。《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以其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对于 登记经营者住所做了明确规定,即以经 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准。
3、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 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 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以备案方式对参 与经营家庭成员权益予以保障。
(二)登记机关及管辖范围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 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 核准、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实行监督管 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 其下属的基层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基层分局) 申请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处 刘秀丽
本次培训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新法新规的主要亮点; 二是新法新规延续原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新法新规的主要亮点
新《条例》与原《暂行条例》相比,有非常大的修改,但其中 大部分新规定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在执行,主要体现在: 《行政许可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3号令)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 范》 国家局、省局的鼓励支持经济发展的文件规定。 在这次《条例》修订中把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层面的 规定归纳进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有些内容突破了现行的规定 或做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3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注册登记时,须申请并登记有效的商户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稳定、唯一、识别性、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特征。
第二章名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三)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名称构成混淆,造成不良影响;(四)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的特殊或者限制使用的字、词。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审批,并下发名称登记证明;(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明为有效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申请;(三)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关于名称的条件;(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审批,并下发变更登记证明。
第三章名称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不得私自变更或者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广告宣传、标识制作等活动时,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户名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在使用其商户名称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社会稳定的内容。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登记管理办法讲课提纲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登记管理办法讲课提纲一、《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6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上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个体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站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并要求:一是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要认真组织学习,精心安排部署,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二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宣传,使社会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视和对广大个体从业者的关心、关怀,激发群众的创业热情;通过培训,让每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条例》,学懂弄通实施《条例》及有关办法,努力提升工商部门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实施准备和操作衔接工作,确保《条例》平稳顺利实施。
1、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
老条例出台的2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老的条例中没有体现。
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不适当限制。
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
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另外,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
而国务院于2008年批准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 体要求?
《个体工商户条例》与1987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相比,在名称上就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过去叫管理条例, 现在把管理二字去掉了,表明这个立法是一个服务型的行政法 规,表明政府要支持、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 展。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一)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 (二)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
律地位以及与工商部门的关系。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 施,为保障这一条例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 为《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时施行。以指 导全国工商系统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 健康发展的?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 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1、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2、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 3、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放宽了经营范围。
二是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服务职能 。 三是为使政府相关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管理上协调配合,形成管理
合力,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四是要求工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
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是增加了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的内容。 六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的贪污依据主要有《民法能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本讲只对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基础知识作重点。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是指依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者。
主要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由中国公民设立。
按国家规定,内地和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公民,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能设立个体工商户。
2、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
根据经营情况,个体工商户可以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3-5个学徒。
3、经依法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取领营业执照的,依法应予以查处。
4、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结经营责备承担无限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属于自然人范畴。
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但仅属自然人范畴,不是经济组织。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登记管理采取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委托管辖相结合。
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制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定;省、市、自治区及设区市、州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林区工商局和设区市工商局按照“三定”方案设置的负责区域性工商管理工作的行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州工商局不具体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按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和省局《关于委托工商所(分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指导意见》(鄂工商个函字[2003]2号),我省将逐步采取措施,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管理,主要是对一般待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涉外户和特殊行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工商部门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或成立的合伙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未依法设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业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有效,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姓名或汉字姓名、字号、名称自设名称等。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名称登记,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名称登记程序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登记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或者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件;(三)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三)核准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如对名称登记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核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登记,并办理注销原名称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变更名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办理的程序和材料与名称登记时的程序和材料相同。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名称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名称登记管理适用于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的个体名称的申请、核准、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三条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个体名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不得与已注册的个体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四)其他条件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个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体名称的申请,并依法办理个体名称的核准手续。
个体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个体经济组织名称、注册登记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个体名称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个体经济组织变更个体名称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个体名称核准手续。
第六条个体名称的注销,包括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和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
个体经济组织自愿注销的,应当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经济组织被有关机关依法注销的,由注销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个体名称的申请和核准第七条个体名称的申请应当填写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情况:(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误导社会公众的;(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个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下字样或者内容:(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的名称或者简称;(二)共和国、国家、人民、人民武装、警察、政府等;(三)最高、总、首都等;(四)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法院等;(五)军、武装、解放军、人民解放军等。
(六)其他依法禁止使用的字样或者内容。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经营者的命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体经营者依法申请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且申请的名称不涉及特殊行业名称的情况。
第三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公序良俗。
第四条已经在其他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名称。
第五条个体经营者不得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名称、武警、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名称,以及使馆、领事馆内设机构、政府部门下属机构、国际组织、外国(地区)政府及其驻外机构、国民政府下设机构、国家一级管理单位的名称、中国铁路、航空、邮政等国家级公益行业单位的名称,个人名及个人特定的自然、历史、文化名胜区域名称,诸如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学校、研究机构的标称、代码、设立专利代理、律师、财务咨询机构的名称、涉及体育、宗教、科研教育机构的名称等命名为个体经营者的名称。
第六条个体经营者的名称不得有误导性、虚假宣传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性等情形。
第七条个体经营者的名称不得与其他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名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错误认识或者混淆。
第八条当个体经营者的名称涉及所在地、经营业务范围、行为表态、门牌及相关特定要求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命名审批程序第九条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始全名写申请登记前20天内,向本地所在地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可通过自然人、非公司法人组织、省政府直属机关的营业执照副本事务办理窗口、个人登录注册后,填写《个体经营者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名称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名称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内选择、使用个体名称的行为。
第三条个体名称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个体名称登记申请程序第四条个体名称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名称申请书;(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应包括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个体名称申请书应包括个体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身份证明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经营场所证明可以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个体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的内容。
第十条个体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亲自提交,并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一条个体名称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个体名称登记申请受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名,并通知申请人核名结果。
第十三条个体名称核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个体名称核名结果分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情况。
核准的,可以进行个体名称登记;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个体名称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个体名称登记后,经营者可以使用个体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维护个体名称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体名称权益。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收入、纳税情况等。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不得采取虚假勾当、误导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条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解读讲稿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讲稿一、修订的必要性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这24多年间,我国的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到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到目前,全国已有个体工商户3600万户。
资金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
作为80年代出台的条例在确立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这部行政法规的历史地位不能低估。
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当时那个年代,我国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尚未提出,政府更多的是依靠政策管理社会事务。
这部条例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的态度、政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在行政管理上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使条例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了不适应。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些新政策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如放宽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
二是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不够规范;尽管2004年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量作出了规定,但仍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三是名称管理、年度验照及亮照经营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也不够规范。
四是有些内容,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规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规范。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关怀、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态度,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立足于促进发展、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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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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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条例》
n (四)条例新增加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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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哪 些规定?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 册的重要证明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营业执照的种 类、载明信息、使用、换发和补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 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n 组成形式
n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n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
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 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 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 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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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三)关于登记申请
n 1、开业登记。
n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n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n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n (三)经营场所证明; n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n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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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条例》
n (一)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 n (二)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
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n (三)条例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方面主要
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n (四)条例新增加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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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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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n 经营场所
n 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n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条明确无 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条例所 称个体工商户均有固定经营场所。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n 个体工商户名称
n 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是或然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名称,也 可以没有名称,这与作为组织的市场主体有所不同;
n 二是名称预先核准问题,涉及前置许可的,要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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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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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文书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 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印发了《个体工商 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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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
n (一)出台条例的主要目的
n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 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鼓励、支 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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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n 《办法》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 思想,全面贯彻了新《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优化了个体工商户 登记流程,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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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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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五)《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规章如何衔接?
新的《办法》实施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 《办法》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 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分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 的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其内容与新《条例》并不抵触,继 续予以保留。《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 和年度验照适应这两个继续有效的规章。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n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n 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登记 住所,目的在于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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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
n (二)条例是如何从制度上体现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 健康发展的?
n 一是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 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n 1、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 n 2、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 n 3、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n 4、放宽了经营范围。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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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 (二)关于登记申请
• 2、变更登记
• 名称变更 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了: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 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n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增加了登记程序的相关内容。结 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在许可程序上做了简化处理。
n 二是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服务职能 。 n 三是为使政府相关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管理上协调配合,形成管理
合力,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n 四是要求工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n (一)《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n (二)《办法》对登记机关改进服务有什么具体要求? n (三)《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哪些规定? n (四)《办法》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作了哪些规
定? n (五)《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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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关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范围。
n 目前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的,为个体工商户。”
n “有经营能力”的范围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扩大了, 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个体经营,更多的人通过个体经营实现 就业的角度看,这种范围上的扩大是必要的,可以适当地扩 大到16—18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保障部 分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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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n 经营范围
n 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n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
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 经营范围。 n 《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 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对于许可经营 项目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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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法》在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违法行 为处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 定,设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 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 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 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设 立了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相适应处罚额度, 其中最高罚款额度为4000元。
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 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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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
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祝大家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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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 学习的主要内容:
n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n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n 三模板
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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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三)关于登记申请。
n 2、变更登记
n 变更组成形式个人工商户可以变更组成形式,但要有家庭 成员的确认。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 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他参加 经营家庭成员的姓名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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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个体登记中需注意的事项
n (二)关于登记事项。
n 目前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为:个体工 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 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 记事项。确定了5个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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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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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登记条例及登记办法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