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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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林政资源管理的困难和对策

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林政资源管理的困难和对策

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林政资源管理的困难和对策摘要:近二十年,随着我国木材储备战略政策的出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木材原材料需求量不断加大,南方特别是广西生长速度快、木材质量好的速生丰产林已成为了广西乃至全国工业用途广泛的重要原材料。

日益增值的林地是速丰桉赖以生长的物质基础,原本就很不平静的林地,成为了人们日常争论的焦点。

国有林场与周边农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关系随之复杂化,村民蚕食或侵占国有林场林地的现象不断加剧,呈越演越烈的趋势,以钦廉林场为代表的13家区直国有林场的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正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

本文以广西国有钦廉林场为例,探讨林政资源管理上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分析林政资源管理困难的原因,阐述基本思路和对策,希望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同时可供各相关林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者借鉴交流。

关键词:林政资源管理;困难;对策1 前言国有林场是代表国家行使对森林资源管理使用的单位,它的生存和发展与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紧密相关,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尤为重中之重,因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只有管理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林场才能谈利用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林业政策越来越开放,一些单位和个人乃至跨国公司都纷纷看好了林业发展势头,开展大规模的造林活动,林地不断升值,农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随着人口的日益增多,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集体的农民群众,只顾个人利益,无视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乱砍滥伐和盗伐林木,乱占林地甚至毁林开荒现象越来越严重,还有一些农村集体以“山跟田走”、“认祖宗山”为由,严重阻扰国有林场的经济和发展,致使国有林场林政管理工作再度陷入举步维艰的紧张局面。

2 钦廉林场概况钦廉林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地跨钦州和北海两个设区市,管理的林地分布于钦州市的浦北县、灵山县、钦南区和北海市的合浦县等四县(区)18个乡镇,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08°40,—109°30,,北纬22°13,—22°43,之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doc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改造大自然,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战略措施。

第二条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必须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稳定山权林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生产队、社队林场和国营单位的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处理好山林纠纷,制止乱砍滥伐,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不变,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形式多样,简便易行,有利于发展林业。

第三条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人人有责。

各部门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为更好地发挥我区林业优势,加快“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稳定山林权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

“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

“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可参考合作化时的权属或现管范围,确定山权林权。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侵占国有和集体的山林,不准乱砍滥伐,不准要回“祖宗山”、“土改山入社山林。

第六条公社、大队所有或联队(自然村)共有的山林,由公社或联队(自然村)经营。

第七条因修水利或其他建设工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搬迁的生产队,已在迁入的地方划给了山林的,要坚决维护其山林权;未划给的,可从所在公社、大队或生产队的山地中划给。

第八条现有社队林场的权属必须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对下马的社队采育场,应明确建场前原有山林权属不变。

办场期间营造的林木可包给山权所属队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或者将林木作价保本,增值归山权所属队;也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办社队林场。

第九条国社合办林场,山权不变,林权属国家集体共有,林木收益分配按办场协议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效果,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7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林地、森林、林木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划归国家所有,由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林木、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国有林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鼓励适当参预林业经营、保护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实行综合管理,采取综合防治、分类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有林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有林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利用、欣赏和防火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组建和改制国有林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在国有林场内或者其周边设置生产、居住、娱乐等用地,需要将已实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二)滥采林下资源;(三)伐林开荒、变种造林;(四)放牧、草场偷盗、偷采;(五)非法猎捕、捕杀野生动物;(六)放火、烧荒、烧林;(七)其他破坏国有林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对国有林场资源开辟利用实行管理。

泛博群众及有关组织和单位有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国有森林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侵占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增加森林消防员培训、装备等投入。

对开展森林灭火的,赋予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自然更新、育种、选育和其他技术手段开展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收回或者控制被占用、破坏、侵占的国有森林资源,并依法追究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有关县林业局,厅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2018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整治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综合整治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的职责。

一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林业厅的做法,尽快成立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国有林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内部有关科股、森林公安责任。

我厅林场处牵头并负责督促指导区直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林政处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有林场的综合整治工作,森林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分工要以是否有利于行使林地管理权利、有利于被侵占林地回收、有利于提高综合整治效率来确定牵头部门及部门职责。

二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争取尽快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人员组成的综合整治工作队,立即开展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区直林场要选派精兵强将加入综合整治工作队,主动配合相关市县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是各市、有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尽快提出建立市县级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报同级政府审批,明确联席会议制度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要求,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基地,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国有林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第六条国有林场的变更,包括范围调整、性质改变等,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义务。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2-11【生效日期】199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为保证发展林业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二章山林权属第六条第六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属该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合作者共有;(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四)义务种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所有者所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近年来,随着森林资源的不断减少,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广西国有林场是广西地区最大的国有林场,其最终方案的制定对于广西地区的生态建设至关重要。

一、背景介绍广西国有林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总面积达到1000多公顷。

除了森林资源丰富之外,广西国有林场还拥有较为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然而,在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驱动下,广西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种植业和养殖业等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

因此,广西国有林场必须要建立一个可行性的最终方案,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方案内容(一)生态保护保护广西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是最终方案的首要任务。

方案中需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采取生态植被的复垦和种植,使得森林覆盖率提高,并且促进森林植被的多样性。

2.严格控制林业采伐,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管理模式。

3.限制随意放牧,进行草原的巩固和复垦。

(二)经济发展广西国有林场的经济发展对于当地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方案还需要对于经济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

1.发展具备竞争力的特色农业,如种植特色果蔬等。

2.开发森林旅游和文化旅游资源,吸引游客来到广西国有林场,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3.发展生态林业,例如种植为人类所需的合法草药等。

(三)管理体制建立良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是实施最终方案的关键。

广西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需要具有以下特点:1.实施科学的管理方案,完善森林生态监测和发展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2.建立联合监察机构,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3.培育团队,加强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人才建设。

三、结论综上所述,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广西国有林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引言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森林资源保护地之一,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发展对广西乃至整个国家的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制定目标、具体措施以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制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广西境内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广西国有林场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提高林业产值和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

通过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循环。

3. 建设生态旅游区:广西国有林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制定最终方案的目标之一就是开发和建设生态旅游区。

通过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提供精细化的服务,吸引国内外游客,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二、具体措施1.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在广西国有林场内划定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加强巡逻执法力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完善林地荒漠化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2. 优化林业结构:广西国有林场将调整林木种植结构,优先发展木材和竹材林,增加林业产值。

鼓励生态林业和特色林业的发展,推动林下经济的繁荣,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广西国有林场将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林场管理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林场监控和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

4. 加强国际合作:广西国有林场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森林保护和管理经验,提高国际交流和合作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森林资源保护效果明显:通过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实施,广西境内的森林资源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将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将得到保护和恢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桂林改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加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力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使用,促进我区林下经济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评分细则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苑项目检查验收自查表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评定表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切实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并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复实施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类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查验收遵循的原则是:(一)系统科学、公平公正。

通过制定系统科学、公平公正的检查验收考核体系,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地评价各地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工作成效。

(二)分级核查、统一验收。

通过逐级自查核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质量,促进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广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林业省份,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广西的国有林场,制定一份可行且综合性强的最终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讨论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背景与现状分析广西国有林场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首先,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了环境破坏和生态系统的崩溃。

其次,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保护和利用林场资源。

此外,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场的利用需求也日益增加,需要提供更多木材和其他林产品。

二、目标与原则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制定需要确定明确的目标和原则。

首先,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推动林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最后,加强林场管理机制建设,提高管理和监测能力。

三、重点举措为了实施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以下是重点举措的具体内容。

1. 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强林场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保护,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措施,逐步恢复并保护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注重采用生态修复的手段,例如人工造林和森林培育。

2. 可持续经营管理林场的经营管理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林业结构,提高林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采用合理的伐区轮伐和补植技术,确保林木的可持续更新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发展林下经济林场的资源利用不仅仅局限于木材和林产品,还可以发展林下经济。

可以在林场周边发展生态旅游、采摘业、养殖业等,提高林场的综合效益和社会经济价值。

4. 强化管理机制与监控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机制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标准与效率。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加强对林场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落实与推进为了确保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落实和推进措施。

首先,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其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细则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细则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细则
广西国有林场改革细则是指对广西的国有林场进行改革的详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细则中的内容:
1.林权确权登记:对广西的国有林场进行林权确权登记,明确国家对林地的所有权。

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模式。

3.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林场的自主管理能力。

4.国有林场资源变现机制:建立国有林场资源变现机制,通过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林场资源,增加林场的收入。

5.激励机制改革:改革国有林场的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

7.土地流转政策:推动国有林场的土地流转,鼓励林场与农民合作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8.科学技术支持:加强科学技术支持,提高国有林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

以上仅是对广西国有林场改革细则可能包括内容的一些概括,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为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林规发〔2017〕78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略)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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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

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灭失的,或者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整体纳入自然保护区的,可以依法撤销国有林场。

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

国有林场确需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法人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机制,推动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上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逐步实现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国有林场可视实际情况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修编,修编的森林经营方案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优化树种结构,发展乡土树种,培育混交林,增加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使用适地适树、良种良法,加强中幼林抚育,改造低产低效林分,培育大径级林木,提高森林经营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逐步实现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林地的管理,依法规范国有林地出租合同或协议,依法完善国有林地出租时间、租金水平等条款,条件允许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收归国有林场经营。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职工自营林地的管理,结合单位定性定编定经费情况,统筹考虑树种、林种、树龄等因素,因地制宜妥善解决职工自营林地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培育、管护活动,可以按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的基础上,可以依托森林资源,科学发展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森林培育、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等特色产业。

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建立独立法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商品林采伐、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开展融资、投资、担保、租赁、合作经营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级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管理。

国有林场要认真落实国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依法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提高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施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确需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未经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禁止以流转为名在国有林场违规圈地占地,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有偿使用)项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基础建设及保护,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系统,抓好火源管理和宣传教育,组织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预测预报和应急防控制度,贮备监测防控应急物资,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修复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修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五章组织建设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负责人的产生,可以采取聘任、委任等方式。

国有林场负责人的具体产生方式,由国有林场所在层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明确各部门(站、点、瞭望台)工作职责,配备相应人员,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成效。

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可探索开展智慧林场建设。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训学习机制,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依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绩效挂钩。

第四十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规定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提高财务运行稳健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工会管理制度,规范工会活动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荣誉感和幸福感,推进和谐林场建设。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场务公开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场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信息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情况。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客观评价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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