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场安全协议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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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安全协议

入场安全协议

甲方:乌鲁木齐货运中心乌北营业部

乙方:

为了加强货场(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反恐维稳工作,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铁路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货场安全稳定。

一、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铁路货场(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门卫负责做好登记验放和火种收缴工作,凡进入货场(铁路专用线)办理货运业务的机动车辆,必须认真核查登记入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汽油等进入货场。

2、做好安全告知工作,进入铁路货场(铁路专用线)的机动车辆由门卫负责做好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的货场安全告知责任并发放《货场安全告知书》,待机动车驾驶人员掌握安全告知内容后在《汽车车辆及货物(集装箱)出入登记本》备注栏签字、按手印。

3、有权要求乙方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以及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4、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制度,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规要求及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违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各种工器具和设备,对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设备及器具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6、有权对乙方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着装以及不符合安全规定等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按协议规定进行处罚。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车辆、行人在货场内的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保证其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应知必会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铁路规章制度以及所属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机动车辆操作规程、机动车驾驶技术、操作要领。属于重型自卸汽车的必须熟

练掌握重型自卸汽车驾驶操作说明,并严格按照重型自卸货车操作步骤及要求进行标准作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4、乙方必须聘用政审合格的作业人员,并与其作业人员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可的有效版本,并为作业人员购置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和保险期限保持一致。

5、乙方进入甲方的货场(铁路专用线)必须携带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遵守甲方货场(铁路专用线)的各项规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保证现场安全。

6、禁止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货场的车辆应配备质量合格的车载灭火器及防火罩,禁止在货场(房屋、彩板房、驾驶室内等)内吸烟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垃圾等危害人员、货场安全的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7、乙方应定期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人身安全以及机动车安全驾驶、铁路货场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务必使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各项安全风险因素及防控措施。

8、乙方应组织管理人员对进入货场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确认其是否严格落实铁路方与企业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纠正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及不安全行为。

9、乙方机动车驾驶人员要认真遵守《货场安全告知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好劳动人身安全防护。

10、乙方人员严禁参与甲方的任何生产作业,严禁擅自进入甲方机械作业区域,严禁擅自动用货场设施及设备。

11、乙方人员需要高空作业时(距离地面两米及以上),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带安全帽、安全带)。乙方人员在站台上行走时,应与站台边缘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防止坠落站台、坠入股道。

12、严禁乙方任何人员在铁路线路、股道内行走、坐卧、休息,人员、机动车辆、设备、材料等必须始终与钢轨头部外侧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间距,严禁侵入铁路限界。

13、严禁机动车辆、装卸机械设备在货场内超速行驶,站台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场内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接到取送车计划必须立即将机动车辆熄火停放至安全地带(距离铁路机车车辆3米以外,且与线路平行停放),并施设驻车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平过道时应停车瞭望,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距离道口、平过道3-5米位置,施设驻车制动并做好防护措施。

14、乙方人员在货场内机动车辆通道、机械通道、消防通道等通行时必须做好瞭望确认,防止在货场内乙方人员被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碰撞导致人身伤亡事故。

15、乙方进入甲方货场进行自装卸作业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证》,所使用的吊索具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探

伤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符合二级设备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6、乙方严禁违反铁路货场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阻断消防车通道以及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和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行为。

17、由于乙方人员发生偷盗、索要、吃拿铁路物资。

18、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19、严禁在甲方货场或房屋内私接乱搭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20、甲方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人员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21、乙方在业务办理、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当日清理干净带出场外。

四、安全责任的界定

1、乙方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乙方企业的各项安全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他人及自身安全,因乙方原因未履行本安全协议的约定,造成的各类事故、特别是人员伤亡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如发生因乙方机动车车辆、装卸机械设备违规驾驶或操作不当,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造成人员死亡的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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