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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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通知

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

审议。

管理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

附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09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

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

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04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

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

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

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

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

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聘用律师

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位聘用律师2009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

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

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的基本工资数额,并公告实施。

每月10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将聘用律师已经确认过的工作小时数进行统计,交财务

部核发聘用律师上一月度绩效工资。上一月度未完成工作小时的暂扣本月度绩效工资,暂

扣后发放部分最低不低于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待工作小时达标的最近月份,补发暂扣部

分绩效工资。

第四条聘用律师请假五个工作日以内的,需业务部门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需向业务部门主任提出申请,并将经部门主任同意的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提请管理合伙人批准。请假超过五日,期满回所上班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

部销假。

不办理请假手续,又无故不接受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派的工作任务,视为严重

违纪行为。半年内,出现两次,一年内,出现三次上述情形的,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律师所休的年假、事假、婚假,经所在业务部门主任同意履行请假手续后,自行安排休假时间,但原则上要先休年假,再休婚假、事假。年假属国家强制性休假,聘用律师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否则从其无有效工作小时纪录的工作

日内扣除。聘用律师享受年假的资格及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律师因病休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要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生证明或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申请丧葬假的,要经所在业务部门主任同意。

聘用律师在享受上述假期时,不扣减基本工资,不核减基本业绩额。

第六条聘用律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国家或事务所当地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事务所只发放基本工资,但可根据医疗期长短,暂缓或放宽对该律师本年度考

核的指标和条件。

聘用律师工伤需经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期间享受12个月基本工

资的80%发放。伤情严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即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业绩考核减半。

聘用律师休法定产假的,可根据其产假天数及安排,相应核减其年度工作小时考核指标。产假期间,事务所只发放其基本工资。非北京户籍的员工按事务所所属辖区内医院生

产的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事务所支付,超出规定的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不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假期满后仍需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且一律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事务所不发工资。

聘用律师进入医疗期、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或产假期间之前,已完成了所里规定的

年度1000工作小时考核指标的,事务所在本年度内发放其相应级别的岗位工资。否则,只

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其完成相应工作小时数时补发。

第七条聘用律师出差的,应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差地点、出差事项、出差期间,到达出差地后应当填写工作日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网填写的,可回所后及时补填

到信息系统,出差工作小时由交办任务的合伙人确认。

第八条聘用律师三个月未完成200工作小时基本业绩,下调一个级别;连续六个月

未完成400小时基本业绩,管理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解聘;年度未完成1000小时基本

业绩,律师事务所视为不胜任工作,将下调级别续聘或不再续聘。

第九条聘用律师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未完成当年最低工作小时考核指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客户两次以上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四)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其工作

状态的。

(五)半年内,出现两次,一年内,出现三次,不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故不接受督导合伙

人和其他合伙人分派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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