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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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本田采购合同案例

篇一: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广州本田经典案例

04年生产广本飞度,装配L13A3发动机,CVT无极变速箱。事故后修复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不工作,换档杆被锁在“P”挡,无法移动。经某维修站维修,踩下制动踏板后,换档杆可以正常移动,但变速箱不换挡,发动机6000RPM时,车速只有30KM/H,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站诊断为变速箱损坏,建议更换变速箱。

车主将车勉强开到我处,初步试车,故障现象明显。用解码器分别诊断发动机系统与变速箱系统,均显示:“系统正常”。随后发现点火开关关闭之后,踩下制动踏板,在换挡杆位置听到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哒、哒”工作的声音,这明显是非正常现象。莫非是有人做了条“飞线”?这么低劣的手段不应该是维修站可以使出来的吧?带着疑问,拆开中央杂物箱,看到了维修站某高人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大作:一条连接制动开关与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导线静静的躺在眼前!对如此修车的所谓修理工,我有一言相告:请远离汽车维修行业!言归正传,拆下价值不菲的“飞线”,故障现象重现,换挡杆被锁止,无法移动。即使用手强行将换挡杆锁止电磁阀打开,拉动换挡杆后,汽车行驶时也不能够自动换挡。至此,初步的故障检测工作完成,进入故障分析与

排除的步骤。

首先,分析换档杆锁止电磁阀的工作原理,此电磁阀为为换挡连锁系统其中的一个重要部件,主要功能是控制换挡杆的锁止机构,使换挡杆只有在满足工作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移动。换挡杆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点火开关在“RUN”位置、节气门开度不大于%、制动踏板被踩下、换挡杆处于“P”档。只要任意一个条件不满足,换档杆锁止电磁阀将不动作。

分析清楚工作原理之后,维修思路就异常清晰,维修也就非常简单了,只需要逐一排查就可以找到故障点。接上金德KT600检测仪,进入变速箱系统,随着制动踏板被踩下,查看制动踏板状态由“关”变为“开”,属于正常,档为位信号处于“P”档,也属于正常。然后,进入发动机系统,查看发动机数据流,节气门处于全关状态时,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数据显示的开度为%,明显过大。怀疑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安装位置不当,将节气门位置传感器调到极限位置,同时观察KT600解码器发动机数据流中的节气门开度,最小也只能够调到5%,检测节气门位置传感器信号电源为5V,接地线正常,判断为节气门传感器损坏。更换节气门位置传感器,在观察节气门开度数据流的同时,细心调整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在节气门开度在%时,固定传感器,装复节气门体。启动发动机,水温正常后,调整怠速马达位置,将

怠速调整到800RPM,。试车,换挡杆在踩下制动踏板后可以自由移动,车辆在行驶中变速箱可以自动换挡,再次用KT600解码器进入发动机系统和变速箱系统,均显示:“系统正常”,数据流也无任何异常之处,维修工作到此全部完成。

回顾此次维修过程,故障原因十分简单,因节气门位置传感器损坏,PCM在节气门全关时收到非怠速的节气门状态,PCM误以为油门踏板被踩下,出于安全目的的保护功能,禁止了换挡杆操作,防止车辆冲出导致事故,但节气门信号还是处于0V-5V的正常范围内,所以,PCM没有存储与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相关的故障代码。同时,由于气门位置传感器输出电压过高,意味着节气门开度过大,变速箱换挡点也随之被严重延迟。

汽车维修过程中,仅仅依靠读故障码就确定故障点,已经有严重的局限性,惟有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善用数据流分析,方能准确找到故障根源,一针见血,一刀见效!

篇二: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XX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XX

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XX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XX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二)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

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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