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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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2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2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办理指南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二、审批对象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办理单位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许可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委托审批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赣卫疾控字〔2016〕7号)第三条。

五、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体检项目相符合,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盖本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2、申请单位简介(含基本情况及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能力)(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3、法人证(原件,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6、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原件2份,必须盖单位公章);8、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承诺书(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疾病预防控制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3、委疾病预防控制科根据审查及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5、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

(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五、其他(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

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确定。

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人员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工程师等职称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
资格。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
相关职业卫生监测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和评价。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队伍,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设施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监测设备和
仪器设备,能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管理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和监测记录。

五、诚信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真实合法性。

六、其他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效行使和落实。

以上即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将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得以合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愿对您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健康对于我们每⼀个⼈来说都是⾮常重要的,那么我国出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详细的内容呢?接下来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现有医疗卫⽣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医疗卫⽣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若⼲项⽬。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履⾏劳动者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三)发⽣或者可能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当地卫⽣⾏政部门要求或⽤⼈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应急健康检查;(四)向辖区卫⽣⾏政部门报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作情况;(五)根据⽤⼈单位的委托进⾏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六)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作。

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考核办法(正式)

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考核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考核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540-12 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考核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贯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证,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

现将我们在认定工作中主要考核或审查项目的操作情况介绍如下。

1 资料审查凡申请认定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成立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协调,制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

具体包括: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方案;主要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仅限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科学、公正、公平的质量管理保证。

不具备上述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初审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方可受理。

2 仪器及设备要求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对审查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将诊断、检查的相关仪器、设备参照职业病目录分为一线主要仪器设备和二线主要仪器设备:(1)尘肺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目录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

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附录1: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一、采样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个体采样器15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每种)压力计 2温、湿度计 2流量计 1二、现场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热球式风速仪 2辐射热计 2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黑球、湿球温度计 2个体噪声剂量计 5倍频程声级计 2振动测定仪 1微波漏能测试仪 1照度计 2高频电场测定仪 1紫外线测定仪 1烟尘浓度测试仪 2皮托管 2倾斜式微压计 1三、实验室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分析天平(1/1000) 1分析天平(1/10000) 1分析天平(1/100000) 1去湿机 1普通冰箱 3低温冰箱(-20℃) 1静态配气装置 1样品消化装置 1磁力搅拌器 1超声波清洗器 1恒温水浴箱 1离心机 1高温炉 1干燥箱 1红外线干燥箱 1白金坩埚 1玛瑙研钵 1生物显微镜 1相差显微镜 1分散度测定器 1酸度计 1分光光度计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高效液相色谱仪 1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附录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为重点检测项目)一、有害化学因素(金属类)1、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铍及其化合物4、铋及其化合物5、*镉及其化合物6、钙及其化合物7、*铬及其化合物8、钴及其化合物9、*铜及其化合物10、*铅及其化合物11、锂及其化合物12、镁及其化合物13、*锰及其化合物14、*汞及其化合物15、*钼及其化合物16、*镍及其化合物17、钾及其化合物18、钠及其化合物19、锶及其化合物20、钽及其化合物21、*铊及其化合物22、*锡及其化合物23、钨及其化合物24、钒及其化合物25、*锌及其化合物26、锆及其化合物(非金属类)27、硼及其化合物28、*碳化物29、*氮化物30、*磷化物31、*砷及其化合物32、*氧化物33、*硫化物34、硒及其化合物35、碲及其化合物36、*氟及其化合物37、*氯及其化合物(有机类)38、烷烃类化合物39、烯烃类化合物40、混合烃类化合物41、脂环烃类化合物42、*芳香烃类化合物44、*多环芳烃类化合物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48、*卤代芳烃类化合物49、醇类50、*硫醇类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52、酚类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54、苯基醚类化合物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58、*环氧化合物59、羧酸类化合物60、酸酐类化合物61、*酰基卤类化合物62、*酰胺类化合物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8、*腈类化合物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70、乙醇胺类化合物71、*肼类化合物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75、杂环化合物(农药类)76、*有机磷农药77、*有机氯农药78、*有机氮农药(其他化合物)79、药物类化合物80、炸药类化合物81、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二、有害物理因素1、*高温2、高气压3、低气压4、*振动5、*噪声6、照度7、紫外线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9、工频附录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

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目录一、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二、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三、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评价机构判定标准、职业卫生考核项目及内容注:有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放射防护考核项目及内容注:序号有*者为关键项,无*者为一般项三、职业卫生判定标准四、放射防护判定标准附录1: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采样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10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10个体采样器15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15 (每种)压力计 2温、湿度计 2流量计 1二、现场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热球式风速仪 2辐射热计 2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黑球、湿球温度计 2个体噪声剂量计 5倍频程声级计振 2动测定仪微波漏 1能测试仪照度计 1高频电场测定仪 2紫外线测定仪烟 1尘浓度测试仪皮 1托管 2倾斜式微压计 2三、实验室检测设备:名称数量(台/件)1分析天平(1/1000)分析天平(1/10000)分 1 析天平(1/100000)去 1湿机 1 普通冰箱 3低温冰箱(-20 C) 1静态配气装置 1 样品消化装置 1 磁力搅拌器 1 超声波清洗器 1 恒温水浴箱 1 离心机 1 高温炉 1 干燥箱 1 红外线干燥箱 1 白金坩埚 1玛瑙研钵 1生物显微镜 1相差显微镜 1 分散度测定器 1 酸度计 1 分光光度计 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或PFPD) 2附录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为重点检测项目)一、有害化学因素金属类)1、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铍及其化合物4、铋及其化合物5、*镉及其化合物6、钙及其化合物7、*铬及其化合物8、钴及其化合物9、*铜及其化合物10、*铅及其化合物11、锂及其化合物12、镁及其化合物13、*锰及其化合物14、* 汞及其化合物15、*钼及其化合物16、* 镍及其化合物17、钾及其化合物18、钠及其化合物19、锶及其化合物20、钽及其化合物21、*铊及其化合物22、* 锡及其化合物23、钨及其化合物24、钒及其化合物25、*锌及其化合物26、锆及其化合物(非金属类)27、硼及其化合物28、*碳化物29、* 氮化物30、*磷化物31、*砷及其化合物32、* 氧化物33、*硫化物34、硒及其化合物35、碲及其化合物36、*氟及其化合物37、*氯及其化合物(有机类)38、烷烃类化合物39、烯烃类化合物40、混合烃类化合物41、脂环烃类化合物42、* 芳香烃类化合物44、*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45、*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46、*卤代烷烃类化合物47、*卤代烯烃类化合物48、* 卤代芳烃类化合物49、醇类50、*硫醇类51、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52、酚类53、脂肪族醚类化合物54、苯基醚类化合物5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56、脂肪族酮类化合物57、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58、*环氧化合物59、羧酸类化合物60、酸酐类化合物61、* 酰基卤类化合物62、* 酰胺类化合物63、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4、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5、*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66、*芳香族酯类化合物67、*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8、* 腈类化合物69、脂肪族胺类化合物70、乙醇胺类化合物71、*肼类化合物72、*芳香族胺类化合物73、硝基烷烃类化合物74、*芳香族硝基化合物75、杂环化合物(农药类)76、*有机磷农药77、*有机氯农药78、*有机氮农药(其他化合物)79、药物类化合物80、炸药类化合物81、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二、有害物理因素1、*高温2、高气压3、低气压4、*振动5、*噪声6、照度7、紫外线8、*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9、工频附录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仪器设备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品)。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被审核部门内审员日期审核依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Z 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管理要求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1. 组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职业健康检查专门科室和岗位有专门或兼顾的质量管理科室或岗位科室或岗位设置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科室或岗位职责明确、接口顺畅,运行有效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2. 质量管理体系应有与其组织结构、资源、所开展服务项目相适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能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体检机构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应有文件化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体系文件构成层次一般可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2.1 质量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公正性声明或服务承诺组织机构或科室及岗位结构质量管理、行政管理、技术或业务管理的职责权规定应任命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并对其职位、职能、责任、权限作出规定如: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部门或岗位的业务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主检医师、检查检验医技师、结果评价人员、质量监控或审核人员等科室及岗位职责权规定科室及岗位之前工作接口沟通程序组织机构图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主要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说明人员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各类人员职责质量监控或考核档案管理等2.2 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界定与职业健康监护规程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界定与操作规程职业健康监护分类和周期控制程序职业卫生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控制程序;程序应对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应用、保存、报名、安全,以及对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控制程序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检验项目确认与控制程序;程序应分别对目标疾病为国家职业病目录和对目标疾病为非国家职业病目录分别制定检查检验项目的确认依据、方法与内容做出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检验方法确认程序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要求或合同控制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方案或计划控制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职业健康体检操作程序职业健康检查生物材料采集操作规程门诊个体职业健康体检操作规程门诊团体职业健康体检操作规程用人单位现场职业健康体检操作规程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质量保证程序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写程序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控制程序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和管理档案控制程序人员培训或继续教育程序;程序应规定:为保证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考核计划、培训效果评价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体系管理审核程序保持公正和诚信管理程序,程序应为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做出的规定保护劳动者隐私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使用控制程序程序应为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防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做出规定应备有但不限于下列外部文件或专业资料:相关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性文件;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专业书籍、资料程序文件还应对拟向用人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或提交的报告、通知等文件的格式、项目内容等进行规范管理这些文件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表(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用人单位)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用人单位)职业禁忌症告知书(用人单位)疑似职业病报告单(用人单位)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禁忌症)报告表(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书格式及编制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书格式及编制规范年度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职业健康监护检查结果汇总表(按危害因素类别统计)(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汇总表(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汇总表(卫生行政部门)2.3作业指导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检查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检验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检查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3人员应有与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主检医师、结果总结及评价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构成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符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知识和经验主检医师应有全面的职业病临床专业知识和基本的内科临床知识,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危害,以便分析判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与体检相关人员应熟悉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机构质量管理好质量控制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相关上岗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4 工作场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照明、温度、噪声、环境条件等满足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场所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有通风、排毒设施5 仪器设备应有与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或检查具体项目所必备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进度能满足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工作的需要,并能正常运行;应得到正常维护属于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准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准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期间核查规程;仪器设备的档案资质与使用记录控制程序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操作准备、操作过程记录、使用记录、维修保养、期间核查记录6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要求检验项目所用方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实验室操作有质量控制制度,有常规质控记录、质控考核或室间比对记录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有检验报告管理程序检验报告及填写要求:内容规范,格式符合规定,项目完整、数据真实、清楚,更改处有签名或有签章,有明确的检验、符合程序,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原始数据保存完整7 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客观、真实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健康检查应开展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以及应急健康检查7.1 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期工作应有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或报告,以取得执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或工作支持,方便体检工作的开展如果以委托或合同方式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应有职业健康体检的合同控制程序每项合同都按程序进行合同评审,评审过程应确保a. 检查项目或内容要求应清晰明确,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b.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要求签订其体检项目c. 体检机构的技术能力及资源能满足合同要求d.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以及财务规定的要求委托、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体检人数、日受检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材料、体检工作支持等审核内容检查记录审核结果如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还需明确检查场所、环境的要求体检前应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约定相关材料,应有材料收集方案或计划;收集的材料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如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分布、程度、接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情况等)近几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材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近年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实施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确认、综合分析、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分析判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能独力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1基本条件(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有关人员具体条件(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见附表1。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附表1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年6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四)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卷 2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4附件2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专门科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五)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所承担体检项目要求,仪器设备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2、附表3;(六)有相应的能满足体检要求的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方案计划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方案计划体系内部审核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和原已确诊为职业病的,必须签写处理意见
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应该经过职业相关项目复查后确定,并在处理意见中载明复查项目
其他疾病或异常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该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程序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写程序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控制程序
审核内容
检查记录
审核结果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和管理档案控制程序
人员培训或继续教育程序;
程序应规定:为保证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考核计划、培训效果评价等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体系管理审核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界定与操作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分类和周期控制程序
职业卫生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控制程序;程序应对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应用、保存、报名、安全,以及对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控制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检验项目确认与控制程序;程序应分别对目标疾病为国家职业病目录和对目标疾病为非国家职业病目录分别制定检查检验项目的确认依据、方法与内容做出规定
2.1质量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公正性声明或服务承诺
组织机构或科室及岗位结构
质量管理、行政管理、技术或业务管理的职责权规定
应任命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员,并对其职位、职能、责任、权限作出规定
如: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部门或岗位的业务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主检医师、检查检验医技师、结果评价人员、质量监控或审核人员等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卫生厅2003年1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咨询、资料审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和对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督工作。

委托黑龙江省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质量控制、专业人员考核和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应当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简介;(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五)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九)有委托项目的,应提供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法定资质材料(复印件);(十)省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五条决定受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从浙江省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中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六条专家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提交技术评审报告。

专家组在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一)技术评审要求。

专家组应按照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和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技术评审标准(附件3)进行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内容。

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资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现场技术考核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及仪器设备使用、实际工作运行情况的审查考核。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质量,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质审定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第二章资质要求第四条基本条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经验;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培训。

第六条设施设备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符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的检查设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药品;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资质审定程序第七条申请申请资质审定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资质审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培训证明;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审定审核通过的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公示审定结果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公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自治区卫生厅进行资质审定,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资质申报、变更、续展第四条自治区设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或延续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五)符合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申请,按照《宁夏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申请须知》(附录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是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受理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九条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签署《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条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湘卫法监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4]18号)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卫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为确保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我厅成立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领导小组,由副厅长陈小春任组长,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黄劲松、疾控处处长简学武、省卫生监督所所长李树民、省劳卫所所长罗普泉任副组长,法监处副处长何汉文、疾控处副处长彭再之、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黄跃建、省劳卫所副所长肖云龙为成员。

资质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法监处,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厅政务服务中心承担资质审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办证等日常工作。

委托省劳卫所承担评审专家库管理、现场评审、评审质量控制和评审意见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资质项目等级与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结合我省实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设定以下项目与等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项目等级与服务对象范围见附件2。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劳动卫生)评价分乙A、乙B级;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分乙A、乙B、乙C级;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卫生)评价分乙A、乙B级;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分乙A、乙B、乙C级;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6、接触毒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分甲、乙级;7、接触物理因素作业职业健康检查分甲、乙级;8、职业中毒类职业病诊断;9、尘肺病诊断;10、物理因素损伤类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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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

(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
(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五、其他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

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3号)确定。

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
(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仪器设备
1、心电图机
2、X光机
3、光学显微镜
4、电冰箱
5、培养箱
6、密闭灭菌柜
7、紫外线灯
8、超净工作台
9、离心机
10、B超
11、分析天平
12、检眼镜
13、血球计数器
14、血压计
15、电泳仪
16、水浴箱
17、自动稀释器
18、生化分析仪
19、微量注射器
20、稳压电源
21、分光光度计
22、pH计
23、眼科裂隙灯
24、肺功能仪
25、电测听仪及标准测听室
26、自动化分析仪
27、脑电图仪
28、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29、血气分析仪
30、气相色谱仪
31、原子吸收仪
32、高压液相色谱仪
33、计算机
34、与从事职业病健康检查相应的其他设备。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一、职业中毒检查
(一)应具备开展以下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的能力
1、内科常规检查;
2、神经系统检查:膝、腱反射;握力;肌张力;三叉神经、未梢感觉、运动神经检查;三颤(眼睑震颤、舌颤、双手震颤);指鼻试验等;
3、眼科检查:视力、视野、角膜知觉和眼底检查、晶状体检查;散瞳查晶体(裂
隙灯显微镜和彻照法)等;
4、五官科检查:耳、鼻、喉检查;牙龈、牙周、牙体检查等;
5、皮肤检查;
6、毛发检查;
7、心电图;
8、主要脏器(肝、胆、脾、肾)B超;
9、胸部X线透视及摄片;骨骼系统X摄片;
10、肺功能;
11、骨密度测定;
12、动态心电图*;
13、神经肌电图*;
14、脑血流图*;
15、视觉诱发电位*;
16、神经传导速度*;
17、骨髓穿刺检查*.
(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临床检验项目的能力
1、血常规,包括红细胞计数和血红蛋白定量,白细胞计数及分类,淋巴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出、凝血时间等;
2、网织红细胞计数;
3、凝血酶原时间;
4、部份凝血活酶时间*;
5、复钙时间*;
6、鱼精蛋白复凝固时间;
7、血碳氧血红蛋白;
8、血脂*;
9、血铜蓝蛋白*;
10、血糖*;
11、红细胞锌原卟啉;
12、血清蛋白电泳*;
14、高铁血红蛋白定量*;
15、血气分析*;
16、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测定;
17、心肌酶谱*;
18、尿常规;
19、尿铅和血铅;
20、尿汞定量;
21、尿锰、发锰定量;
22、血镉和尿镉;
23、尿铊*;
24、尿砷*;
25、尿氟定量;
26、尿β2-微球蛋白*;
27、尿蛋白定量及电泳*;
28、尿硫氢酸盐*;
29、尿δ-氨基乙酰丙酸;
30、尿粪卟啉;
31、尿三氯乙酸测定*;
32、赫恩氏小体*;
33、尿对氨基酚测定*;
34、尿游离血红蛋白;
35、血、尿甲醇甲酸盐测定*;
36、尿脱落细胞检查*;
37、尿酚*;
38、尿五氯酚测定;
39、免疫指标测定*;
40、肝功能;
41、肾功能;
(一)应具备开展以下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及检验能力
1、内科常规检查;
2、高千伏胸部X线摄片技术;
3、肺功能;
4、心电图;
5、血、尿常规;
6、肝功能;
附录:胸部高千伏X线摄片技术要求
(1)X射线机:最高管电压输出值不低于125KV,功率不小于20KV,并经质量控制检测合格。

(2)X射线球管及窗口过滤:A、旋转阳极;B、焦点不大于1.2mm;C、窗口总过滤2.5-3.5mm铝当量。

(3)滤线栅:A、栅密度不小于40线/cm;B、栅格比不小于10:1;C、栅焦距1.8m;D、规格与胶片匹配。

(4)增感屏、暗盒:A、一般使用中速增感屏;B、增感屏无污点;C、增感屏分辨率不低于5-6线对/mm;D、增感屏和胶片接触紧密;E、暗盒不漏光。

(5)X线胶片:A、一般使用通用型(手显、机显)胶片,提倡应用适合胸部摄影的专用胶片;B、蓝色片基;C、本底灰雾Dmin<0.20;D、规格:356mm×356mm(14’’×14’’)或356mm×432mm(14’’×17’’)。

(6)电源:A、电源应符合X线机的额定要求;B、X线机需独立供电,不与动力电器共用电源;C、电源电压波动范围±10%。

(7)暗室:必须符合工作要求。

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安全灯。

及时更换显、定影液。

(8)观片灯:至少要有三联灯箱,观片灯最低亮度不低于3000CD,亮度均匀度(亮度差)小于15%。

(9)读片室内应安静,无直接的其他光线照射到观片灯上。

三、放射性疾病
(一)应具备开展以下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的能力
1、内科常规检查;
2、眼科检查:视力、眼底、色觉、眼晶体裂隙灯检查等;
3、五官科检查:耳、鼻、喉检查等;
4、手部皮肤、指甲等检查;
5、胸部X线摄片;
6、心电图;
7、B超(肝、胆、脾、肾);
8、肾功能检查*;
9、(尿、粪、呼出气、甲状腺等)的放射性核素测定*;(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临床检验能力:
1、血常规;
2、尿常规;
3 、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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