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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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 和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 产 创始人为龙勃罗梭,所以,又称龙勃罗梭 生 于 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 法洛。 世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一 纪 后 般只谈到其主要代表人是德国学者李斯特。至 半 于何人创始,很少有人论及。日本学者久礼田 期 称古典学派为旧派,人类学派为新派,而将社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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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龙勃罗梭
先天构造异常理论
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 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 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 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 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 互作用的结果。 李斯特的二元论 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 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贝 卡利亚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 来源: 既然人们出让一部分自由出于无奈,那么,每个人 都自然希望牺牲较少的自由,只要足以让社会保护自 己就够了。这些较少的自由的集合就形成了社会刑罚 权。而为了防止有些人试图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 至霸占别人的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 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法律重新论为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最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 罚。”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犯罪学中的实证学派

犯罪学中的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开创者,他的最大贡献在于认识视角的转挟:从思辨到实证、从自由意识论到行为决定论,从道义责任论到社会责任论、从犯罪到罪犯、从刑罚威慑论到刑罚矫治论。

龙勃罗梭在其1876年的实证学派开山之作《犯罪人论》中,总结了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神经病学、颅相学、犯罪统计学等新兴实证科学的成果,将研究对象从抽象的理性人的犯罪行为转向了具体的行为人,经过对意大利各监狱和收容所的上万名罪犯的观察与测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

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等人继承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并使其光大,这都是那个时代背景的产物,所以菲利说:“本世纪后半叶的试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并倡导目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趋向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

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

但是,假如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这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

固然与古典学派相比,实证学派标榜社会防卫,除了对已犯者处以刑罚,同时将未犯但有人身危险性者同样作为防卫对象科以保安处分,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盖源于犯罪原因论之中:西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被否定,犯罪系由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所支配,所以社会为维护其本身的安全,对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格者必须有所防卫。

由于其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恰恰表现了对社会保护的适度夸大,但这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与人权保障。

例如菲利所主张的社会防卫论就是建立在这种观点之上的,在菲利看来,犯罪与贫困、人口、战争一样,都是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社会疾病,只能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所以社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应当对犯罪采取各种措施,清除这一社会疾病,如此菲利将刑事责任建立在社会防卫的基础之上。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

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

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

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

刑事实证学派基础理论之反思与匡正——以与刑事古典学派基础理论对比为切入点

刑事实证学派基础理论之反思与匡正——以与刑事古典学派基础理论对比为切入点

向。近而言之 ,8 纪末 约翰 , 1世 卡斯 帕 ・ 拉瓦特尔
(oanK sa aa r 14 —10 ) Jhn apr vt , 7 1 8 1 的观 相术 和 1 L e 9 世 纪初 弗 朗兹 ・约 瑟 夫 ・ 尔 ( rn oehG l 高 FazJsp a , l
证学派主张决定论 , 承认一切事物 中都存在因果决
以与刑事古典 学派基础理论 对 比为切入 点
安 文 霞
( 中国政 法大 学 刑事 司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 08
摘要 i 刑事实证 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理论并不总是处于对立状态, 刑事 实证学派理论产
生的原因体现 出两种理论 的共生性 ; 理论研究 目的的一致性又决定 了两种理论并行存在的可能性 ; 两大学派的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双重属性而非单一性与犯罪学、 法学科 的交融而非绝 刑 对排斥 的理 论 内涵再 次验 证 了其统 一 的一 面。 关键词 : 刑事实证 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 反思与对抗 ; 理论 匡正
德 便对 头骨 形状 与犯 罪类 型 的关 系极 为关 注 。哈夫
法国出现的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对当时的社会主义 问 题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使许多社会科学在观念上
洛克 ・ 埃利斯在《 犯罪人》 纽约 10 ) ( 90 一书中也提
收 稿 日期 :0 1 31 2 1 - -5 0
作者 简介 : 文霞, , 东日照人 , 安 女 山 中国政 法大学刑 事司法学院 21 级博 士研 究生。 00
从 16 74年 到 1 纪 中叶 以后 , 典 犯 罪 学 派 9世 古

直在西方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在 l 9世纪 中叶以
研究模式 , 是现实需要与反思的结果 。古典派犯罪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

刑事实证学派评述刑事实证学派是当代刑法理论中备受的一个重要学派。

它强调对犯罪事实的客观验证和证据的重要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本文将围绕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介绍其核心观点、实践成果及评价,最后得出结论。

刑事实证学派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学派主张证据裁判原则,即应当依据证据对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决。

其次,刑事实证学派强调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该学派主张合理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控方对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达到一定的门槛要求,确保证据能够被合理信赖和接受。

在实践方面,刑事实证学派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引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帮助侦查机关提高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准确性。

同时,该学派还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理论支持,推动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然而,刑事实证学派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对口供的过度依赖、证人证言的不稳定以及技术手段的局限性等。

评价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证据裁判原则、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和合理的证明标准等观念,逐渐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变革,刑事实证学派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挑战,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和实践。

总之,刑事实证学派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也为制定合理、公正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尽管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刑事实证学派必将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犯罪学研究中,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这两个学派在研究方法、证据来源、嫌疑人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

则主张行为决定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 理、 心 环境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作 用 的结 果 , 并非 仅 仅 源 于 个 人 意愿 。 此 , 对 菲 利 曾有形 象 的描 述 , 古 典学 派 和 一般 公 民均 认 为 犯 罪 含 有 “
道德上的罪过 , 因为犯罪者背 弃道德而走上 犯罪均是个人
2. 性 论 之 争 : 志 自由论 与 行 为 决 定 论 人 意 古 典 学 派 主 张 意 志 自 由论 , 为每 个 人 都有 选 择 自己 认
行 为 的 自由意 志 , 罪 仅 是行 为人 的 自愿 选 择 。 实证 学 派 犯
贝卡利亚从机械唯物论 的立场 出发, 认为“ 犯罪是 由于
基于犯罪学研 究对象 的不 同, 本文仅从犯罪原 因与犯罪对 策两个维度 , 在简要介绍学派代表人物观点的基础 上对新 、
旧 学派 展 开 评述 。


犯 罪 原 因观
( ) 事古典学派之犯 罪原 因 一 刑
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 。对他们来说 , 实应 当让位于三段 事 论; 对我们来说 , 事实有决定性作用 , 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 推论。对他们来说, 演绎法或轶事法足 以推翻通过 多年 的 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 对我们来说 , 情况正好相反 。 ”
自由意 志 所 选 择 。实 证 派 犯 罪 学 主 张 犯 罪 人 犯 罪 并 非 自
教育、 环境等社会因素与 自然 因素的作用 , 提出综合犯罪原 因论 , 为“ 认 犯罪原 因的复杂状况 , 是人类社会所常有 的” 。 。 菲利在否定旧派 自由意“ 犯罪是 由人类学 因素 、 自然 因素和社会
人 的 自私和贪利的本性所造成 的” 并把犯 罪的根本原因归 ,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浅析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浅析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浅析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

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如下: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对具有意志自由的人才能科处刑罚。

意志自由理论不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正如刑事实证学派指出的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等一系列原因,意志自由理论不可能单独回答这么复杂的问题,同时刑法学也没有赋予意志自由理论这种功能和任务。

意志自由回答的是归责基础的问题,即只要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犯罪的原因在所不问。

所以刑事实证学派通过揭示犯罪原因来否定意志自由理论,有混淆意志自由功能之嫌,没有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意志自由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是一种先验性的假设,没有办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笔者认为,采用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因为实证的方法也有其缺陷,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用实证的方法获得客观真实、唯一的标准。

在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存在完全真实的理论,所以社会科学中有很多理论假设,对某种理论假设的评价应从其有用性进行,而非其真实性。

如,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假设,虽然无法用实证的方法验证其真实性,但是社会契约理论合理的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制约国家权力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科学中的很多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解决的是一种思想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从应然角度出发的。

对于采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存在的弊端,有学者指出:“实证的研究方法存在一个潜在的假设,社会是具有自然基础的并可以加以客观认识的存在,但是社会并非是一种客体,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

【推荐下载】谈谈关于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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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又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了,小编为大家送上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好的论文!
 一、对刑事实证学派的批判
 (一)对犯罪原因论的质疑
 新派学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类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从而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假设。

新派学者认为:实证心理学已经表明所谓的意志自由不过是一种纯粹的主观幻想,意志自由不仅是背离科学的杜撰,而且是有害于社会安全的形而上学的概念,它实际上使社会在危险的罪犯面前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刑事实证学派的这种批评不能撼动意志自由假设在刑法学上的基础地位,原因如下: 
 首先,旧派的意志自由假设是从刑事责任根据的角度提出的,其认为意志自由是承
1。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与犯罪实证学派的差异一、基础理论上的差异首先,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再次,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

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最后,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

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

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首先,古典学派是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

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针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观点-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而自决的结果,不同时期的理论研究者对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反驳,其典型观点如来自实证学派的反驳。

实证学派的诸多代表人物从实证科学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类似的解释,不论是龙勃罗梭的单纯从犯罪遗传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的“天生犯罪人”的一元理论,还是菲利主张的个人的、社会的和物理的三方面原因的三因论,抑或李斯特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两方面原因的二因论,都是主张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之所以有恶行,是由于诸多个人因素与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

应当说,实证学派对古典学派的反驳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人作为社会的历史的存在确确实实受到了环境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决定论中的诸多因素?如何解决意志自由论与决定论的矛盾?一、思路之一:相对意志自由理论这是我国刑法学者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扬弃。

(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p230.)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出发,从本体论上来说,应主张唯物决定论,否认人的意志自由。

换言之,从本质上来说,人的意志自由是被存在所决定的,只能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没有意志自由可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p82.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决定论主要表现在自然、社会、历史对人的决定性上,当然,存在决定意志中的“决定”,并不意味着一方否定另一方,而只能是一种制约。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

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

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1]一、理论产生背景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

[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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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一.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科学领域,实证学派代表开始抛弃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于是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性理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
与此同时,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该思辨方法源自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

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自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

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中,认为就人文背景而言,刑事古典学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

我们同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的保障机能从根本上是统一的”的观点,但不同意“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实证学派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观点。

原因如下:
1、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自启蒙运动以后到20世纪初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对立。

2、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
并倡导目的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反社会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

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

但若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之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

3、社会责任论与个人权利保护并不冲突,二者是可以协调统一的。

刘昕
20113150113
商学院会计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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