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程序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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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程序完善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方式明确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惯例”上升为法律,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者仿照法律案,经人大审议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签署公布。

一、宪法修改程序的基础理论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指宪法在正式实施后,为了使其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与需求,同时保持宪法一定的稳定性,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内容做全部或部分修改的程序。

程序正当是实体正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而且正当程序本身也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极少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没有规定,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修宪程序应该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格。对于宪法修改程序的步骤,各国规定有些出入,理论界也存有多种观点,但通常认为包括提案、先决投票、审议、决议、公布五个阶段。

二、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缺陷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该条文只对修宪的提案权和通过人数作了规定,从现实需要来看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1、会期太短。宪法修正案必须通过人大代表的足够时间的讨论和审议,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对相应程序的规定仍是空白。现实中,全

国人大代表接近三千人,而开会时间仅仅有十五天,全国人大代表要在此短短时间内进行各项工作,可想而知,其对于宪法修改的注意力将会大打折扣。

2、对修宪提案的审议程序没有规定。法律案的审议是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但是在修宪提案的审议过程中,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对修宪提案的审议意见却没有一个法定的有权机构来进行搜集、整理,这导致了无论各代表团提出了多少审议意见,实际上都无法为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纳,这实际上是我国修宪程序上的一个严重缺失。

3、没有在辩论基础上对宪法修改提案的修改程序进行设置。

4、采用“捆绑式”表决方式。对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表决通过均由人大代表对修正案整体进行,难免使人大代表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全部同意,要么全部否认,一刀切,过于简单化。

5、公布程序未作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一道程序。就目前来看,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如爱尔兰宪法,由国家元首公布。第二种如巴西宪法,由代表机关公布。第三种如美国宪法,由行政机关公布。我国现行宪法对公布程序、方式和机关均未做出规定。在宪法修改的实践中,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虽然对漏洞的立法有所弥补,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有损公布效力。

另外,虽然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可以比照普通法律进行,但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立法技术性问题,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是

违背法治精神的。

三、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完善的宪法修改程序对于保障宪法有效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宪法修改本身是否合法与正当,从修改程序的完整性就可以判断。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宪法修改程序的建议:

1、完善会期制度

对于宪法修改的会期大多数国家都做了较长的规定,我国宪法载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但对会期制度却未作出任何规定。现实中较短的会期制度使得对修宪这种比较重大的议案无法进行充分讨论。所以,延长会期可以有效保证修宪程序充分、连续进行。

2、对审议程序加以完善

宪法中只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和通过程序,对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对于审议程序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比照法律案的审议模式,设立修宪案的审议程序。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修宪工作委员会接收各代表团对修宪案提出的意见,或者委托法律委员会接收这些意见,修宪工作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这样才能保证各代表团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吸收。

3、设置宪法修改辩论程序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但

因为缺失对辩论程序的规定,宪法修改的讨论和审议流于形式。增设辩论程序,可以使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其职权,既可以维护其代表尊严,又可以充分保证修宪结果民主公正。

4、细化表决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每一条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各条因其内容上有差异,可以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借鉴国外经验,使得表决程序趋向科学、合理。

5、完善公布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方式明确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惯例”上升为法律,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者仿照法律案,经人大审议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签署公布。

参考文献:

[1]陈斯喜.完善宪法修改审议程序意见[J].法学研究,1999,(3):156.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6.

[3]张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宪政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1).

[4]李伯超.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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