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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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而导致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救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法院、卫计、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
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及时抢救受害人并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负责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
人、受害人生活困难状况的调查及困难申请资料的核实,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
县法院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依法追偿。
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救助基金问题的来信来访。
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提供本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各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对接工作。
第五条在县财政局设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救助基金专户,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救助基金支付的审批,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下拨的专项补助资
金;
(二)救助资金的孳息;
(三)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的。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垫付情况书面告知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应当填写《××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填写《××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7),并报送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我县抢救费用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说明);
(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
(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提供《××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