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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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我国社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给受害者和家属相应的资助和救助。

这些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三、基金的运行机制1. 基金的设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范围。

2. 基金的筹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以支持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救助。

3.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基金主要用于对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1. 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救助标准:基金救助的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分。

例如,救助受害者的医疗救助费用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助人获得的救助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1. 救助申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救助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情况,并评估其救助资格和金额。

3. 救助结果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救助通知书,通知救助的具体金额和救助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设区市、县(市)的救助基金,主要包括:按各地上缴额全额回拨的交强险罚没收入,按省级筹集的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额一定比例拨付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孳息;(三)社会捐款;(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拨付、垫付、追偿、核销第九条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垫付工作,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补助的形式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新区和景区)按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负责具体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刘昆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

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六条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 2 -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

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财金发〔201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xx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或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事宜,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相关会议。

市财政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公安局、卫计局、民政局、农机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协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实施。

- 1 -第二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管理职责是:(一)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职责是:1、根据中央和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进行监督和管理。

2、负责组织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承办联席会议日常和相关业务工作。

3、负责审核年度基金预、决算,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4、负责管理本级救助基金的专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家、审计等)。

5、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后的垫付申请审核、申报,并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1第二条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兵团所管辖道路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兵团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兵团本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兵团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兵团公安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法院、兵团民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兵团财政局。

各师市应参照兵团本级建立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指引等;(二)及时协调解决兵团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三)定期通报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四)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五)审定师市联席会议报送的需由兵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六)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七)其他需由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兵团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兵团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读

关于《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读

关于《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完善相关机构管理办法及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流程,切实加强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充分发挥基金救助作用。

三、主要内容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的申请、救助基金的审核和垫付、救助基金的追偿和核销、监督检查、附则六大块内容。

在本县道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我县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救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罗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事故承办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5日内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5日内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事故承办单位。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宣政办秘〔2017〕17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救助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8日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依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金[2015]501号)和《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5]55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用于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可能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与救助基金相关的部门、单位审议有关事项;(二)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救助基金的管理政策、措施;(三)依法履行对救助基金的各项管理职能,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四)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五)其他职责。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统一政策,是指省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保监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政策。

分级筹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对救助基金进行筹集。

分级管理,是指省、市、县三级政府以及长白山管委会根据《办法》设立本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受理、审核、使用和管理本级救助基金。

分工负责,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保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向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规范业务管理,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救助申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有权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赔偿义务人和事故受害人方,应当及时支(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财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规〔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热门城市:蔚县律师太子河区律师孙吴县律师阳原县律师辽阳县律师牡丹江律师怀安县律师青县律师湘西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按时到位,来对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救助或救援。

来减轻受灾人民的家庭负担。

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公通字[2022]6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旬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决定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对我县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管理办事机构,承办联席会议的决定及交办事项,具体负责救助基金业务管理。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救助基金管理中的职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管理、审核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依法追缴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县财政局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对全县救助基金进行筹集和分配,对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卫健局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监督各医疗机构据实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县农机管理站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对拖拉机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申请、使用等相关工作。

(一)省、市、县拨付的专项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款;(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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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而导致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救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法院、卫计、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
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及时抢救受害人并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负责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
人、受害人生活困难状况的调查及困难申请资料的核实,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

县法院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依法追偿。

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救助基金问题的来信来访。

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提供本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各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对接工作。

第五条在县财政局设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救助基金专户,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救助基金支付的审批,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下拨的专项补助资
金;
(二)救助资金的孳息;
(三)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的。

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抢救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垫付情况书面告知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应当填写《××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填写《××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7),并报送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我县抢救费用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说明);
(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
(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提供《××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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