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强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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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及电气检测强条

消防设施及电气检测强条

电气检测强条1.6.7.11.12.15.设施检测强条1.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2.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6.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7.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8.消防水池、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显示水位装置9.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10.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11.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1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13.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14.一组消防水泵应有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15.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16.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17.主泵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18.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19.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20.控制柜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21.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2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满足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流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水压要求23.增(稳)压泵启停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24.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0.14MPa。

25.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其他场所不应小于 0.25MPa/0.30MPa(隧道) ,不大于0.50MPa26.建筑最不利点静水压≥0.07MPa/0.10 MPa /0.15MPa27.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28.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29.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号30.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3、基本规定:一般规定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主控项目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主控项目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主控项目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主控项目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主控项目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主控项目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主控项目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主控项目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2024年版电气规范强条汇总

2024年版电气规范强条汇总

电气规范是为了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安装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的一些强条是为了应对当时电气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问题制定的。

下面是对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一些强条的汇总:1.电缆敷设规范:电缆敷设是电气工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电缆敷设可以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可靠及电缆的使用寿命。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缆敷设的规范更加详细,要求敷设电缆应符合工程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并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敷设要求。

2.零线的规范要求:零线是电气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零线的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规范要求零线的截面积应满足电气设备额定电流的要求,并特别强调了零线的接地和保护的要求。

3.照明电路的规范要求:照明电路是电气系统中常见的电路之一、为了确保照明电路的安全和可靠运行,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照明电路的规范要求进行了修订。

规范要求照明电路的电线选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照明电源应采用专用照明配电箱,并对照明电路的保护和接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4.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规范要求在选购电气设备时应检查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并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

对于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5.电气工程施工管理:电气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电气安全的重要保障。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气工程施工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规范要求在电气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规范还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施工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的一些强条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和运行进行了详细和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安装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标准。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电气专业设计规范强条汇总(2019年5月版)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讨论:关于负荷等级的内容,设计时,首先确认好用电负荷的等级。

电源及供电系统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讨论:TN-C-S系统不在此列,纯TN-C系统才适用于此条;(3P/4P)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讨论:认为塑壳开关可以作为隔离电器使用;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土建、电气强条汇总表

土建、电气强条汇总表
应验收
已验收
合格率
2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3
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合格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4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5
调试工作符合规定
调试项目齐全,调试报告: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表2-D 编号
单位工程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1
分部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份数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共分部,符合要求分部,应验收项已验收项,合格项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质检员证号;
有单位工程观感验收记录,签字齐全,合格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月日
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表5-D 编号:
单位工程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情况
验收结论
分部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份数
1
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电气强条

电气强条

4.2.9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2.6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7.0.1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3.1.1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的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11 发电机中性点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3.1.3 需要接地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3.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 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的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3 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2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1.供电要求: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供电方式可以是市电供应、分布式发电或者是通过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电。

2.照明系统:建筑物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各个区域的照明需求,并采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光源位置,以及照明装
置的布置,确保照明均匀、舒适。

3.插座和开关: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以满足居民的各
种用电需求。

插座的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以方便使用。

开关的
布置应符合使用习惯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5.火灾报警和安全系统:建筑物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以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探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包括入侵报警、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等多种功能,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6.接地和防雷保护:建筑物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电气设备的
安全运行。

防雷保护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物免受雷击危害。

7.紧急备用电源:建筑物内应设有紧急备用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和
设施在停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可以是柴油发电机或其他类型的
备用电源设备。

8.设计文件和验收:电气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记录电气系统
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电气专业施工、验收规范强条汇总(施工、验收)

电气专业施工、验收规范强条汇总(施工、验收)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凡正常不带电,而当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份应单独与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本设计要求。

6.1.1 机电、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份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 处;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金属桥架或者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体,不能焊接接地;沿强、弱电金属桥架或者金属线槽内通长敷设 1 根 25X4 热镀锌扁钢接地(PE)干线, 此接地干线首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末端应与就近的柱内钢筋相连,每段金属线槽或者桥架及其支架不得少于两处与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长度大于 30m 时,应每隔20~30m 增加与保护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套管或者壁厚小于或者等于2mm 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导管熔焊连接。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者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者穿于不同的金属导管内。

15.1.1 塑料护导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造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者装饰面内。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灯具固定应坚固可靠,在砌体、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塑料塞固定;质量大于 10kg 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分量的 5 倍恒定均布荷载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小于 15min。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新规的11个强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新规的11个强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新规的11个强条【01】3.2.11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02】5.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03】6.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04】6.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识。

【05】7.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术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

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06】9.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07】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08】9.3.10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 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09】10.1.4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10】10.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10.3.2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电气施工规范强条图文解析(超强汇总)

电气施工规范强条图文解析(超强汇总)

电气施工规范强条图文解析(超强汇总)规定:接地或接零干线连接时,不得串联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质量通病:电管敷设时跨接地线串接, 接地端子压接不牢固。

控制措施:施工前使用图解的方式对操作工人进行跨接地线的专项培训,施工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

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完成后进行测试。

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50规定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的规定。

质量通病: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作为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未须做交接试验;交接试验标准未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执行。

控制措施:高压的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前,做好交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质量通病:接地端子压接不牢固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完成后进行测试。

中性点接地没有直接接在接地干线上。

控制措施:施工前使用图解的方式对操作工人进行跨接地线的专项培训,施工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

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完成后进行测试。

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质量通病:两个电源向同一供电系统供电前漏做核相手续。

控制措施:把相位检测作为送电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严格执行。

中性线接地干线相连接时,做重复接地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 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电气强条执行记录

电气强条执行记录

表4.1.2断路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2.2电力变压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3.2母线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4.2互感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5.0.2电缆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变电站设备接地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4.2重要设备和设备架构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5.2电缆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6.2电气装置本体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7.2变电站附属及二次设备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8.2接地体焊接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0.2避雷针(带、网)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4.2配电装置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8.0.2盘、柜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8.1.2蓄电池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0.0.2低压电气设备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2.2电力变压器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3.2电抗器及消弧线圈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4.2互感器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6.2六氟化硫断路器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8.2电力电缆线路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9.2避雷器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3.11.2接地装置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1.2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通用部分执行记录表
表4.3.2变电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气主要设计规范强条

电气主要设计规范强条

5.2.5 5.4.2
7.3.3
1.0.3
1.0.7
1.0.8
1.0.10
22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3.0.6
3.0.8
3.0.9
5.0.1
5.0.3
5.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6.3.10
6.3.11
6.3.12
6.3.13
6.3.14
6.3.15
3.1.6
备注
3.1.7
3.4.1
3.4.4
3.4.6
4.1.1
4.1.3
4.1.4
4.1.6
4.8.1
4.8.4
4.8.5
4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8.7
规范
条款 筛查情况
3.0.1
3.0.2
1
《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3.0.3
3.0.9
4.0.2
3.1.4
3.1.7
3.1.10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1.12
3.1.13
4.2.6
7.4.1
6.3.3
6.3.4
6.3.5
6.3.6
6.3.7
6.3.9
3
6.1.7
1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54-2014
7.2.1
9.1.4
15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8.3.6
2.0.2 4.1.3 4.2.3
6.1.1

电气强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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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交易大厅30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0: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11: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2: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 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2:3. 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3:3. 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4: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5:4. 2. 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6:4.2. 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2: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3: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4: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5:9.0.1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4: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1: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 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4 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2: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4: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5: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2: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3: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4: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5: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6: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1: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2:2.5.5 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3:2.5.6 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4: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的规定;2: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K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危险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2: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1:5. 1. 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2:5. 3. 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1:4.1.2 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2:4.2.6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严禁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接地;3:6.2.4 并联电容锚的投切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4:8.2.5 并联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和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2 集合式电容器在地面安装时外壳应可靠接地;5:8.2.6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严禁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 6:8.3.1 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屋内安装的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其油量超过100kg时,应单独设置防爆间隔和储油设施;7:8.3.2 干式空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采用屋内布置时,应加大对周圃的空间距离,并应避开继电保护和微机监控等电气二次弱电设备;8: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3 并联电容器装置必须设置消防设施;9:9.1.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电容器的漫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2: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1:本规范强条较多,强条内容见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2.0.10 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2:4.1.9 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导体、套臂、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注:1 表中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若对应于破坏荷载,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2 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3:5.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4:5.1.3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 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注:在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等气象条件恶劣的地区应采用15m/s;5:5.1.4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 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6:5.1.7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7: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8: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3: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4: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6: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7: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8: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9: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0: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1: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2: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5: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6: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7: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8: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9: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10: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11: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12: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13: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4: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5: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16: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7: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18: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19: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20: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21: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22: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23: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24: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

电气一次强条-CB

电气一次强条-CB

1、断路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4.4.1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

施工单位应在气体注入前检查试验密度继电器的报警和闭锁值;2、电力变压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2.10.2 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运行。

检查项目如下:、接地引下线及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有变压器或高抗出现铁芯及夹件接地与变压器本体相连,应直接与主网可靠连接;3、电缆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3.3.1.1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应注意检查电缆头接地线接地位置,避免出现电缆头越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接地,程家变承出现过发现后及时改正;4、避雷针(带、网)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3.5.1.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注意核对距离;5、互感器试验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9.0.1.7 检查接线组别和极性;避免出现电流互感器极性反接;6、重要设备和设备架构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3.3.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重要设备和设备构架应有两根与主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连接引线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应注意检查连接方式及连接点数;7、变电站附属及二次设备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3.3.19保护屏应装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和接地网直接连通。

装设静态保护的保护屏,应装设连接控制电缆屏蔽层的专用接地铜排。

各盘的专用接地铜排互相连接成环,与控制室的屏蔽接地网连接。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2 】3.根本划定:3.1 一般划定3.1.5 高压的电气装备.布线体系以及继电破坏体系必须交代实验及格.3.1.7 电气装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破坏导体相衔接,不得串联衔接,衔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相符设计请求.6.电念头.电加热器及电动履行机构检讨衔接:6.1 主控项目6.1.1 电念头.电加热器及电动履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 10.母线槽安装10.1 主控项目10.1.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并应相符下列划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衔接靠得住,且母线槽全长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不应少于2处;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尾应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3 衔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相符设计请求.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11.1主控项目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策应稳固靠得住,与破坏导体的连策应相符下列划定: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全长大于30m 时,每隔20m~30m应增长一个衔接点,肇端端和终点端均应靠得住接地.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衔接板的两头应跨接破坏联络导体,破坏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相符设计请求.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破坏联络导体时,衔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衔接固定螺栓.12.导管敷设12.1主控项目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衔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衔接.13.电缆敷设13.1主控项目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13.1.5 交换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14.1主控项目14.1.1 统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15.1主控项目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潢面内. 18.通俗灯具安装18.1主控项目18.1.1 灯具固定应相符下列划定1 灯具固定应稳固靠得住,在砌体和混凝土构造上严禁应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配及悬吊装配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实验,且中断时光不得少于15min.18.1.5 通俗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衔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雷同.19.专用灯具安装19.1主控项目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破坏导体靠得住衔接,衔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雷同.19.1.6 景不雅照明灯具安装应相符下列划定1 在人行道等人员交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2 金属构架及金属破坏管应分离与破坏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衔接,衔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20.开关.插座.电扇安装20.1主控项目20.1.3插座接线应相符下列划定:1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临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衔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衔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临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衔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衔接;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破坏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破坏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衔接;统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相序应一致.23.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23.1主控项目23.1.1 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配靠得住衔接.24.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24.1主控项目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衔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配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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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2.1.1/2.1.3/2.2.5/2.2.7/2.3.3/2.3.4/2.3.5/2.3.11/2.3.15/2.3.16
2.4.2/2.5.1/2.5.2/2.5.3/2.6.1/2.6.2
6
2.1.3/2.3.6/2.3.8/2.3.12
3.1.3/3.1.6/3.2.1/3.2.2/3.2.2.1/3.2.2.2/3.2.2.3/3.3.4/3.3.4.1
3.3.4.2/3.3.4.3/3.3.4.4/4.1.2/4.2.9/5.1.1/5.1.2/5.1.3/5.1.6
5.2.1/5.2.1.2/5.2.1.3/5.2.1.6/5.2.1.7/5.2.1.8/5.2.1.9/5.2.1.10
7
2.0.9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1996
2.0.4/2.0.4.3/2.0.4.6/3.0.2/3.0.2.2/3.0.3/3.0.3.1/5.0.1
5.0.1.1/5.0.1.2/7.0.3/7.0.3.3/10.0.1/10.0.5/10.0.8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
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
以下空白
施工单位:(章)
强条执行专业组长:
年月日
总包单位:(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业主单位:
强条检查专业组长:
年月日
电气专业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序号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名称
强条编号
1
4.4.1
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0
2.3.2/2.7.1/2.10.2
3
2.4.9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5.2.4/5.4.3/5.4.7/5.5.16/6.2.10/7.0.1/7.0.7
5.0.3.2/5.0.4/5.0.4.2
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1.0.7/2.1.2/2.1.4/2.1.5/2.1.8/2.2.4/2.4.2/2.4.3/2.4.4/2.4.5
2.4.5.1/2.4.5.2/2.4.6/2.6.2/2.6.3/2.6.3.1/2.6.4/2.6.5/2.7.5
1.0.11/1.0.11.1/1.0.11.2/1.0.11.3/2.0.1/2.0.1.1/2.0.1.2/2.0.1.3.0.5.1/4.0.5.2/4.0.5.3/4.0.7/4.0.7.1
4.0.7.3/4.0.8/4.0.9/4.0.11/4.0.11.1/4.0.11.2/4.0.11.3/5.0.3/5.0.3.1
5.2.1.11/5.2.2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3.0.1/4.0.1/5.0.1/6.0.1/7.0.1/8.0.1/9.0.1/12.0.1/13.0.1/14.0.1
18.0.1/21.0.1/26.0.1
1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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