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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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工伤预

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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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简述一些国家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发展关系,并展望我国今后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工作。

一、国外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实践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工业化初期,工人受到工伤时的一切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担。后来,工人发生工伤可按照民事诉讼获得补偿。由于举证困难、民事诉讼周期长,工伤职工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到了19世界末期,法国、德国和英国等确立了“职业危险”的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立法是德国的1884年实施的“工人灾害补偿法”。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半官方的事业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在全国、地区或行业范围内筹集工人补偿基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现在,很多国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把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成工人补偿、职业康复和事故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

在一些工业化国家,“工人补偿”立法与劳动立法是并行发展的两个法律系列。在劳动立法中,往往设立政府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雇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检查劳动作业环境,负责事故处理,并对企业及雇主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工人补偿”立

法中,通过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当职工发生与职业相关的伤残、患职业病或死亡时,由政府建立的专门机构或授权的组织为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或医疗服务。“工人补偿”立法中以提供工伤医疗和经济补偿为目的。后来,由于工人补偿基金往往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还有剩余,有些国家开始了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的探索,并且由于工伤预防工作较事后补偿更具积极意义,社会形象也好而乐此不疲。

英国马萨诸塞州早于1912年就开始利用部分工人补偿基金用于伤亡工伤预防。法国1946年的“职业伤亡补偿法”也作了类似规定。1955年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事故保险基金的目的首先在于工伤预防,然后才是伤亡事故处理、职业康复和发放补偿金。

世界上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两者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如德国的工伤保险机构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经常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安全规程。政府劳动部门也有安全监察员队伍,他们与工伤保险安全监察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合作很好。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同时,政府的劳动部门也有一支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专职监察队伍。新西兰的事故补偿协会,也有工伤预防部门,其主要工作是:(1)宣传教育,增加人们的安全知识和工伤预防意识;(2)出版

和发布安全信息;(3)调查研究事故原因;(4)组织安全生产运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局之间也是并行的部门。

一些国家,法律授权由工伤保险部门来单独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也有少数国家工伤保险并不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如丹麦、英联邦的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只管事故补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政府专门机构去实施。

许多国家工伤保险机构都提供资金支持工伤及工伤预防技术的科研工作。如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专门从事工伤预防科研工作。

根据国外的一些实践,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中的工作主要有:(1)定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2)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3)培训和教育;(4)事故统计分析;(5)建立工伤预防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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