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案件再审被驳回后的申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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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民事再审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审程序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5. 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6. 原判决、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民事再审程序的申请条件1.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3.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审判程序1. 受理与审查(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2)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2.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再审程序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3)开庭审理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
3. 再审裁判(1)再审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再审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五、民事再审程序的期限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2.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六、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别规定1.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关于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处理
关于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处理一、经过实体审判后需要再审申请的:(一)、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二)、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七条。
二、案件未经过实体审理的,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而需要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被驳回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
综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的事由可以不同于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理由(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只要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这是旧民诉法的规定,新民诉法在二百条、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指出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本身提起抗诉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
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建立在对实体权利审判的基础上,是基于对实体权利审判产生的裁判文书的抗诉,而驳回再审申请并不涉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审判,对“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进行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如何救济-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如何救济?导读: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当中是包括有民事诉讼裁定中止裁定的。
中止裁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如何救济?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着异议的情况是在完全可以通过和ls沟通交流,ls代理处理相关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9条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了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
的申诉渠道。
当事人在对裁定不满意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复议和上诉都需在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
对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来说,必须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
其次,当事人在提起复议或上诉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当事人还要了解上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明确了当事人在裁定不服时的救济
途径。
这一条款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事人在行使救济权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这一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救济程序完备
救济程序完备救济程序完备概述救济程序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救济程序完备意味着在司法体系中,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赔偿。
具体内容一、救济程序的种类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对于自己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当事人不满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民事救济程序: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
当公民或企业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这些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刑事救济程序:主要包括申诉和复核两种方式。
当被判决有罪后,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冤错待遇,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申请。
二、救济程序的适用范围1. 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哪个省份或者城市,在司法体系中都有救济程序。
2. 所有公民和企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遭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救济程序的流程1. 提出申请:当公民或企业遭受侵害时,需要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
3. 立案处理: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相关部门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该案件。
4. 审理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5. 执行裁决:如果判决结果不被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程序的保障措施1.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保密措施: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3. 保护措施:对于受到威胁或者报复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结论救济程序完备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救济程序的法律援助、保密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审判和赔偿。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原审民事案件终审判决有异议,由有权审判该案件的再审法庭,在原判决留有确定收到告知书后满七日内归还告知书,对原审民事案件终审判决,接受原审意见,作出新判决。
如果原审判决经再审裁定驳回,当事人就没有追有效维权的渠道,那么有什么救济途径,比如上诉,不予受理等等?一、上诉当事人认为再审法庭的裁定有错的,可以提起上诉,接受有管辖权的高级法院审理,请求修改前一审裁决。
一般来讲,上诉人需要在再审裁定驳回收到法院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在网上交付申诉状,否则视同未提起上诉。
上诉未按照适用的程序提出的有效,视同未提起上诉。
二、不予受理申诉人若发现在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尝试对再审法庭的裁定提出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则是: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法院的法律判断是不正确的,以及在实际应用中,不遵守原定的法律程序、法律影响或其他情况,使得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损害,则不予受理。
三、其他救济途径1、涉案标的物受损。
涉案标的物已受损的,不得追审受损构成的损害赔偿,但可以缓解赔偿的金额。
即受损的涉案物不再表现在支付案件中,避免其他当事人担心受损质量损害等问题。
2、适用行政救济措施。
若再审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比如补充赔偿审查,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司法审查等,以便对遭受不公正处理申请相关赔偿,行政处罚等后续措施。
3、其他救济措施。
如果再审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被驳回的法庭提出非诉救济申请,请求法院给予维权保护。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申请社会救助,以此来体现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司法的公正性。
再审申请书驳回后怎么办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怎么办(一)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的规定在遇到再审请被驳回的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是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其中发现相关的裁定或是调解书的内容中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诉。
(二)如果是发生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当事人又向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意见或是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之后,根据相关的法律判定为符合再审的情况,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们民法院就可以将相关的判决或是裁定交由下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在法律中还指出了对于因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是检察建议的时候,相关问题的审理就不会受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裁定影响,而是执行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或是检察建议。
(三)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况还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或者指令相关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这种途径的依据就是法律中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决或是判定书还有调解书,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调解书,发现其中内容的确有错误的情况,就有权利进行对于相关的判决或是裁定、调解书进行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下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最后一种对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解决途径就是进行信访的办法,向相关的政法单位反应问题并寻求解决。
再审申请书驳回二、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立案的规定包括哪些条款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包括可以申请立案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管辖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再审被驳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再审申请都能得到支持,当再审申请被驳回时,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再审被驳回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再审被驳回的法律后果1. 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再审被驳回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得以维持。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法院也不会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按照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2. 当事人权利救济受限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权利救济受限。
一方面,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当事人也不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1)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根据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3)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再审被驳回而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 对当事人名誉和信誉的影响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名誉和信誉受损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再审被驳回而遭受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指责;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在今后的生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失控。
当事人应理性对待再审被驳回的事实,避免因情绪失控而损害自己的名誉和信誉。
(2)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国家赔偿、提起诉讼等。
(3)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
当事人应注重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减少因再审被驳回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驳回的,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二、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知识: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技巧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从速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法院。
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三、如何申请行政诉讼再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但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直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再审申请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就可以准备提起再审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准备再审申请材料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审裁判文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等材料。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不符合,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补正。
实质审查则是对再审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再审的条件。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但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条件,会裁定再审,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再审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当庭驳回回避申请怎么救济
民事诉讼当庭驳回回避申请怎么救济民事诉讼是对各类纠纷案件进⾏解决⽅式,⼀般这种事情可以通过仲裁的⽅式进⾏解决,不过是在解决不了的,⼀般才可以⾛有关民事诉程序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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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庭驳回回避申请怎么救济⼀、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和其他⼈员。
对于审判⼈员的范围,《若⼲规定》明确为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员包括⼈民陪审员、执⾏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员。
⼆、回避⽅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44条规定,审判⼈员和其他⼈员有法定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式是⾃⾏回避和申请回避并⽤。
⾃⾏回避即审判⼈员和其他⼈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及其法定代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上级、⽼部下、⽼同事、⽼同学、⽼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律回避。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
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途径及再审案号的区别展开全文司法的本质要求,案件越往后走,救济途径越窄,相应的难度越大。
启动民事再审,有且只有三种法律途径:第一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作为一项法定救济权利,尽管明知再审被支持的难度极大,二审的败诉方也越来越珍视再审权利,这是一个趋势。
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却总以“再审立案”进行表述,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将再审明显划分为的两个阶段:一个是,再审审查阶段;一个是,再审审理阶段。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只要材料符合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案件。
而且受理再审案件之后,也会组成合议庭、分配案号,这时的案号往往带有“民申”字样,这说明再审已经受理,案件进入到再审审查程序。
但这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审理程序,更不意味着案件出现转机。
绝大多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真的是绝大多数,这不是夸张),在再审审查阶段就会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根本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
所以,拿到“民申”字案号或者再审予以立案,当事人没有必要兴奋,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予保障。
只有在承办法官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时,发现原生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可能(往往是审查法官确信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才会使案件进行到再审审理阶段。
这个时候,当事人拿到的案号带有“民再”字样。
拿到“民再”案号的再审申请人是可以兴奋一下的,意味着案件存在改判可能(往往是要改判了)。
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来说,在拿到“民再”字案号后,才说明律师工作有了初步成果,只有到这个时候,再审申请人的律师才有资格向当事人“吹嘘”一下自己的工作成果。
第二种启动民事再审的途径: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
因“凡抗必审”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必然会开庭审理,再审也必然启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所以实践中很少见。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摘要】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再审后仍被驳回的,如判决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关键词】检察院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仍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依然没有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的,当事人还能否再寻求法律途径的权利救济呢?笔者曾代理了一个系列案件,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就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行了实践。
委托人A银行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因丢失该票据提起公示催告程序,C公司申报权利。
在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停止支付令解除,C公司的后手D公司向A银行申请票据到期支付,A银行向持票人D公司进行了兑付。
后B公司将A银行、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了票据所有权确权诉讼,后又以A银行为被告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期间还因执行问题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和复议等。
本案先后进行了多个案由的多轮诉讼,涉及的案由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一、二审)、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二审、再审、审监程序)、不当得利纠纷(一、二审)、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审理的法院包括河北省、天津市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天津市检察院等,除了民事纠纷,因票据的丢失还涉及到了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关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原审两级法院均依据其他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定票据所有权归属B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A银行应向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两审败诉后A银行向天津高院提起再审,天津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A银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B公司支付了票据金额。
但是一张票据不可能存在两个票据债权人,为此,笔者为委托人A银行设计了以当初持票人即兑付了票据金额的D公司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以维护A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审败诉后申诉的流程
二审败诉后申诉的流程
二审败诉后申诉的流程如下:
首先,被告可以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在申诉书中,被告需要明确说明不服原判决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申诉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接下来,高一级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如果高一级法院认为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受理申诉并组成审判庭进行审理。
如果高一级法院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会驳回申诉。
在审理过程中,高一级法院会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审理结束后,高一级法院会作出新的判决,如果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变,被告需要按照新的判决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一定能够改变原判决。
高一级法院在审理申诉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
如果高一级法院认为原判决没有问题,也会维持原判决。
因此,在申诉之前,被告需要认真评估自己的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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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再审裁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对二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信访途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
决、裁定为终结决定。
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