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绿容[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2〕316号)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11日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工程类。
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篇一: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绿容〔2015〕365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5〕36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品质和养管水平,体现景观特色,营造绿化亮点,促进管养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经研究,将在全市开展绿化特色道路创建工作。
现将《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12月9日附件上海市绿化特色道路创建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品质,体现道路绿化特色景观,营造道路绿化亮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目的加强道路绿化管理,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养管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使道路绿化建设和养护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作为本市林荫道创建评定的补充,综合展示本市道路绿化创建的特色景观面貌,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本市道路绿化景观面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建成二年以上道路绿化的城市道路,已命名为林荫道的不参与评定。
三、评价方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分级推进,采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申报,市级绿化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检查、公示认定的办法,当年申报,隔年评定。
四、基本条件1、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地和立体绿化建成二年以上,道路长度不少于500米或为一个完整路段。
2、两侧绿地绿量充足,单侧绿地宽度应大于2米;绿地和立体绿化沿道路单边长度总和与道路长度之比在60%以上。
3、道路绿化建设养护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如节约型园林技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类植物应用或绿化废弃物覆盖应用等特色。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十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容规〔2017〕4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沪绿容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办〔2011〕1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所属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及城管行业各单位。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一)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全市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政务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为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审核与发布政务信息,定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培训、表彰等,维护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用户权限。
(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管理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制,明确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员。
(四)各单位(部门)信息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等工作,并每日登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BizShare平台”,接收通知,浏览、核查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各单位(部门)信息员名单应报上海绿化市容门户网站编辑部备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绿容[2010]2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0〕215号)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局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同时也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局也可对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安排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
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干部办理调任等离职事项时,必须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时限为干部整个任期。
任期超过三年的,可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酌减。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沪绿容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绿容办〔2011〕19号)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为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促进依法行政,达到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后续监管,确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
二、工作原则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贯彻以下原则:1、谁办理、谁监督原则。
由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合法、客观、公正、效率原则。
监督检查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客观情况公正处理,体现工作效率。
3、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原则。
监督检查既要兼顾全面,又要抓住重点,及时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4、纠错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批决定的行为,采取教育、处罚等各种手段,切实予以纠正。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凡经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列入行政审批项目事后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被许可人执行行政审批决定的情况;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项目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沪绿容[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6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二○一○年五月六日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接收、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公开、告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统一受理机构,承担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文书送达等工作,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本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办理期限)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一)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5个工作日;(二)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对林木迁移的许可,对临时使用林地的许可,为10个工作日;(三)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对公园停闭的许可,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对市立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为15个工作日;(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为17个工作日;(五)其他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007]0171号沪绿《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沪绿[2007]017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绿化条例》,规范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修改制定《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经2007年4月30日第10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沪绿[2005]163号文)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一)对迁移树木的许可;(二)对砍伐树木的许可;(三)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四)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五)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六)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的认定。
第二章对迁移、砍伐树木许可的审核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政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外,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不足二米,且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以迁移;(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沪绿容[2010]38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38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完善了《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沪绿容 (2021) 228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经2021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7月12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监督本市绿化市容(林业)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审核机构)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沪绿容[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0〕16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二○一○年五月十日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对本市区县绿化市容、林业行政审批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授权的绿化市容、林业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部门)市绿化市容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受理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按照有关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投诉和举报)市绿化市容局“绿化市容林业投诉热线”,作为监督检查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记录、立案。
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经2020年12月15日市绿化市容局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12月16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目的依据)为规范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为“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全过程记录定义)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完整记录并对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的活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内相关学会、协会:为加强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标准化和定额工作的管理,根据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公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8号),结合行业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12月25日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和定额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8〕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7〕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项目是指绿化、林业、市容和环卫标准体系内和行业急需的“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化预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化后评估、标准化试点、标准化示范”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定额项目是指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所列或行业急需的定额预研究、制修订、宣贯实施及后评估项目。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沪绿容 (2021) 42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印发)、《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2021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我局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职责分工)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统称“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公文制发程序。
第四条(初审流程)起草处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一)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二)判断是否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三)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四)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沪绿容规 (2023) 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12月14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2月1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目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绿[2006]008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绿[2006]00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执法工作力度,健全城管综合执法与绿化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提高绿化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现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绿化执法管理协同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执法工作力度,健全城管综合执法与绿化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提高绿化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内容
1、城管执法部门查实的属于绿化管理部门管理或专业执法范围的绿化违法案件;
2、绿化管理部门查实的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执法范围的绿化违法案件。
(二)移送案件应当具备的材料
1、本单位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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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
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绿容[2014]3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8)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4〕393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托实施机构: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于2014年12月17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迁移、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
(三)占用已建成绿地;
(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
(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
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
(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
(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
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迁移本规定第四条以外的树木,按照以下情形要求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四)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行道树,应当保留;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通道,可以迁移;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五)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但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可以迁移;
(六)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