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20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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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06.11
•【字号】深司[2008]147号
•【施行日期】200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司〔2008〕1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深司〔1997〕42号)
2.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深司〔1997〕66号)
3.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深司〔1997〕92号)
4.关于加强我市公证复查复议工作的通知(深司〔1999〕109号)
5.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深司〔2001〕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16日深地税发[1997]351号)各分局: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称:“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卖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法律事务的发展日益成熟,律师行业也逐渐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律师收费作为律师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本文将就深圳律师收费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

首先,深圳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委托人明示。

律师收费应当依法合理,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其次,深圳律师收费标准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工作量、专业技能要求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涉及跨国、跨境、复杂的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律师收费还与律师个人的知名度、经验、专业水平等密切相关。

再次,深圳律师收费通常包括基本收费和业务提成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计算的固定费用,而业务提成则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获得的收益。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具体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最后,深圳律师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标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依法出具书面收费凭证,确保收费过程的合法合规。

总之,深圳律师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希望本文所述能够为广大市民对深圳律师收费标准有所了解,同时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引。

第二条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且住所位于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整(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和申请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整。

第十一条前述第三条至第十条有关律师服务费用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分阶段收取;对于某些服务项目,如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项目,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进行协商一并签署一揽子服务合同,约定总体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分阶段收费;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的资产规模过大、律师的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当事人要求增加收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3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4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接受委托第五章尽职调查第六章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接受律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条例11条使用意见

关于印发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条例11条使用意见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规定的理解与执行问题,向我会来函,请求我会对该条规定有关内容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为了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促进有关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活动的统一与规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

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深圳律师网」新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深圳律师网」新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深圳律师网」其实目前还没有深圳官方出具的统一的深圳律师收费标准,一般都是律师事务所考量个案情况难易程度、涉诉标的额大小、工作量、办案时间成本、办案经济成本,等综合因素后,和委托当事人协商而定。

但,可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在2006年颁布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以下是深圳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新消息还未出炉,沿用以往内容资料,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深圳律师网()。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作者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题分类 : 证券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学科分类 : 证券法写作年份 : 2016来源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3)》,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该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有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为了服务会员单位、会员律师和预防行业涉税法律风险,我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落实协会相关工作要求,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编纂的《律师事务所个税宣传辅导资料》基础上,分别针对新政实施初期及过渡期间,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这两类律师以下统称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一般性税收政策问题以及实务操作层面若干突出实务问题,依据相关税法规范,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交了相关专业意见与建议。

现将我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提交的相关专业意见与建议印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以帮助各律师事务所学习领会相关税法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切实推动律师业税收新政平稳实施。

我会并不具备税收立法、税收司法、税收行政解释主体地位,本资料仅供各事务所参考;凡税法对相关事项有不同规定或作出新的规定或有权解释部门对相关事项有不同解释的,以税法规定和有权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一部分深圳律师业税收新政解读一、新政实施背景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重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文件发布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迅速与我会及深圳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并派员参与我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共同组织的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杭州五地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联合调研活动;市地方税务局徐金强副局长带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及福田区、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班子,来我会组织专题讨论,听取我会及市司法局的相关意见与建议。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深圳律师收费标准参考⼀.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民币,下同)/件;2.涉及⼀般财产关系:100--300/件;3.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200--50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书1.声明,启事及其他⼀般法律⽂书每件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00--3,000元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财产关系的法律⽂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书⼀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本费.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10,000元/件;2.起诉阶段2,500--12,000元/件;3.⼀审案件3,000--15,000元/件;4.未办⼀审⽽办⼆审的案件3,000--15,000元/件;5.曾办⼀审⼜办⼆审的案件2,000--10,000元/件.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协商收费.四.办理民事案件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500-2,500元的办案⼿续费外,还应按下列⽐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例1万元以下免收1--10万元(含10万元)标的额X(6%--9%)10--20万元(含20万元)(标的额-10万元)X(4%--8%)+(1--1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20万元)X(3%--6%)+(1--10万元部分收费)+(1--2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X(2.5%--5%)+(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X(1%--2%)+(1--1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X(0.5%--1%)+(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部分收费)曾办⼀审⼜办⼆审的案件可以减低收费.五.办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经济纠纷案件标准收费.六.代理⾮诉讼法律事务1.治安⾏政案件1,500--5,000元/件;2.专利⾏政案件5,000--15,000元/件;3.劳动争议案件2,000--5,000元/件.4.有财产争议的⾏政案件,按经济纠纷案件标准收费;5.其他⾏政案件,参照上述标准由双⽅协商收费.七.办理⾮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但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100,000元.4.为股票公开发⾏并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按发⾏,上市股票总数5厘/股计算收费.但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200,000元.5.公司清算,根据实际⼯作量或按可分配财产数额的⼀定⽐例协商收费.按可分配财产数额⽐例收费的标准是:可分配财产数额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部分标的额X(10%--30%)1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10万元)X(8%--20%)+(10万以下部分收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X(6%--10%)+(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10--50万元部分收费)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X(4%--8%)+(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500万元)X(2%--4%)+(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1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500万元部分收费)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X(0.5%--1%)+(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1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500万元部分收费)+(500--1000万元部分收费)6.其他⾮诉讼案件可根据律师投⼊的⼯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当事⼈协商收费.⼋.担任法律顾问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可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作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由签约双⽅协商确定,但每年收费不得低于30000元.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应按本收费标准的70%--80%收费.九.计时收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
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1.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
数据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来函,为配合中国证监会第十三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要求我会协助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

为做好此次统计工作,请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在500万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反馈表(附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因时间紧迫,请于4月2日前将其传真至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王茜茜
电话:83025233
传真:83025177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
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统计反馈表
填表日期:
注 1:本次统计为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
2:律师事务所地方设分所的,分所业务收入一并计入;3:请各事务所认真、如实填写,以接受监督。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
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来函,为配合中国证监会第十三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要求我会协助统计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数据。

为做好此次统计工作,请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在500万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反馈表(附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因时间紧迫,请于4月2日前将其传真至市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王茜茜
电话:83025233
传真:83025177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统计反馈表填表日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200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日深地税发[2000]524号)
第一检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4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的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我市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1989.01.01•【字号】[1989]深人银发字第082号、[1989]深工商字第029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1989]深人银发字第082号[1989]深工商字第029号)一、本暂行规定供我市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证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遵照执行。

二、证券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金融机构受托编制售股章程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代客设计或联系证券印制、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发行公告及宣传广告事宜(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3.采用内部发售方式,按委托人提供的名单或具体要求进行发售证券和收款,收费最高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2%。

三、代销证券(限于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收费标准从代理发行单位按议定的分配数领取证券,按事先确定的价格零售给大众,同时登记购买人名册,在代销期满时将价款、名册和剩余证券交回发行单位,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代销证券总面额的0.8%。

四、包销证券(限于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收费标准包销期满不得退还未售出的证券,而必须由包销机构自己买下剩余证券,并按时付出一部价款。

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包销证券总面额的2%。

五、证券(除国库券外)委托买卖的收费标准。

公布委托人需买进或卖出的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并负责为成交双方办理交割手续。

此项业务按成交金额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费率上限为:1.成交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为成交金额的1%;2.成交金额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时,为成交金额的0.8%另加20元。

3.成交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为成交金额的0.6%,另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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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4)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主讲高海军第四章营业税法•本章作为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本章新增和变化内容(6处〕:•1、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实用文档•P120•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P125•3、增加了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营业税的规定。

•区别:实用文档•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本章重点内容有: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额计算、免税工实用文档程、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

•本章难点问题是:计税依据〔即营业额〕确实定,特别是几个主要和•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效劳共七大类劳务。

实用文档•其中保险劳务的含义:保险标的物为境内物品的保险〔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实用文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实用文档第二节税目、税率一、税目•2、娱乐业税率的调整,对12项娱乐行为一律执行20%的比例税率,其余仍执行5%-20%的幅度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实用文档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3、注意04年新增内容及重大变化内容:如电信业务、承包或租赁经有:•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实用文档•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即:营业额=全程联运收入-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实用文档•例:某运输公司某月运营收入为500万元,联运支出100万元,该公司应纳税为:•解:应纳税额=〔500-100〕3%=12〔万元〕•2.建筑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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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05-14 00:01关于征询制定《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意见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7月18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起草了《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现予以公布。

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对该《收费指引》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7月29日前报送律协业务部。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引。

第二条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且住所位于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整(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和申请上市出
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整。

第十一条前述第三条至第十条有关律师服务费用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服务合同分阶段收取;对于某些服务项目,如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项目,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进行协商一并签署一揽子服务合同,约定总体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分阶段收费;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的资产规模过大、律师的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当事人要求增加收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10万元整。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0万元整。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的变更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万元整。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万元整,但律师事务所同时为该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且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对该项业务的收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基金管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拟任董事申请任职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法律意见书应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2万元整,但律师事务所同时为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且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对该项业务的收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不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应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为每人每件不低于5万元整。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券法律业务所应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本指引的收费价格压价竞争、招揽业务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本收费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收费指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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