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考核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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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1986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设到省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省内先进技术水平,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省内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

2、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发展战略研究等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5、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最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较高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驻豫单位及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我省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公司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创新绩效)

公司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创新绩效)

科技进步考核评分标准(科技创新绩效)
说明:1.没有评价项目的不计分。

2.得分不超标准分,不计负分。

3.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牵头完成单位按60%计分,配合完成单位按40%计分。

4.省部级奖励项目仅限于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等经国家科技部登记审批的社会力量设奖,以及各省政府科技进步奖,其他未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奖项,不予计分。

注:同一项目当年分别获得不同层次的奖项,以高层次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院决定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科技进步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奖励。

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优秀工程设计;(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6)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申报1.申报条件(1)凡申报本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学院正式立项或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汇入院财务处帐号的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

(2)本院科技进步奖分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种。

理论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科研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优秀工程设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等。

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应用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①应用类成果必须在完成后至少应用一年以上、理论类成果(论文和著作)必须结题以后方可申报。

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奖的项目可推迟报奖,但不得超过课题完成后三年。

③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技术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④某些项目由若干子项目(子课题)组成,如果某些子项目(子课题)单独鉴定,且脱离主项目能单独应用,并且取得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该子项目(子课题)可单独报奖。

否则,应以主项目报奖。

2.申报、审批程序(1)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技与产业处。

①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奖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②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3.申报材料(1)申报理论成果奖,除填报《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申报书》外,还要同时上报如下附加材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颁布⽇期:1986-12-15执⾏⽇期:1986-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的⽬的第⼆条为进⼀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作必须⾯向经济建设的⽅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的甚⾄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然科学应⽤技术领域。

包括:(⼀)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应⽤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则应撤销该项⽬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平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很⼤并取得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

获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航技[1985]363号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航技[1985]363号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②应用软件成果;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

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15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12-15执行日期:1986-12-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县域内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进步奖励的申报、评审、奖励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材料和程序第三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科技成果的申报书; 2. 科技成果的鉴定书; 3. 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 4. 科技成果的使用情况报告; 5. 相关的研发和转化资料。

第四条:申报程序1.科技成果完成后,申请人需填写科技成果的申报书,并附上上述申报材料;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县科技局;3.县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工作;4.鉴定和评审结果将由县科技局提交给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第五条:奖励标准1.一等奖:对于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二等奖:对于具有重大科技进展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3.三等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4.优秀奖:对于具有一定创新和进步的科技成果,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名额分配各类奖励的名额按照评审结果和奖励标准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和奖金金额由县科技局负责确定。

第四章:奖励发放和管理第七条:发放方式奖励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第八条:奖励使用申请人需按照科技成果的推广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要求,合理使用奖励金额。

第九条:管理要求1.奖励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账务核算;2.奖励项目应当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申请、评审和奖励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科技局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帮助和指导,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创新。

公司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细则

公司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细则

公司科技创新考核奖励细则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业绩考核期内,研发经费投入增幅较大、获授权专利数量较多(专利权人为子公司或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

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奖励方式1.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1)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5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2分。

(2)作为非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的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2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1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

2.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

3.子公司(含所属控股投资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4分。

4.在考核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累计获得5项发明专利及以上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加0.5分。

5.在考核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累计10项及以上的子公司,公司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加0.5分。

科技进步奖评分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分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分标准科技进步奖是对在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重要方式。

评选科技进步奖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分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评选出最优秀的科技成果。

下面将介绍科技进步奖的评分标准,以供评选委员会参考。

一、创新性(30分)。

创新性是评定科技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评分过程中,需要考察科技成果的创新点和突破性,包括技术创新、理论创新、应用创新等方面。

创新性得分占总分的30%,评分时需考虑科技成果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实际贡献。

二、科学性(20分)。

科技成果的科学性是其可靠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体现。

评分时需要考察科技成果的理论基础、实验设计、数据分析等方面,以确保科技成果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科学性得分占总分的20%,评分时需注重科技成果的科学内涵和实践应用。

三、实用性(20分)。

科技成果的实用性是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效果。

评分时需要考察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方面,以确保科技成果具有实际应用和推广的可能性。

实用性得分占总分的20%,评分时需注重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和社会效益。

四、成果转化(15分)。

成果转化是评价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评分时需要考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技术转让、专利申请等方面,以确保科技成果具有商业化和产业化的潜力。

成果转化得分占总分的15%,评分时需注重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五、团队贡献(15分)。

团队贡献是评价科技成果研发团队的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

评分时需要考察研发团队的合作情况、团队成员的贡献度、团队管理和组织能力等方面,以确保科技成果的团队合作和团队精神。

团队贡献得分占总分的15%,评分时需注重研发团队的整体贡献和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科技进步奖的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成果转化和团队贡献五个方面。

评分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全面客观地评价科技成果的优劣,以确保评选出具有真正科技价值和社会意义的优秀科技成果。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一)应用于**生产、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等,应用时间在半年以上,实践证明其功能可靠。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中,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计量、节能、标准化、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医疗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1 -(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包括:对引进国外的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装卸工属具等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的同类设备、装置(包括重要零部件)等,用于生产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港口科技活动中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集团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其主要完成单位为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二)凡申报集团公司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没有知识产权和项目完成人员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凡申报集团公司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列入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第五条奖励等级**(集团)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难度、推动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等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具有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非常显著作用,并取得非常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

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第一篇: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

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

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原则上分为机械及电力、电子及信息、化工及材料、轻纺及食品、农业、医药及卫生、城建及环保、软科学等8个行业组,可根据项目申报数量适当增减行业组。

行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科技进步考核细则

科技进步考核细则
科技投入
1、乡镇每年科技投入占乡镇财政支出!1%以上(15分);2、部门每年要有科技投入项目(15分)。
1、未达到乡镇财政支出1%的扣15分;2、未有科技投入项目的扣15分。
科技计划完成率
1、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完成率达到100%(10分);2、县级科技计划完成率达到95%以上(10分)。
1、未按时完成计划的按比例扣分;2、科技计划完成率达不到95%以上的扣10分。
科技进步考核细则
考核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100分)
考核扣分标准
领导重视
组织健全
1、各乡镇、部门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5分);2、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科技工作(5分);
3、领导班子每年研究科技工作不少于2次,并有详细记录(15分)。
1、未建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扣5分;2、未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扣5分;3、每少研究一次科技工作扣5分,未有记录的扣5分。
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
1、各乡镇、部门每年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不少于4项(10分);2、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达85%以上。
1、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每减少1项扣2.5分;2、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未达到85%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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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考核奖励细则
第一条总则
良好的奖励体系有利于员工和公司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使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经济利益挂钩,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公司的全体员工,不分工种和部门
第三条凡是能促进公司科技进步的一切行为、意见,都可以作为奖励的依据,其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设计等所有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等,其结果凡能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或稳定产品质量、改善设备使用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操作环境、简化操作、减少三废排放量、降低安全风险的目的等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方法,经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审认证后,均视为科技成果。

1、新产品研发:
A.所有经公司立项的新产品,经开发取得成功的按难度大小、研发时间长短和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B.由于客观原因,未及时立项的新产品,确实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允许补充立项,并给予相同的奖励。

2、老产品技术改进
对现有产品生产技术提出的工艺改进、采用新设备、新装置的,根据其经济效益及安全、环保贡献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重大课题的人员组合以资源组合和相关部门指派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技术成果申报本着就大不就小、界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申报。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一、小试和中试成果的奖励
1.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论证待其投产后经济效益可达到行业垄断的项目,小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特色,小试成果奖励1.5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4万元人民币。

3. 技术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特色,小试成果奖励1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引进费用或中试费用超过10万元的减半奖励。

4. 国内已有相关报道,该技术和报道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先进性,小试成果奖励0.8万元人民币,中试成果奖励2万元人民币;引进费用或中试费用超过10万元的减半奖励。

5. 长期目标的项目,规划时间超过一年的未完成之前每年应给予5000元鼓励奖,小试完成后从奖金总额中扣除。

6. 下属及辅佐人员的奖励包含在总奖金之中,视贡献大小由课题负责人决定,报上级备案。

主要是本课题参与人员、质检人员、生产、设备协助人员。

以上奖励独立进行,即小试获奖后仍可继续申报中试奖,中试奖金兑现,不再扣除小试奖金。

二、大生产成果的奖励
1. 针对现有正常生产的产品,技术进步的方案由自己提出或上级安排,则奖金数额按一年实际降低原材料、能源成本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需要增加设备的,降低总额要扣除投资基本回收率15%)。

具体为0~5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5%比例奖励(原则上在年终奖中考虑);50~10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8%比例奖励,100~150万元的降低部分,按10%比例奖励;后面每降低50万元部分,提高2%比例进行奖励。

课题负责人的股权或奖金不得少于总奖金额的50%,其他相关人员(同上),有课题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上报公司备案。

2. 技术进步的方案由他人提出,视实施的难易程度,提出者与实施者按7:3~3:7分成
3. 对开发更安全更环保的技术,视作用的大小经有关人员商定后决定奖金多少。

4.可按现金奖励的1.5倍左右作价入股。

三、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 凡本公司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技术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按上述条例给予奖励。

2. 对简化操作、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益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应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所有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其奖励金额不得低于300元。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1.原有品种的改进、改良和质量的提高。

2.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安全环保措施的改进。

3.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4.更有效地利用原材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5.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八条奖励的评审及标准:对于一般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由技术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重大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应由技术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定,最后由总经理根据评审结果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对于一般的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奖金由采用部门支付,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之中,其余奖金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及工艺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取得成果以及合理化建议的相关人员,年底给予表扬,发给证书和奖金,并对其相关事迹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奖金发放方式
1. 奖金发放以后,课题负责人签收,课题负责人根据每位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分配。

2. 课题负责人在分配奖金时一定要客观公正、公开、合情合理,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发放。

3. 如果课题负责人在分配奖金时引起纠纷,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减少奖金的发放,甚至收回已发的奖金。

4. 课题负责人对申报成果的课题资料、文献的真实性、实验记录及实验数据负责;对其申报的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虚假成分,须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奖励条例同时作废。

大生产成果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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