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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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农办案〔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68号(农业水利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88号温香彩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会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6〕15号),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农加发〔2016〕5号),从不同侧面提出了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同时,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各地落实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一、关于做强一产,探索创新更多“公司+”模式农业部加强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指导,做优农村第一产业,夯实产业融合发展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稳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生产,带动建设一批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推广“互联网+”发展模式。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75号提案
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9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办案〔2017〕196号)
您们提出的关于把握“一带一路”推广优质农产品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更多优质农产品参与国际贸易
农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健康、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备受世界各国国民高度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

我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起步晚,但由于政府的强有力推动,进展和成效显著。

2016年我部组织开展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显示,31个省(区、市)152个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108个品种94个参数,抽检样品45081个,总体合格率为97.5%。


中,蔬菜、水果、茶叶、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8%、96.2%、99.4%、95.9%和99.4%,主要农产品平均合格率已连续三年保持在96%以上,并呈现“稳中向好,不断提升”的发展态势。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实施质量兴农和。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243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243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243号郭乃硕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耕地质量水平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泛推广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机构改革以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是编制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按照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我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高效节水灌溉、绿色农田示范,推动实现藏粮于地。

二是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时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要求,有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印发《关于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地探索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方式,上半年地方累计发行专项债61.44亿元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截至6月底,今年全国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4338.5万亩,占年度任务量的54.2%。

截至7月9日,202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资金共计867亿元已全部下达,较去年增长约7.8亿元。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7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7.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8号(农业水利类15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74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我们感到提案中反映的基层人员和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种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损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迫切需要加以整治。

农业部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结合贯彻实施《种子法》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规范种业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治种。

一、关于保障工作人员及经费队伍稳、经费足是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为此,2011年,在农业部的积极推动下,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要求各地要强化农业部门种子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地方政府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新修订的《种子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执法和监督。

农业部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种子法》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推出了制种大县奖励、基地建设、区试站建设、检测中心建设以及新品种展示示范项目,支持了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

尽管我们努力开展了许多工作,但提案中反映的基层经费不足的情况仍然存在。

对此,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法律、政策和扶持三个方面继续完善相关工作。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利用全国人大对《种子法》执法检查的契机,推动地方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职责,提高人员和经费保障能力。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3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8.21【实施日期】2016.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30号)王鹤龄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在生产基地建设、创新流通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提出: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3万家,形成了以124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1.5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多万家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其中44%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27%的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拥有研发科技人员62万名。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53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8.30【实施日期】201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78号(农业水利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53号)民革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推进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2017年,我部推动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并配合有关部门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此外,全国21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是加强政策制定。

2015年,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控两减三基本”(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工作目标。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尽快出台《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政策,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
林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7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848号(农林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7〕72号)
陈绍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植物医院”与“植物医生”亟待规范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的农药管理法规和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政策,化肥、农药、农膜主要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农业部门“三站”(即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开展技物结合、开方买药服务,植物医院应运而生。

2000年以来,随着多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农业部门“三站”相继停止开展
农资经营,所设立的植物医院也逐步脱钩或停业。

目前,“植物医院”主要是基层农资经营者开展“产品+技术+劳务”的服务形式。

一、关于规范“植物医院”和用好社会业内人员的问题
为规范“植物医院”农药经营行为,提升其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的能力和水平,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为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应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56号(医疗体育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56号(医疗体育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56号(医疗体育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农办案〔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56号(医疗体育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01号伊丽苏娅等17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开展少数民族、老少边穷地区布鲁氏菌病普查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快速发展和畜产品贸易活跃,布病疫情出现了反弹,严重威胁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农业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推动布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广大农牧民布病防治意识薄弱、活畜调运频繁等因素,布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其中,少数民族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疫情较重,是防治的重点和难点。

你们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很强针对性,也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关于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能力近年来,农业部每年依托专业实验室,对各省开展布病防控策略、监测流调、免疫技术和生物安全防护等专项培训,各省也加强基层防疫人员培训,提高防疫人员技术水平。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制定布病诊疗指南,加强对基层、既往低流行地区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试剂,提高布病诊断、实验室检测和规范治疗能力。

近年来急性期布病治愈率达80%以上。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提高了基层防疫人员卫生津贴标准。

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从今年开始,国家将投资建设重点地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和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努力提升布病防控的保障能力。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17号(农业水利226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17号(农业水利226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17号(农业水利226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3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17号(农业水利22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30号)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和鼓励年轻人返乡下乡就业创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民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支持和鼓励年轻人返乡下乡就业创业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农业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政策落实,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是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全面、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支持,从市场准入、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用地用电、创业培训、社会保障、技术支持和创业园区等八个方面推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现有的各项涉农政策也都向返乡下乡人员延伸和覆盖,支持对象不仅包括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还有企业主、归国留学人员和城镇人员,这样有利于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关系,进一步拓展资金、技术、人才流向农村的渠道。

二是按照国办《意见》要求,农业部发挥牵头作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建立了农村创业创新推进协调机制,各部委之间加强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推动省一级建立推进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合力,让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三是农业部牵头实施推进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2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2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2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8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25【实施日期】2017.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2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88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标准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我部立足精品定位,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建立了一套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贮运标准和其他标准在内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对绿色食品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规范。

截至2016年底,我部共发布绿色食品标准270项,现行有效的标准141项,其中,基础通用技术标准15项,产品标准126项,为指导和规范绿色食品的生产行为、质量技术检测、标志许可审查和证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准绳。

监测机构管理方面,我部不断强化全程监管,加强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88个有资质的监测中心开展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近年来持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开展飞行检查、能力验证、单独存档、合理定价等监管手段,确保了绿色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标志许可和证后监管方面,绿色食品坚持证前严格审查,证后严格检查,坚守农产品质量“产出来”“管出来”两道闸门。

建立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及《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注重检查员能力提升,不断强化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落实企业年检、产品抽检、市场监察、风险预警、公告通报以及内检员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企业淘汰退出机制,每年发布监管信息,对外传导从严从紧的信号;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绿色食品溯源平台”,确保绿色食品质量信息可查。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
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3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11
【实施日期】2017.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29号(农业水利类090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7〕138号)
农工党中央:
关于防止农业灌溉用水对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治理修复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我部会同财政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了覆盖全国16.23亿亩耕地、130余万个样点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查明污灌区、工矿企业周边和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
区域土壤污染分布和面积,及时掌握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

针对污水灌溉、采矿冶炼等造成的农产品产地。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2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9号(农业水利028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120号)民盟中央:关于保护草原生态、保障牧民利益的提案收悉。

经商文化部、林业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草原法》等问题1985年,《草原法》正式颁布实施,200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5年7月,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农业部正式启动《草原法》第二次修订工作。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部于2016年起草了《草原法》修订草案初稿,并按照程序先后征求了各省区草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意见,形成了《草原法》修订草案。

目前,我部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草原法》修订工作。

国家林业局在进行专题研究、立法调研、部门沟通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向国务院上报了《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

2016年以来,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湿地保护条例》审查工作。

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问题。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牧区省区推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政策措施。

2012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5个半牧区省份。

2016年,国家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补奖标准及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由原来的每亩6元和1.5元分别提高到每亩7.5元和2.5元。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5年为一个周期,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政策需求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进行完善,建立健全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二、关于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制度等问题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
(农办案[2017]2号)
张全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4年11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提出了政策原则,明确了任务责任,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35号(农业水利类05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成效显著,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2628个县、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三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2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份整省推进,目前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8个。为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就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政策原则、重点任务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先后专门印发了若干配套文件以及调查规程、编码规程、数据库建设指南、成果汇交、制图规范、成果验收等相关技术规范,为各地规范开展试点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根据试点中反映的问题,2016年4月,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进一步明确了十条工作要求。为加快试点工作进度,今年3月,以农业部名义印发了《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87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63号(农业水利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87号)何一心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培养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力度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认定对职业农民进行身份认可和职业认定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开展了探索试点。

目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有关精神,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职业准入制度。

2015年,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制定认定办法,明确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和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发放管理,做好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引导农民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同时推动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加精准地落实到职业农民头上。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抓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引导相关扶持政策向认定后的职业农民倾斜。

二、关于营造良好氛围近年来,我部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为更新社会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和“中国新。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93号(科学技术类01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93号(科学技术类018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93号(科
学技术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0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04
【实施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93号(科学技术类018号)提案答复
的函
(农办案[2017]100号)
民盟中央:
“关于大力发展生物科技,培育新兴生物产业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基因立法
为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促进农业转基因技术发展、规范转基因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秩序、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我国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规程,涵盖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以及标识等各个环节,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做出专门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4号(农业水利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4号(农业水利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4号(农业水利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84号(农业水利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马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扶植和壮大油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提案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政府为主导搞好市场体系建设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按照中央的要求,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大力推进油菜籽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油菜籽收储市场化改革。

2008年以来,国家在部分主产区实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对于促进油菜籽生产和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临时收储价格过高、不能反映市场需求、下游企业经营困难加剧、财政负担加重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起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各类企业进行油菜籽收购,不再实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加强规划引导。

2016年,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全国大宗油料作物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合理收益,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将结合落实《规划》,以及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加强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化水平。

二、关于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延伸问题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产业带动等途径,扶植和壮大油菜产业,确保食用植物油有效供给。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正文:----------------------------------------------------------------------------------------------------------------------------------------------------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摘要一、关于加快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法律法规问题我部积极推动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制度。

开展农业生态补偿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推动全国21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继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等一系列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的项目,为研究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制度打好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二、关于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增加财政投资、改革补贴政策、加强市场培育等方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先后出台《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政策文件,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推动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积极构建促进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积极扶持社会化市场主体,推动第三方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的前提下,通过现有的财政投资、补贴、市场培育等渠道,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投入力度。

三、关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试点示范问题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系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补偿积累经验。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78号(农业水利类252号)提案答复的函武鸿麟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

经商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

近年来,贵州等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开展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积累了经验。

一、关于深化认识,战略统筹(一)深化“三变”改革思想认识,总结各地经验做法。

传统观点认为,经营性资产量大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则被认为缺少改革的客观条件。

贵州等地的“三变”改革说明,欠发达地区同样具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求,通过推进改革,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生态、社会效果。

为深化对“三变”改革的认识,总结各地“三变”改革的经验,2015年农业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交流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区推进改革的经验做法,研究改革试点相关问题,并将“三变”改革的一些成熟做法吸收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中。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0号(资源环境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0号(资源环境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0号(资源环境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0号(资源环境类116号)提案答复的函李心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白色污染的提案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地膜具有明显的增温、保墒、除草等方面的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地膜用量和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在局部地区造成了白色污染,成为农业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国家采取了积极效的应对措施,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农业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尽量使用可降解地膜替代目前使用的地膜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可降解地膜研发、示范推广、监测评估等工作,在新疆等13个重点用膜省份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和非降解地膜对比试验,对20多家企业生产的可降解地膜田间应用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筛选应用效果好的可降解地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可降解地膜的田间遴选工作,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快生物可降解地膜的研发和应用。

二、关于做好普通地膜的回收工作我部高度重视地膜污染防治工作,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农科教发〔2017〕8号),提出到2020年行动目标,全国农膜回收网络不断完善,资源化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

2017年,我部在甘肃、新疆、内蒙古3个重点用膜区,选择100个覆膜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建立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整县推进,形成技术可推广、运营可持续、政策可落地、机制可复制的示范样板。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继续支持河北等省(自治区)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求各有关省份加强残膜回收,积极探索残膜污染防治方法,推行先回收利用后补助政策,杜绝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

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34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

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34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

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34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40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34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农办案﹝2017﹞140号)您提出的关于“三权分置”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提案收悉。

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权颁证,加强农地流转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关于明晰产权,加强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高度重视。

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为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2705个县、3.3万个乡镇、53.4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完成确权面积10.5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76%。

山东、宁夏、安徽、四川4省(区)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基本完成,其他进展较快省份也正处于紧张收尾阶段。

从试点取得的成效看,各地反映,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摸清了承包地底数,基本解决了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特别是西部省区和一些山区,原来承包地账面面积和实际面积出入较大,通过这次确权搞清了家底,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让农户吃上了“定心丸”,通过采用先进测绘技术,将承包地的位置、大小、坐标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并附有清晰的地块示意图,许多农民群众拿到证书后感觉心里踏实,自己的承包地有了“身份证”,真正成为了土地的主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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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8号提案
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案[2017]19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办案〔2017〕191号)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助力精准扶贫的提案收悉。

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农业提质增效的有效手段,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我部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特别是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推进措施。

一、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种植和养殖,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以水果、蔬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下简称“三园两场”)为抓手,持续开展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累计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4179家,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6218家,创建果菜茶标准园近6000个。

通过推进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品牌化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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