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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联

价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被查单位之间的关系,既是查与被查的矛盾更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健康发展密切关联的载体,若处理的好完全可以建立起互相理解与支持的协作关系,实现双方或多方共赢的局面。

若相互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妥善处理,找不到融汇点,就有可能成为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甚至加大相互间的矛盾,影响双方形象和经济利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摆上了突出位置。

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妥善处理好检查主体与被查单位之间的关系,积极创建全社会满意的价格秩序。

一、妥善处理好相互间关系的重要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同时妥善处理好与被查单位的关系,其定义主要有三个有利于一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查处不法价费行为,是为保护好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为了保证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

在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妥善处理好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如果处理不好,难免引发抵触情绪,从而有悖共建和谐的初衷,更不利于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有利于经济总体发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是规范被查单位的价费行为,指导被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防止引发其他不良连锁反应,帮助其价费管理及经济运行良性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时,学会通过妥善处理与被查单位之间的关系,甚至与被查单位建立起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相互间都能够识大体,顾大局,提高检查与被检查的认识,才能够有利于经济总体的长久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依法治国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系,就要求价格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保证做到依法行政,通过检查发现问题,诚心诚意地帮助和要求被查单位整改,从而在经济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经营,长久下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二、正确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之间关系的几点做法一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每年的5月8日和日常的价格服务进万家,价格诚信单位评选、12358 价格举报联动服务平台,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构建权利阳光运行机制及张贴、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形式,把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涵义和程序、规则等相关内容,公之于众,不仅可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可将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置于被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对价格投诉举报件的查处,确保执法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涉案地,对调查取证属实且案情较重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对价费违法情节轻微的,则多采取批评教育的形式帮助其整改,协助被查单位将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次,某偏远乡镇的一位农民朋友直接向省级某报社投诉举报该镇

一所学校乱收费问题。

我们在获取相关信息后,通过价格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

同时也了解到因该校校长刚上任不久,对相关收费政策理解有偏差,在问题被查清及进行政策讲解后,校领导不仅认识到了错误,而且主动提出退还多收价款。

该案的处理,由于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认真,先后多次深入被投诉举报学校和举报人的家中,耐心、细致、全面地宣传讲解相关价费政策,在对被投诉学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整改意见,使校方深受感动。

对学校的退款,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则直接帮学校送到投诉举报人的手中,对投诉举报人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和诚挚的谢意。

由于客观、公正的执法,使这一价格投诉举报件得以较好地处置,既保护了价格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教育收费工作的整体形象,也进一步密切了三方的关系。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间的关系,就必须加强双方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双方加深对有关价费政策的理解。

我们就在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要求其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

强调和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在语言上先拉近双方的距离

面对行政相对人则通过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和利用执法检查间隙,组织被查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系统地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价费政策文件,并进行考试。

通过双向学习,使检方与被检方工作人员都能够充分掌握有关价费政策,一旦有价费纠纷,检方介入也都能心平气和的进行解决,避免了因一方不知而可能产生的对立,和谐了双方关系。

三加强自律与交流为妥善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系,我们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同时向被查单位发放行风廉政监督反馈意见表,请被查单位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风监督。

另外,还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提供双方对等交流的平台,畅所欲言地对可能影响彼此关系的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以达成共识、促进理解、增进友谊。

如某镇中心小学的一位领导提出在中、小学收费中,价格主管部门年年上门检查,每次学校都会因为结余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没有清退给学生而受到处罚。

如果价格主管部门能将所有费用都定死,不使用‘用退少不补' 等政策,学校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吗?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讲解,说明制定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牵涉到定价权限、成本认证等诸多方面,而且在制定具体价格政策时要会同各级财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才最终形成文件下发,绝不是价格主管部门一言堂。

通过解释,他们也就释然了

所以,若某项信息仅在传达上稍有欠缺,都有可能让另一方产生误解,并影响到双方的关系。

三、几点建议要想妥善处理好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系,笔者认为应该做到如下四点一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对价格

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利用平时的案卷制作和评比等工作的开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力求各种法律文书符合规范化要求,鼓励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只有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每个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

质,提高价检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避免执法程序上有瑕疵或者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出现而引发矛盾,影响妥善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系。

二必须强化作风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教育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多进行换位思考,多站在被查单位的角度考虑问题。

严肃党风政纪,对违法乱纪的价检人员要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护短。

消除被查单位潜在的信任危机,坚决制止个人言谈举止不规范不文明行为,杜绝案件查处过程中违反原则的乱许愿,避免出现因达不到被查单位的期望值而产生矛盾,进而损害价格行政执法主体与被查单位的关系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必须增强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参与政行风热线等活动,解疑答惑,接受咨询,倾听被查单位的心声;利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资源优势,帮助被查单位加强价费管理和进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及物价员、收费员免费培训等工作,无偿提供价费政策文件依据;将首问负责制落到实处,对到执法单位说明情况进行陈述、申辩的被查单位人员做到热情接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告知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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