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论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工作
论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工作[摘要]情报工作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基础工作,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工作比较落后,尤其是情报收集工作,已不能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进行调研,结合自己实际工作,认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能够有效地改变情报收集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制约。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情报网络情报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以及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工作使用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
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情报工作的现状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和机制转轨时期,贪污贿赂现象比较突出,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却普遍遇到案源短缺问题,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已成为困扰当前反贪工作的一大瓶颈。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等工作尚处起步阶段,还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实际需求,表现在:1.情报信息概念缺失,情报信息意识弱。
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从管理层、办案部门到办案人员还缺少一个明确的“情报信息”的概念。
2.没有专门的情报信息管理部门与情报人员。
现行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没有专门的检察情报信息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情报管理人员,平时虽会收到一些举报,也会为了办案去收集线索,但这只是办案之外的附带性行为,不是一种专门行为。
3.内容单一,手段落后。
目前检察情报信息的收集也主要集中在线索的收集,对线索之外的情报信息则很少顾及,且线索的收集渠道还是固定在以传统的举报为主。
4.没有建立系统、专门的情报资料库。
在实际工作中,收集到的一些情报资料一般都停留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处, 存在着系统性不强、检索性不强和情报价值不高的问题。
5.情报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缺乏区域协作。
当前情报信息来源主要是依靠群众举报,搜集的情报信息科学性、系统性不强;同时,检察机关上下级、各兄弟院和内设各部门的情报信息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况,资源共享程度较低。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鱼塾垒三!!!!!三望堕耋鋈l■圈豳雹圈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梁智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
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
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
2 .技 术 侦 查 资 料 的使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是 建 立 在 侦 查
( 二)技术侦查 申请 的审批 。审批涉及两个 问题 :一是
处 长 。吴 晖 ,湖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申诉 处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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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侦查措施 , 只有在常规性侦 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时才能采 用技术侦查措施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0 0
条 a也规 定 , 有 在 以 其 他 方式 不 能 或难 以查 明 案情 、侦 查 只
的技术含 量高 , 检察机 关单独无 法完成 , 需要其他机 关配合 ,
立 法 应 当赋 予侦 查机 关 强 行性 的 请 求 协 助权 , 务 协 助 的部 义
门 或人 员不 得拒 绝 。如 在 德 国 ,根 据 监 听令 状 ,有 关 邮政 局
被指控 的住所的条件下 ,才允许命令监视 、录制 电讯往来 。 [3笔者 认为 ,我国在对技术侦查进 行立法的时候 ,也应 限 11 1 定: 只有在运 用常规性侦查措施无法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 的情 况下 , 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 如果直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时 ,必须充分说明理 由。
措施所获得 的个人情况信息 , 只有在其他也符合进行秘密监 听条件 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使用 。【 笔者认为 ,我国在 J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资料的使用进行立法时也应作类似规定。 3 .技术侦 查资料的销毁。技术侦查资料的长期保存将 使侦查对象 的个人隐私被泄漏和滥用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 许多国家和地 区立法均规定 , 技术侦查所获得 的证据资料一 旦在本案中使用完毕 , 必须马上销毁 。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 10条 b第 ( 0 六)项规定 ,当追诉不再需要以监视 电信往 来措 施获得的资料时 , 当在检察院监督下不迟延地将它们 应
沈源: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审查
沈源: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审查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点是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腐败问题日益突出。
预防腐败、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
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严格证据标准、注重案件质量,所办理的案件有罪判决率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证据审查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行之有效定的证据审查工作方式。
现在笔者就将结合案例从职务犯罪的特点、证据的主要表现及证据审查这几个方面予以叙述。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管理职权所实施的犯罪,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其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它的主要特点是:1、犯罪主体特殊。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
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多。
2、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联系。
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3、手段的智能化。
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证据是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项《规定》),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然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和职务层级较高,侦查难度较大,如何克服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难点分析1.职务犯罪案件层面高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的人员和职务层级都比较高,案件涉及范围广,不仅涉及领导干部,也包括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务、重要责任人。
2.证据获取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依据,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于一般案件要高得多,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获取的范围广泛,涉及机构或人员多、时间长、地域广,证据材料种类复杂,其中有很多需要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数据。
3.根据法律进行定性职务犯罪涉及案件多,种类繁多,属于管理以及行政范畴的,它的规范基础也非常复杂,要根据法律进行定性比较困难。
二、对策措施1.加强协同侦查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侦查。
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线索协查,以最大限度发掘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2.强化证据保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抽象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摸清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防止造假等情况的发生。
3.精准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较难,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定性标准,协助立案机关对其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以实现从定性上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性要求。
三、案例分析1.邱学强案邱学强案是我国著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和地点分别在2017年1月18日和深圳市,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
该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涉案人员和时间长,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2.蒋洁敏案蒋洁敏案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拘的案件,也是国内比较恶名昭著的案例之一,案中蒋洁敏作为省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其贪污行为已达到了5个亿的惊人数字,该案件的开庭审判涉及了众多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需要细致、耐心的进行获取和审议。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筛选
z4 成 为 实务界 以及 理论 界讨 论 的焦点 , 中围绕 筛选案 件 的意 义 、 - f 文 筛选 线 索的方 法 以及如 何拓 宽线 索 来源发 表 了相 关见 职 务犯 罪 案件 线 索 亵渎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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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 反腐 工作 也越 来越 具有 决定 性 的作用 。 另 一方面 , 我们 也应认 识到 , 对于 突 出打击 、 点灵 活地组 织 重
社 会现 象 , 一股 的犯罪 更 具有 隐蔽 性 , 较 犯罪 分子利 用 市场经 济 和 筛选 案件 线索 这 一 问题 ,不 能只 限于 有案 可 办和 成案 率 的高 条 件下 形成 的制 度上 的漏洞 , 方 设法规 避法 律 , 往 往 由于 证 低 , 想 而 还应 当站 在服 务党 和 国家工 作 的大局 , 树立 检 察机关 形象 的 0 在 认真 地组 织和 筛选 案 据 不足 , 然怀 疑其 财产来 自非 法途 径 , 无从下 手 , 纵 了犯罪 高度 来 认识 。 总而 言之 , 反腐 败斗 争中 , 虽 但 放
分子。 与此 同时 , 务犯 罪 自侦部 门 住往 能够通 过 各利 途径 和来 件 线索 , 十分 重要 的 。 职 , 是
源 , 得 各种 各样 的线索 , 其中 的一 部 分便 是破 获H 务犯罪 案 取 而 j { 二 、 选线 索的 方法 筛 “ 务犯 罪线 索 是指蕴 涵 、 映职 务违 法犯罪 事 实 的未经 检 职 反
基 础 。如果 在对 案 件线 索进 行 分析 筛选 的过 程 中遇 到难 以克服 是 由多方 面 的 因素构 成 的。 因此 , 不对 所有 的线 索材 料进 行认 真 的阻碍 ,就 不可 避 免地 会严 重 阻碍接 下 来工 作 的顺 利开 展 。 因 的 筛选 和甄 别 , 不可 能得 到真 正有 价值 的线 索 , 如何 对 已有 就 而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发现线索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来讲,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办案,对办案来讲,最重要的又是案件线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
作为一名反贪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侦查员,不能坐等线索上门,要不断增强侦查的敏锐性,牢固树立深挖意识,善于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入手,挖出更多犯罪嫌疑人;从一起案件入手,挖出更多起案件;从小案入手,挖出大要案件。
现就笔者这几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点滴体会,对于如何发现案件线索作一简要总结。
一、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入手,深挖同类犯罪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行贿人,同时也是受贿犯罪嫌疑人,我们通过提高审讯(询问)技巧,加大审讯(询问)力度等措施以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灵活运用侦查式发问,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006年我们在办理卫生局局长董某某受贿案时,找民政局安置办主任盛某某了解其为安置亲属给董某某行贿的问题,询问前我们了解到盛某某负责本县的军转安置工作多年,同样可能存在借人员安置受贿问题。
因此盛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员在作了一定的谈话铺垫后,就单刀直入的问他”在人员安置方面有什么经济问题需要说明吗”,盛由于心理压力较大,很快就交代了自己在安置办工作期间,利用安排志愿兵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志愿兵10000元现金的贿赂问题。
从而通过董案查证又挖出了盛某某涉嫌受贿这一重大案件。
二、从分析行业犯罪特征入手,深挖窝案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注重对行业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研究,抓住该行业某一领域的犯罪易发点,推而广之,明确侦查的方向和重点,深挖职务犯罪窝案。
如在办理某乡镇卫生院院长李某某受贿案时,发现李的受贿主要发生在该院购买医疗器械、人事安排以及建筑等领域,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判断在其他卫生院也存在该种情况,于是通过外围摸查,搞清侦查的方向和重点后,及时传讯有关当事人,又一举立查了另外六名医院院长及财务人员受贿案,实现了我院历史上查办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突破。
职务犯罪证明国有企业单位的证据资料
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或职务权力为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国有企业单位来说,职务犯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及时查处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
下面将针对国有企业单位提供职务犯罪证明所需的证据资料进行介绍。
一、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1.贪污受贿:以贪污行为、贿赂行为等为主要表现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2.挪用公款:职务人员将公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等私人用途。
3.徇私舞弊:职务人员为个人私利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
二、证据资料的要求1.书面证据:包括相关文件、凭证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实施过程。
2.电子证据:包括电流信箱、通讯录、短信记录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存在和实施过程。
3.口头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明职务犯罪活动的事实和情节。
4.物证:包括相关物品、财物等,证明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实施过程。
三、证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1.核实情况:对职务犯罪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相关证据、证人等。
2.收集证据:针对职务犯罪活动的不同表现形式,收集相应的证据资料,确保证据齐全。
3.整理资料:将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结构合理、便于审查和使用。
四、证据资料的保管和交接1.保管要求:对收集到的证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2.交接流转:根据案件审查和侦查的需要,及时将证据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确保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五、证据资料的呈现和运用1.提供申请:在办理职务犯罪证明的申请时,将完整的证据资料进行提供。
2.案件审核:在相关部门审查案件时,提供证据资料的电子或实体文档,进行相关证据的审查验证。
3.案件诉讼: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将证据资料进行呈现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在提供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务犯罪证明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密性,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对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严肃认定和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共利益的正义。
职务犯罪案件查帐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查帐取证的方法与技巧时间:2011-08-25 作者:张振光李守瑞来源:正义网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做好财务查帐工作,是揭露犯罪,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
司法会计查帐在办案实践中比司法会计鉴定使用更广泛,为侦查工作提供帮助,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发挥更大作用。
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口供无法突破时,司法会计会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有目标的快速进行查账,寻查疑点,发挥司法会计专业特长,查找违反财务制度的会计核算和凭证,对相应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审查和分析,寻找与案件有关联的线索和证据,为侦查人员提供审讯的方向。
近年来,作为司法会计在协助自侦部门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通过不断摸索,总结了下面一些查帐的方法和技巧。
其中,部分做法对成功突破案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一、注重细节,善于从清查核对单位财务帐务中发现端倪单位财务帐务,是查帐的最基本对象。
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会在单位帐面上留下蛛丝马迹。
但是,随着当前财务管理的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通过清查核对单位财务帐务发现犯罪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查帐人员要心细眼明,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问题,尤其是要特别关注三个环节:一是要看帐面上是否存在大量长时间未还借条的现象。
从中发现有无挪用公款、占用单位资金的问题。
在协助办理某水利安装公司会计王某挪用公款一案时,通过清查该公司财务帐务,发现大量王某给财务人员写的借据,且长时间未予归还。
通过进一步追查该笔款项的去踪,很快发现了王某私自截留挪用大量单位资金长期不还的犯罪事实。
二是要看是否存在突发性的或者长期挂帐的大额经济往来帐。
特别是与有关单位长年没有经济往来,而突然在短时间内频繁发生大额经济帐目,或者长期空挂的大额经济往来帐,更要特别关注,必要时要到有关对方往来单位核对,以查证其帐目往来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空挂虚假帐目,实为非法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
在协助办理某水泥厂朱某挪用公款案中,清查财务帐目时,发现该单位与某冷藏厂长期不再发生经济往来,但是帐面仍挂有往来帐,这引起了我们的怀疑,经到对方单位核对,发现对方单位在2002年2月已经归还该笔欠款,根本不再存在业务交往,是一笔空挂帐。
浅谈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查问题
据。
重 选择时机 . 防止过早暴露调查意图和贻误 战机
三 、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初
1通过审查举报材料 , 、 分析判断如下 内容 : 举报 问题 的性 质 : 举报人 的动机 : 举报人 与被举 报人有无利
正 所谓 “ 磨刀 不误砍 柴工 ” 初查方 案 的制 定可 以指 引职务 .
( -动态调查 -)
1询问举报人 、 、 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 。 因举报人法律 知识 的局 限性 . 举报材料 的利用 价值受到 其
3 0
和分 析审讯人 员的职务 、 年龄 、 和问话 能力 , 界定 审讯人 员 的水 平和可靠性 . 同时也会 留意讯 问时周 围环境 和人员动态 。 分析 可 能被采取 的措施 .进而决定与检察 机关合作与 否或者合作程 度 的多少 。 对 于具有戒 备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 .讯 问人员应 当 以诚 恳的 问话态度来取得犯 罪嫌疑人 的信任 .讯问言语 和讯 问行为都要 表现 出公正合法 . 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 的戒备心理 。另外要特别 注意语 言的使用 .尽 量避免各种 容易产生刺激效果 的言语 和行 为。 2 抗拒心理类型 、 这是 指犯罪嫌 疑人对讯 问人 员强烈 的敌视 和抵触 心理 . 是 受讯 心理 类 型 中犯 罪嫌 疑人情 绪表 现最 为 激烈 的一 种 心理 状 态 在 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 跟案情无关 的情节 .但对关 键问题闭 1 5不谈或答 非所 问 .或大段的 自说 其 话 , 费时间 ; 浪 或者 甚至对讯 问人员进行 指责 挑衅 , 质疑 讯问人 员工作 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 讯 问人员对 这种最强烈 的抵 触心理 .应 当做 到 以诚对待 犯 罪嫌疑人 . 不做 出损害犯罪嫌 疑人人格 和 自尊的行为 , 取得对 方 的信任 。对于无法律依据 的挑衅行 为 . 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 政策依据 . 同时要义正 言辞地 指 出其行为 的错 误性 . 要求其端 正 态度 。 三 、2 “ 6岁” 年龄段职 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 . 司法机关查 办 的职务犯 罪案件 中. 在 一些犯罪 嫌 疑人 的年龄非常小 .甚至有一些 是刚刚走 出校 门进人工作 岗位 不久 的年轻 国家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年龄小 . 思想观念相 比 自己 的父辈 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同时他们也是喜 欢 自我实现 的一 代, 由于社会 阅历 浅 。 自我约束 力差 , 以容 易受 到外界 不 良思 所 想或倾 向的影响 . 进而走上犯罪 的道路 。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 犯 罪具有 以下特 点 : 1不 一定掌握 权力 , () 但是 却 可能有机 会利用 职务便利实施 职务犯罪行为 , 如单位 的会计 、 出纳 ;2 大部分 犯 () 罪发 生在 国有 企事业单 位 。 单位监 管松散 ;3 涉 案金额 可能 很 () 大。 因此 . 处于“ 6岁” 2 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 时的心理类 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1忧惧心理类型 、 按照刑法规定 . 犯罪嫌 疑人一旦经过 司法程序被判定 有罪 . 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 . 受到刑罚处罚 除 了是一种制 裁 . 更会改变他们 的人生轨迹 . 这对 于年轻人来说 更 是如此 。 因此 。 在侦查讯问 中。 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 。 这 种心理使他们 害怕受 到刑罚处罚 .不 敢正视现 实 .精神压力很 大 .具体表 现为 :犯 罪嫌疑人强烈 的想要逃避处罚 或者减轻 处 罚: 部分 犯罪嫌 疑人精神 高度 紧张 , 恐惧 情绪 突出 , 对讯 问人 员 的提问 , 或答非所 问 。 或问一句答 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 .都掌握着 或接触着一 定 的权 力 , 有一种 优越感 , 之 自身对法 律知识 的 了解 , 加 甚或 是 知道法律制 裁的力度 . 如果确实 存在实施 职务 犯罪的行为 . 么 那 旦被 当作犯罪嫌疑 人 . 随着讯 问的深入 . 忧惧心理 就会产生并 不断增强 他们 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 的 同时也希望 获得法律 援 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讯 问工作 中要 注意对这种忧惧 心理 的把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来源:原载《人民司法》2020 第25 期,转自说刑品案;尚晓阳、许建华,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可以说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方面最权威、详实的文章,回应了很多实务争议,值得反复研读,有的省纪委监委审理培训班,专门以此文为教材进行详解。
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以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为视角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确认证据则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把好证据审查关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
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和甄别,将合乎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存在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将非法、虚假及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最终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已改由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证据标准具有一致性、统一性。
从案件特点和司法实践看,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如何正确把握证据标准,抓住证据审查重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拟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对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中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关于主体身份的证据审查(一)对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审查职务犯罪案件首先应从主体身份审查开始,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职务犯罪证据标准
职务犯罪证据标准1. 书面文件:收集和保留涉及职务犯罪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报告、备忘录、电子邮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2. 电子证据:确保保留电子数据作为职务犯罪的证据。
这可以包括电子邮件、存储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的文件、即时通讯记录等。
3. 财务记录:职务犯罪常涉及财务不当行为。
要收集和保留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例如会计报表、财务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等。
4. 见证人证言:收集可能具有知情权或亲眼目击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见证人证言。
保留他们的陈述、声明和口述证词。
5. 相关人员证词:记录涉案人员之间的对话和交流,这包括面谈、电话记录和其他形式的交流。
保留这些证词作为证据。
6. 视频和影像材料:收集和保存与职务犯罪相关的视频和影像材料。
这可能包括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录像、现场录像、照片等。
7. 网络痕迹:如果涉案行为涉及互联网或计算机系统,确保收集和保留与职务犯罪相关的网络痕迹。
这可以包括IP地址、登录记录、浏览历史、下载记录等。
8. 口供录音:在对涉案人员或涉案人员之间进行面谈或询问时,进行合法的录音,并保留这些录音作为证据。
9. 鉴定书和专家报告:向专业人士委托进行相关物品的鉴定和评估,收集并保留他们的鉴定书和专家报告作为证据。
10.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收集和保留其他相关证据,例如过程记录、证据存放登记、相关当事人的录音录像等。
注意:这些标准提供了广泛的指导,但实际应用中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特别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文件或证据时,应妥善保护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集 行为 规定 了具 体 的方式 方法 。 比如 讯 问的时 候 , 当 首先 查 明 应
他 的基本 情 况 , 问其 是否 有犯 罪 行为 , 其陈 述有 罪 的事 实或 讯 让 者 作无 罪 的辩解 ,然 后 向他 提 出 问题 。对提 出 的反证 要 认真 查
一
我 国 《 事诉 讼法》 依 靠群 众 明确规 定为 我 国刑事 诉讼 的 刑 将 项 基本 原 则 。《 事诉讼 法》 4 刑 第 3条规 定: 审判 人 员 、 “ 检察 人
遵 循 以下主 要 原则 :
过 程 中 以及 犯罪 得 逞 以后 , 难免 会露 出一 些蛛 丝马 迹 , 一些 都 有
( ) 须严 格依 照 法定程 序进 行 一 必
程 序的 非法性 往往 导致结 果的错 误 , 因此在 我们现 在既 重 实
异 常现 象而 彼人 民群众 看在 眼里 , 于心上 。 以人 民群众 当 中 记 所
叙述。
关键 词
职务 犯罪
证 据收 集
法律 事 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 l -2 -2 10 —5 22 1)2 0 10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l
一
、
职 务犯 罪 案件证 据收 集 的基 本原 则
人 民群众 的拥 护 和支持 , 都很 难顺 利进 行 , 以达 到预 期 的 目的 难 和效 果 。 检察 机关 的取 证 活动 作为 一项涉 及面 广 、 极其 复杂 的工
收集 证据 是指 在 诉讼 或非 诉 讼法 律事 务 中证 明 的主体 运 用
法律 许可 的方法 和手 段 , 发现 、 集 、 采 提取 证据 的活 动 。 收集 证 据 是查 明案件 事 实 、 确处 理案 件 的前提 和基 础 。 里讲 的证 据 收 正 这
浅谈如何搜集和固定受贿案件的证据
浅谈如何搜集和固定受贿案件的证据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各类职务犯罪中,受贿案件相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其他案件而言,突破难,取证更难。
一、受贿案件犯罪证据的特点受贿犯罪的证据形式单一、取证难度大、证据易变化、证据不完全,往往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以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
多数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时供时翻,或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否认收受钱财,否认犯罪事实,或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收受钱财已作公用等等辩解其行为合法,或以领导知道其收受他人钱物为由减轻其罪责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供述的不稳定性。
二是有关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
贿赂案件的证人,或本身是行贿人,或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因此极易翻证。
翻证的理由通常不是索贿、收受钱物,而是借用;不是为谋取利益送礼,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馈赠。
特别是受贿人的上级或同事往往以直接证人的面目出现,把受贿款的去向证明为用于公用,使受贿案件无法定案。
三是极易出现新证据否定原有证据的情况。
出现的新证据既真实的,也有虚假的。
真实的新证据是指在新的诉讼环节办案人搜集到的新证据。
而虚假的新证据是指在新的诉讼环节,有关单位为掩盖事实真相采取的巧立名目、开条子、出收据、出记录等手段,制造与原证据相悖的书证,来否认案件原有的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全面、深入的搜集证据1、搜集基础性证据。
在实践中,办案人员住往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其他基础性证据的搜集,这样就容易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有机可乘。
为此,我们要做到:一是要注重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
搜集时应注重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
如果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就会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而无法受案;二是要注重搜集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关键。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人证言收集与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人证言收集与分析一、引言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本文将从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分析角度出发,探讨其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的作用与重要性。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1. 侦查阶段的证人传唤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警方及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传唤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为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应采取适当的询问方式,并对证言进行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
2. 证人报案及举报的调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证人可能通过报案或者举报的方式提供线索。
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调查证人提供的信息,记录证人的口供,并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时候证人可能就是案件中的被告人,例如公职人员或者企业高管。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纪律检查部门需要与这些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等细节,以获取关键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分析1. 证人身份真实性核实在收集证人证言之后,需要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确保证人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等信息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排除虚假证言的可能。
2. 证人证言的逻辑一致性分析对不同证人之间提供的证言进行比对与分析,查看证言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如果存在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澄清,核实真相。
同时,在与其他证据相比对时,需要确保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3.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时,需要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这包括证人的经历、社会地位、声誉等方面的考量,以及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程度。
只有在确信证人可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其证言才有更高的排除虚假的可能性。
四、结论与建议证人证言在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确保证言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应注重证言的收集与分析工作。
在证言收集过程中,要注意按照法律程序传唤证人、调查证人报案及举报,同时与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一、案情概述根据对×××(案件涉及人员)的调查和审理情况,现将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进行说明。
二、证据收集1. 手机通讯记录根据调取的通信运营商数据,发现×××与涉案人员频繁通话,并在关键时期频繁往来,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2. 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发现其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出现大额资金交易,金额与案件中的贪污数额相符。
3. 财务文件通过调阅涉案单位的财务文件,发现存在多起虚假报销和受贿记录,可证明×××违规行为。
4. 现场勘查和抽样检验根据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并抽取关键证据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因案件发生地点的监控录像、物证等。
5. 证人证言经过调查取证,获取到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包括×××的下属、部门同事和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他们的证言对确认×××的职务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6. 其他技术手段针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分析。
三、证据整理1. 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包括案情梳理、证据完备性评估、时间轴绘制等,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建立证据档案。
2. 证据分类根据证据的性质和关联关系,对证据进行分类,如财务类证据、通信类证据、现场勘查类证据等,便于后续使用和理解。
3. 证据标注和编号为了方便对证据的查找和引用,对每一份证据进行标注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证据索引,确保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够有效地使用证据。
4. 证据链构建根据证据之间的关联和证据链的需求,将证据按照线索和证据链构建的要求进行整理和排列,保证证据的连贯性和证明力。
5. 证据描述和呈现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证据出处、收集方式、重要性等,并采用适当的形式进行呈现,如文字描述、图片、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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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
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
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
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
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
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其次,证据之间还要相互印证,综合判断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果等案件七要素的相关证据是否一致,特别是后三种要素的证据,因为它们关乎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
最后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使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
我们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要手握两样“法宝”。
一个笔者称它为“渔网”——要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尽可能多地网罗相关证明材料;另一个称它作“簸箕”——要仔细甄别上述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过滤出存在定罪可能和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定案证据。
要牢牢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收集的证据最终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驳不倒、被合议庭的法官们一致采信。
三、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要求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在证实犯罪事实方面除了要满足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等刑事犯罪共性特征外,从犯罪构成来看,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还需要满足如下特殊要求:(一)犯罪主体方面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最显著的标识。
其犯罪主体可以简单概括为“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行为人所就职的单位,其组织人事工作应该管理得较为规范,证实其犯罪主体身份的档案资料也往往保存得比较完备。
可以说,相对其他证据,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中最容易收集的。
我们要从这些资料中提取行为人的“工作履历”、“任职文件”、“职权范围”等书证在案,由此判断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怠用、滥用和逾用”相关职权。
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中,关于主体身份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就是国有企业涉及改制、重组等企业及人员性质发生根本变更的情形。
比如“以公用资本退出为核心”的国有企业的二次改制,除了明确是国有单位委派到改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特别委派的人员,无论改制前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再构成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
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收集涉案人员是否有委任状、委派书或者其他相关的任职文件材料。
如果国有企业改制后,没有重新办理正式的委派手续,即使原班人马继续留任、即使行使的职权范围与改制前也一样,也不宜按照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
(二)犯罪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是“由人到事”,这和我们纪检委“由事到人”的方式恰好相反。
侦查从一开始通常更突出搜集犯罪动机、犯罪意识形成并表现的过程,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认识的态度和配合程度等。
如“贪污罪”,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占有公共财物为非法,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当然还要结合对涉案财物的处分行为等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可信性,从而正确判断、认定其主观心态。
渎职犯罪,根据不同罪名犯罪构成中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有的要求是故意、有的要求是过失,这些一定要严格区分,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主观方面。
(三)犯罪客观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多是行为人利用或借助手中权力而实施的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
假设证实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没有什么关联,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行为,这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重点内容。
比如某法院的出纳员在下班后利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执行局暂存被执行人款项的保险柜,拿走了其中的一万元现金。
这名出纳员的犯罪行为其主体、主观看似都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恰恰是因为他窃取现金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所以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四)犯罪客体方面贪污贿赂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侵犯了财产的使用、收益和所有权。
渎职侵权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到各罪,其选择客体又不尽相同。
这些特征必须在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中得到体现。
这就要求我们对财产的处分情况、对国家机关正常秩序遭受破坏的程度作充分的证据收集。
还是以贪贿犯罪案件为例:一名国家机关的会计,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单位账户内的50万资金偷偷转至其丈夫公司的账户。
如果以上述被转出资金到其丈夫公司账户的时间作为截点,我们无法判定她的行为究竟属于“挪用公款”还是“贪污”,这就需要我们继续收集有关涉案款项具体流向的更详实的证据。
如上述时间截点后的4个月,该会计将这笔资金挂在其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明细账下,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就是典型的“虚假平账”行为。
该会计通过骗取的犯罪手段,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使其单位对该笔资金彻底丧失了所有权。
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四、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其证据收集也有其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言词证据有较强的依赖性,二是一般都有大量的书面资料可查,三是不同调查阶段,证据的效力不同。
受水平和篇幅的限制,以下仅重点谈谈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的收集方法。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主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证人证言”两类证据为主。
相比其他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缺乏直接的被害自然人,不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现场性和直接对抗性,其犯罪行为给为隐蔽。
而且是职务犯罪案件中,了解案情的证人很少,这就让言词证据在认定职务犯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的利益关联性,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是“证人证言”,都具有时证时翻的易变性。
所以,如何收集并固定好言词证据完全关乎定案的成功率,而制作一份好的笔录就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
制作好的笔录其实并没有什么诀窍可言,但还是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律可循:首先在讯问或询问前,一定要制作一份提纲,要明确自己通过这份笔录想获取什么信息、达到何种目的;其次在问题的设计上,要围绕案件七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有逻辑地展开,做到层次清楚、用词准确、详略得当,这样的笔录才能更好地将案件事实呈现给法官,使其形成“内心确信”。
第三,一份笔录一定要忠于原话、但又不能拘泥于原话的表现形式。
很多时候,被讯问或询问人的言语过于啰嗦或者条理不清,我们可以在忠于原话的基础上,综合表述其意思,并得到对方的认可。
同时在制作笔录时,还要注意语言语气的运用。
如一个年轻人的证词中,语气不能表达得老气横秋;一个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不可能用许多“法言法语”去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这些笔录作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就会遭到质疑,或者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留下翻供的机会,甚至事后说是被逼迫、刑讯逼供情况下说出自己平时不可能说的话,这种情况下,笔录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第四,笔录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一定不能出现任何的程序瑕疵。
比如选择询问的地点,要么在证人单位、家里,要么在询问室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地点进行。
讯问或询问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其享受的诉讼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诉讼义务。
笔录制作完毕后,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检查、核对后再交给被讯问或询问人阅签。
否则,不排除对方看出漏洞后、默不声张,以此作为日后翻供的口实。
最后,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还要注意使用多种表现形式去固定。
比如运用同步录音录像、让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认罪或证明材料,以防止和应对其日后抵赖。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类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类的原始证据,但物证、书证较多,一般都有大量的书面资料可查,如单位的账目记录、票据、研究涉案事项的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贿赂实物等等。
物证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物品记载的文字、符合或图画等所表现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它们虽然都是间接证据,但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数额,是令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最强有力的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的收集一般把握如下原则和方法:1、明确收集的程序和手段。
比如是采取勘验、检查还是搜查的方式来提取、扣押物证、书证。
2、尽量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原物(件)。
如果原物(件)因为客观因素无法提取的,要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后,要在复制件上面详细注明提取经过、原物(件)存放处以及提取人签名,并由提取人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3、审查收集提取的物证、书证是否有遗漏、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等固定证据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很多时候是使用复印件来作为证实犯罪的证据的。
在制作此类复印件时,首先要完整的复印材料,对于材料中出现的空白页,一般要注明原件第几页至第几页为空白页;原始凭证中凭证页和粘贴的票据,也要复制完整,如果在同一凭证中存有跟案件无关的票据,可以附页说明;复印不全或者不清的文字内容,提取人应该参照原件手工复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添加的部分要加盖被提取单位印章证实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