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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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抄袭行为法律后果

电商平台抄袭行为法律后果

电商平台抄袭行为法律后果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抄袭行为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电商平台上的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电商平台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以警醒相关从业者和用户。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著作权法的适用在电商平台上,商家可能通过复制他人的商品图片、文字和设计等内容,进行抄袭行为。

这些原创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2. 法律责任如果某个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存在抄袭行为,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并提起诉讼,侵权商家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商家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侵权所得和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担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商家进行罚款,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3)承担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侵权商家可能面临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商标法的适用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在电商平台上,商家可能冒用其他商家的商标,标注在自己的商品上,以此获取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 法律责任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商家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商家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侵权所得和商标所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担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承担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侵权商家可能面临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正文:----------------------------------------------------------------------------------------------------------------------------------------------------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省版权局:你局关于咨询行政处罚时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行政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

虽然行政处罚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但行政处罚时效是以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终了时起计算,而不是象民事诉讼时效那样,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继续提出民事诉讼。

二、对于剽窃行为的终了,我们理解:剽窃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其停止之时,剽窃者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剽窃物的出版发行应视为剽窃行为的继续,只要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其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只有当剽窃物停止了出版发行,才视为剽窃行为的终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著作权管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国家著作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收费机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著作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繁荣。

第四条国家著作权局是我国著作权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的著作权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地区内著作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著作权收费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著作权收费管理的机构,依法从事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等收费业务。

第八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是指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其著作。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其著作。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其著作。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其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进行展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其著作。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于著作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程序①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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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本法第 36、47、50、54~55 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37 条; 《刑法》第 217~218 条。

「意思分解」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权利救济,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 具体侵权形态(1) 《著作权法》第 46 条罗列了 11 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只负民事侵权责任。

这 11 种行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住手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限于篇幅与必要性考虑,这里再也不一一列出该 11 种行为,读者可查看所附法条;(2) 《著作权法》第 47 条罗列了8 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这8 种行为的实施人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伤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第 217、218 条)。

2 不视为侵权的具体形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详见本书前述相关内容,此处再也不展开。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应分别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若发生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被侵权一方是要进行赔偿的,或许我们很多人对此还不清楚。

那么,下面由我为您介绍一下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法律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法律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定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处理申请来解决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的相关事宜。

一、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述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是指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相对于司法途径来说,更为简便快捷,一般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争议。

二、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 著作权权属纠纷,即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2. 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他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即涉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问题的争议。

三、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要书面提交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明确表明争议的事实、事项、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行政处理机关将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所述的争议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3. 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机关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等;4. 决定书:经过审查和听证后,行政处理机关将作出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争议的处理结果和具体要求;5. 效力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四、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和劣势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相较于司法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1. 优势:a) 简便快捷:相比于司法审判程序,行政处理更为简单高效,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处理结果;b) 低成本: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无需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等成本;c) 专业性:行政处理机关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纠纷的本质。

2. 劣势:a) 效力有限: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无法强制执行;b) 范围受限:只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争议可能不适用;c) 申诉程序存在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文化表达方式,一直以来都拥有广泛的受众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监管缺失,音乐行业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和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音乐行业的发展,保护音乐产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音乐行业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音乐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处罚1.音乐著作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非经授权的音乐使用行为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音乐行业中,一些未经授权的音乐发布、传播和演出行为常常存在。

对于盗版音乐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传播以及有偿提供盗版音乐软件的,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此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盗版音像制品的罚款和没收措施。

2.侵权行为处罚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

被侵权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音乐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1.音乐活动审批管理为了规范音乐市场活动,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针对音乐演出、音乐节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审批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演出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音乐活动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范围举办音乐演出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

2.商业欺诈和侵权行为处罚在音乐市场中,一些商家和从业者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谋取利益,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包括两方面的,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这其中,侵权人的具体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相关立案标准后,才会以具体的罪名定罪处罚。

那么,侵犯著作权具体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种类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权益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为了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对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权益的具体保护进行探讨。

一、作品创作权的确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以文字、口述、图像、音响、视频等形式表达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视为著作权对象,并赋予创作者相应的权益。

二、著作权的权益保护1.署名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这一权益的保护,确保创作者的个人声誉和知名度受到充分尊重。

2.修改权: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可以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任何变动。

这一权益保护,保证了创作者对作品内容进行维护和改进的自由。

3.发表权: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即是否对外公开发表。

这一权益保护,确保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有主导权,可以自行决定作品何时何地公开发布。

4.署名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任何转载、传播、展示他人作品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创作者的同意,并在作品上标明创作者的姓名。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侵权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

1.禁止侵权行为: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展览、发表、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均视为侵权。

2.民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公开道歉。

3.行政处罚: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4.刑事责任:著作权法还规定,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国际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不仅对国内作品的保护作了规定,还包括对于国际作品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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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为⼈因实施侵权⾏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为。

第⼀,侵权⾏为使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第⼆,⾏为⼈的⾏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的⾏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

第三,⾏为⼈实施侵权⾏为是由于过错。

第四,⾏为⼈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民事责任形式(1)停⽌侵害。

为能够及时制⽌侵权⾏为,防⽌扩⼤损害后果,受害⼈可以要求⼈民法院责令侵权⼈⽴即停⽌正在进⾏的侵权⾏为。

例如,根据受伤⼈请求,⼈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即停⽌出版,发⾏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

侵权⼈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为给著作权⼈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式。

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表⽰歉意。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称损害赔偿。

是指侵权⼈以⾃⼰的财产抵偿,弥补⾃⼰的⾏为给受需⼈造成的损害。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为。

出售盗版书籍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出售盗版书籍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出售盗版书籍⾏政处罚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版书籍是属于侵犯著权的违法⾏为,明知书籍是盗版⽽出售的,出售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那么出售盗版书籍⾏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出售盗版书籍⾏政处罚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售盗版书籍的,由著作权⾏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并且要向著作权⼈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为其作品、录⾳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信息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推荐阅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荐阅读: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没收侵权制品;(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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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
《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制品;⑤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管辖与时效
1.地区管辖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级别管辖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3.共同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移送管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行政处罚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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