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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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造成劳动者的身体机能障碍、器官功能损害或者死亡。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依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介绍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了解和参考。

1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轻微伤害,如轻微烫伤、轻微擦伤等,不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轻伤,如轻度烧伤、轻度骨折等,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和生活,但不影响其基本劳动能力。

3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中度伤害,如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部分工作能力,但不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

4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较重伤害,如较重烧伤、较重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一定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5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重伤害,如重度烧伤、重度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大部分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6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害,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7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极重伤害,如极重度烧伤、极重度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需要长期护理。

8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特别重伤害,如特别重度烧伤、特别重度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需要全天候护理。

9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特别严重伤害,如特别严重烧伤、特别严重骨折等,影响劳动者的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需要全天候护理,并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

10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特别特别严重伤害,如特别特别严重烧伤、特别特别严重骨折等,导致劳动者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需要全天候全面护理。

以上是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其等级的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伤残、死亡或者需要治疗的,依法享受的各项待遇。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最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一级工伤。

一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未受影响,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二级工伤。

二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三级工伤。

三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四级工伤。

四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五级工伤。

五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且需要辅助器具。

六、六级工伤。

六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临时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且需要辅助器具,且需要辅助人员照顾。

七、七级工伤。

七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永久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未受影响,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八、八级工伤。

八级工伤是指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永久伤残,但在工伤诊断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劳动者伤害或患病后遗留下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该等级划分主要以劳动者损伤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依据,以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特级伤残伤残程度达到法定最高限度,即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双眼丧失或者视力极度受损,双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极度受损,四肢丧失或者功能丧失,重度智力受损,瘫痪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单眼丧失或者视力受损,单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受损,一项肢体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某些重要器官功能受损或者较为严重的多个部位功能受损。

四、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一般,但丧失劳动能力,如单眼视力受损,单耳听力受损,各关节功能丧失,某些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多个部位功能受损等。

五、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损伤的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通常经历以下步骤:一、劳动者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残状况的描述等。

二、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检查、病史了解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其伤残程度。

评估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要求。

三、医疗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将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详细描绘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功能损害程度、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者携带鉴定书向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以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定过程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仅供鉴定和保险机构使用,不得泄露或滥用。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①一般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五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工伤。

②特殊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③给予特殊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二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三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工伤。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受伤部位的解剖学特点、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受伤者的实际工作性质和能力损失情况。

一、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身体功能受到极大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脑损伤导致植物人状态;- 严重颅脑损伤致使智力极度低下;- 双眼失明或双眼视力丧失;- 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 其他器官严重损伤或缺失,造成类似后果。

二、二级至十级工伤伤残二级至十级的工伤伤残则根据伤情轻重及影响程度不同而划分。

以下是简要概述:- 二级工伤伤残:重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活动受限。

- 三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中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活动有较大限制。

-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轻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轻微丧失,日常活动稍有限制。

-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身体损害较轻,劳动能力基本未丧失,但可能需要特殊保护措施或调整工作环境。

三、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由受伤员工、雇主或相关方提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 资料准备:收集并提供受伤者的医疗记录、治疗过程、康复情况等相关材料。

3. 专家评估:由医疗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4. 出具报告:形成正式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伤情、伤残等级及相关建议。

5. 结果反馈: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依法进行后续的赔偿和处理。

四、注意事项- 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确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 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 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客观,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估。

该标准将工伤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职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他人长期照料。

例如,全身瘫痪、严重的脑损伤等情况。

二级伤残则是职工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人辅助。

比如,双目失明或者四肢高位截瘫等。

三级伤残指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够进行简单自理,但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这可能包括单眼失明或者一肢失去功能等情形。

四级伤残意味着职工虽然能自理生活,但已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且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

五级伤残涉及到职工在原有工作类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但在其他一些工作中还能胜任。

六级伤残的职工在轻微劳动时可能会感到困难,但可以通过更换工种继续就业。

七级伤残则影响较小,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功能障碍,但通过调整仍可继续工作。

八级伤残通常指职工具有轻度的身体障碍,对工作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

九级伤残涉及的是微小的功能损害,对职工的工作几乎无影响。

十级伤残是最轻微的一类,指的是对职工工作能力没有任何影响的极小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套标准的实施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职工的实际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是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鉴定过程中会综合考量职工的伤害程度、功能障碍以及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工伤赔偿和待遇的标准。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工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1. 一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30%以上的伤残。

2. 二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20%至30%的伤残。

3. 三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10%至20%的伤残。

4. 四级伤残,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严重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达到1%至10%的伤残。

二、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程序。

1. 申请鉴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单位协助职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2. 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职工进行伤残鉴定,由鉴定委员会评定职工的伤残等级。

3. 结果公布,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公布鉴定结论,职工和单位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三、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伤残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身体损伤程度、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

2. 鉴定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采用权威的医学鉴定方法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对于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当认真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待遇。

四、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意义。

1. 保障职工权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待遇,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等级和待遇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一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腿截肢等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一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工伤二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单目失明、单耳失聪、手指或趾截肢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二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但较二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部分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较轻的劳动能力,但较三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度肢体残疾、功能受损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四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五级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轻微的劳动能力,但较四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五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六级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但较五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六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七级鉴定标准。

工伤七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伤残,但较六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七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W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三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对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者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的标准。

工伤等级分为十级,从轻度伤残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是对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十级的详细解释。

一、一级伤残(1%-10%):被定为一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11%-20%):被定为二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三级伤残(21%-30%):被定为三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四级伤残(31%-40%):被定为四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五级伤残(41%-50%):被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六、六级伤残(51%-60%):被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七级伤残(61%-70%):被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八、八级伤残(71%-80%):被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九级伤残(81%-90%):被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仍能从事一定劳动,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十级伤残(91%-100%):被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损伤程度来评估,十级工伤等级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的伤病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具体调整。

在工伤等级鉴定过程中,需要结合医学、康复和职业技能等专业知识,综合评估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造成的身体损害,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1-10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仍然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单眼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缺等,但仍能从事原工种或适当的其他工种劳动。

2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轻,但明显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双手丧失功能、双下肢残废等,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种劳动。

3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一侧肢体丧失功能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4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较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脑力劳动。

5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6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严重,影响了其工作能力。

如,双上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双下肢残废且伴有其他功能障碍等,但仍能从事简单的劳动。

7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级伤残,指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以上是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进行伤残鉴定,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祝愿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用于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五级标准和十级标准两种,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五级标准五级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将伤残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其中,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最轻的级别;五级伤残是指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最重的级别。

根据五级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分别是:一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轻体力劳动;二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中等体力劳动;三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减少,只适应于轻体力劳动;四级伤残: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减少,适应于中等体力劳动;五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十级标准十级标准是在五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将伤残程度进一步划分为十个级别,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其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原来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最轻;二级伤残:劳动者无法从事适应他原来职业或者其他任何工种劳动的伤残程度较轻;…九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较重;十级伤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程度最重。

总之,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从而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五级标准和十级标准是对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分级,劳动者根据自己的伤残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情况,我国有一套严格的鉴定标准,即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身体机能损害,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残。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指残缺、轻度听力损失等。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较重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部严重残缺、中度视力障碍等。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手部截肢、双眼失明等。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双下肢截肢、全身性化学中毒等。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并且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伤残。

如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并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

如严重脑损伤、严重脊柱损伤等。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伤残。

10. 十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死亡的伤残。

二、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职工。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完善。

在实践中,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主管部门对鉴定结果的干预,或者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等。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通常由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的具体鉴定标准如下:等级1:指适用于2.7%-10%之间的一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2:指适用于10.1%-15%之间的二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3:指适用于15.1%-20%之间的三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需要部分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影响,需要较多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5:指适用于25.1%-30%之间的五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有较大程度的损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损,需要较大程度的外人帮助。

等级6:指适用于30.1%-35%之间的六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等级7:指适用于35.1%-40%之间的七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8:指适用于40.1%-45%之间的八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微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轻微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轻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可通过适当调整工作和生活方式进行自我照顾。

3级伤残鉴定标准,指中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有较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照顾。

4级伤残鉴定标准,指较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丧失了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较多的帮助和照顾。

5级伤残鉴定标准,指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丧失了大部分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照顾和护理。

6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重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

7级伤残鉴定标准,指特别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几乎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8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其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9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指极端重度伤残,表现为身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治疗,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以上便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进行鉴定。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修订)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2023年修订)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2023年修订)工伤伤残评定标准背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工伤伤残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评定标准以规范工伤伤残评定工作。

目的本评定标准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工伤伤残评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通过细化评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评定存在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伤残的严重程度和对工人工作能力的影响,工伤伤残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丧失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作。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仍能进行生活自理和部分日常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日常活动能力,需依赖他人照顾。

评定程序申请工人或其监护人需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医疗记录。

调查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查,包括查看医疗记录、聆听工人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

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委员会将召开会议,讨论并评定工人的伤残等级。

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定结果通知评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或其监护人,并解释评定结果及相关权益。

结论通过本评定标准的实施,我们将提高工伤伤残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大家应切实遵守本标准,在工伤伤残评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包括-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下垂该侧眼眶内骨折所致重度下垂;4.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言目3级;5.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双眼视觉功能完全丧失;6.双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为0级;7.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5°) ;8.-侧眼球姜缩。

- -眼球正常,另一眼言目3级;9.双耳极度听觉障碍;10. -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11.-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3.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底骨缺损1/2以上,或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内出血;14.全身瘢痕面积90%以上:15.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6.女性一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损;17.外阴部瘢痕致使尿道完全狭窄或闭锁;18.肛管、直肠严重损伤,粪便失禁; .19.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重度障碍;20.双侧输尿管产唾堵塞,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重度智能减退:2.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3.双手全肌瘫肌力s2级;4.三肢大关节中重度功能障碍;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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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2019职工的伤害情况在经过确认属于工伤范围后,紧接着就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程序了,这可关系着职工能够按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的大事,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

究竟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是由小编提供的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17)一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26)一眼矫正视力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 cm2(注:2为平方),但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5)舌缺损>1/3,但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 μ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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