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合集下载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
1、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项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五、劳动合同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2、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3、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近期,劳动法修订案在我国确立并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劳动法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动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法修订案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权益保护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合同制度旧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合同期限、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

而在新劳动法修订案中,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的期限、内容、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工资福利保障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提出了加强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对于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新劳动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劳动者超时工作和加班安排,修订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新劳动法修订案提出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规定。

修订案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雇劳动者等违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从而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法修订案的意义和影响1.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法修订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修订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2.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修订案的推行,有利于平衡雇佣关系,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不同时间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旧劳动合同法逐渐被新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合同法进行对比,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变化。

一、合同签订方式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在保留了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合同的签订方式。

根据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并具备合同效力。

二、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是可以有一次性续约,合同续约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做了进一步调整,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劳动者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双方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技能特殊、岗位特殊的劳动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决定;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保障。

新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合同解除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方式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在继承旧法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明确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新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对旧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新法的出台旨在适应社会变革,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工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合同法也得到了一系列的修订,出台了新的版本。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合同法进行对比,并探讨其对劳动力市场和雇佣关系的影响。

一、法定劳动合同与买卖合同旧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者为了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关系”。

而新版劳动合同法修订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受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劳动条件和环境,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可见,新版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环境。

二、合同期限限制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旧版中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划分,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特定情况下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改变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降低了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期限的可能性。

三、加班和休息在加班和休息方面,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旧版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和国家法定工时进行,但具体细则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而新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加班应当在劳动者的意愿和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新版劳动合同法还强调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四、劳动争议解决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旧版法律多依赖于劳动争议仲裁,缺乏强制执行力。

而新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权益,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新版劳动合同法还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解除、降工资、降职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打压。

综上所述,新版劳动合同法相对于旧版法律来说,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更加明确和具体,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工作保障。

新劳动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自从新劳动法出台以来,新劳动法解读就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焦点。

由于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有很多的不同。

这部法律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的变化。

就让我们随着对新劳动法解读来一探究竟吧!!关键词一:合同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的新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近年来,该法的修订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传承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新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缩短试用期: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半,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限制劳动者婚姻、生育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积极推行灵活用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等灵活工作安排,满足不同的工作需求。

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用工选择,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工作模式。

四、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恶意欺诈行为,新《劳动合同法》也加强了制裁力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是我国劳动法律保护体系的
重要补充。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1月
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旧版《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
明显的变化和完善:
1. 合同订立方式,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
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订立,而旧《劳动合同法》只强调书面形式,这一变化更加符合现代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2. 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提
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合同期限的最长和最短时间,同时对
劳动者在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享有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3. 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和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
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报酬,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新《劳动合同法》相较于旧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完善和细致的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也需要与时俱进。

近期,国家对劳动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读,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修订案。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旧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方面多有笼统之处,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并不充分。

而新修订案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此外,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二、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在工资支付方面,新修订案对工资的计算和支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与此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在福利待遇方面,修订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提供的福利项目和标准,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保障。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旧劳动法对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仅有简单的规定,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而新修订案明确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界定,并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制度新修订案对劳动保护和安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修订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修订案还对特殊群体劳动者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其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修订案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重大改革。

修订案建立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灵活的解决渠道。

同时,修订案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清晰地展示了劳动法修订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进展。

通过更加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建设,新修订案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待遇、保护劳动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①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新旧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新旧的区别

不是!《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答:两部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劳动法》是一般法,综合性地对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在内的几乎所有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概括或原则的规定,在劳动关系方面规定的主要是基础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专门性地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相同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劳动法》而优先适用。

答:首先,在立法原意上突显“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该规定在《劳动法》突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并前置立法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注重立法本身要完成的时代任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日趋科学理性、日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强烈体现。

第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针对性地解决用工不签约和签约短期化的问题,以促进就业状态的稳定。

第三,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职工小张问:我们单位老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加重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和增加违法经济成本的方式设置了两项措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三款和第八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合同法:新旧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

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三、劳动合同分三种,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12、13、14、15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8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9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新旧合同法对比

新旧合同法对比

新旧合同法对比
新旧合同法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 **调整范围更广**:旧合同法只包括民事经济关系,而新合同法调整范围更广,还包括劳动合同,并废除了《劳动法》。

2. **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加明确**:新合同法规定更加细致,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解雇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更加严格**:新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为合同的执行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4. **关于赔偿的内容更加完善**:在旧合同法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只规定了赔偿直接损失的内容,但新合同法增加了间接损失的内容,为受害方提供了更多的赔偿依据。

5. **完善了违约责任**:新合同法增加了预期违约制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新合同法相较于旧合同法更为全面和具体,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不过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解释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调整范围扩大
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
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
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程序合法
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
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
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的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2、3、4三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也不应支付。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作出规定。

2、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有条件解除)。

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情势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双方协商未果的。

3、下列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提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
八、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①未按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违反保密及竟业限制义务等)
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竟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①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满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
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注: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或违法,符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及年限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通常标准及已工作年限,不太合理。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其他情形
十、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1、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予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资。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
6、用工单位不得转派遣。

7、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中应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数额与支付方式。

(57、58条)
注:这里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8、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非全日制工
1、非全日制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需支付补偿金;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劳动报酬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7、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

十三、关于加付赔偿金(标准为:50%~100%)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逾期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四、关于违法用工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予追究;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并承担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渎职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事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
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