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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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时间:2017年3月28日签订地点:办公室

鉴于股东张新力现阶段实际情况,将原所持的《吉林省联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张爱立。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协议双方:

甲方:张新力

乙方:张爱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甲方自愿将其在《吉林省联投投资有限公司》的5%股权(即出资50万元)转让给乙方。

1.2乙方同意受让前款甲方出让的《吉林省联投投资有限公司》5 %股权(即出资50万元)。

1.3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0万元。

第二条:转让与交割

2.1本协议签订,即表示甲方已将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2.2本协议签订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应在一周之内办理股权交割和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条:甲方的保证

3.1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且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置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3.2甲方保证:如查本协议的内容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主体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类似事件发生,甲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可能招致的损失。

第四条:乙方声明

4.1乙方声明:乙方自愿依据本协议之条件受让转让标的。

第五条:违约

5.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或责任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5.2如因甲方未能信守本协议之约定而使乙方招致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意见,这一书面意见将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按法律规定承担。

第七条: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7.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之间出现争议或纠纷,应予好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吉林省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文本和发生

8.1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一份待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8.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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