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仓库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区内仓库的合规运作,维护国家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监管区内的所有仓库,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监管仓库等。
第三条海关对仓库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严格监管,服务优化;(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仓库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仓库设立:(一)设立仓库需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二)仓库设立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仓库场地证明、管理制度等;(三)仓库设立后,需定期向海关报送仓库基本情况。
第五条仓库管理:(一)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二)仓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进出库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等;(三)仓库应设立货物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货物进出库时间、数量、品种等信息;(四)仓库应设置海关监管标志,确保海关监管区内货物安全。
第三章货物进出库管理第六条货物进出库:(一)货物进出库需凭有效单证办理;(二)货物进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单证与货物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三)货物进出库时,海关可派员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条货物存放:(一)仓库内货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二)仓库应定期检查货物,确保货物质量、数量安全;(三)仓库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变质。
第四章监管与检查第八条海关对仓库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包括:(一)审查仓库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二)检查货物进出库台账、库存情况;(三)现场查验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合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仓库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未按期向海关报送仓库情况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二)未按规定设置海关监管标志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三)未按规定管理货物,造成货物损坏、丢失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第一篇:《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
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
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保税仓库方可投入运营,此时才称为“开业”。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保税仓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安排,为跨境电商、控股合资企业等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
但与此同时,保税仓库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的物流场所。
保税仓库的货物是不交纳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增值税的,在保税期限内也不用办理跨境贸易手续,这样有利于跨境贸易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保税仓库还可以实现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配送、定制化加工等多种业务形态。
保税仓库的设置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扩大我国的开放型经济。
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必须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以下是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1. 保税仓库的申请和批准保税仓库的建设、扩建、改建及其它业务的申请,必须由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向中国海关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对申请的保税仓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可得到批准。
2. 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必须根据所存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市场需求等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方便尽可能多的企业利用保税仓库进行商品加工和出口。
3. 保税仓库的监管和管理保税仓库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执行海关的监管。
在保税期限内,货物的保管、管理、处理、运输等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监督。
4. 保税仓库的货物管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必须经海关监管才能进出仓库,进出口电子数据要及时申报海关监管平台,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填发技术实现单据。
同时,对货物的保管、清点、核对、标记、隔离、分类、验收、质检等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保证货物安全、准确、及时地完成加工和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附件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保税仓库是指用于进口商品存储、加工和保税贸易等活动的专用场所,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海关对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关于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保税仓库的管理要求1. 设立条件:设立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关于仓储设施的相关规定,包括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和通风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 登记备案:保税仓库经批准设立后,必须及时向海关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包括仓库的基本信息、仓位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3. 内部管理: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仓库业务操作流程、核算凭证管理、各类账册的编制和报送等。
同时,还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仓库管理员,确保仓库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二、货物进出仓库的管理规定1. 仓储作业申报:保税仓库在接受货物进库前,必须向海关申报。
申报信息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以及来源等。
海关将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仓储作业。
2. 入库报关:货物入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入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产地、厂商、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3. 货物保管:在保税仓库中,所有货物都必须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分类、标志和保管。
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货物保管记录,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出库报关:货物需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出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目的地、使用单位、数量、价值、运输方式等信息。
海关将进行核查后,方可允许货物出库。
5. 库存管理:保税仓库要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并报告海关。
盘点要包括仓库内各类货物的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
三、海关监管和职责1. 监管职责: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仓库场地、设施设备、运营情况、货物的进出库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控。
2. 检查权力: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及存放在其中的货物进行检查,包括查验货物的真实性、数量、质量和合规性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105号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它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它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海关总署令第 1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保税仓库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
随着保税贸易的不断发展,保税仓库对于进出口贸易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同时海关对于保税仓库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保障了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海关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详解。
什么是保税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税仓库是指海关核准设立,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可以暂不支付进口关税并承担起与货物入境关境管理等有关责任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仓库拥有自主管理权,但其企业必须有经过海关核准的合法资格,同时还必须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进口货物入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在进口货物入库时必须进行清单备案手续,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进口货物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库,否则将会被海关依法处理。
出库管理在进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满足退税要求时,企业可以选择对货物进行出口或销售贸易。
在出库时,企业必须向海关申报出库计划,并严格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税收管理进口货物在进入保税仓库时不需要支付进口税,但在出库后,如果企业选择将货物进口到国内,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
海关会对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税收缴纳。
工作人员管理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保税仓库中,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管理,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国家法规和企业规定。
企业需要通过制度和流程的规定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运作的合法性。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海关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
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出库,或出库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海关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扣留货物、罚款等。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改变货物用途或非法转移货物的行为,海关将认定其构成海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4.14•【文号】[88]署货字第375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88〕署货字第375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见附件2)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
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
第五条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关于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1讲解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
第三条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
隶属海关保税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受理、审核、上报、实际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六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七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经营场所,其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二)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企业应如实、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应与其他随附材料相一致,并说明保税仓库的经营范围;(三)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能力证明;(五)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其中地理位置图上应当标明仓库四至范围、注明所在地街道和库区位置;平面图上应当标明露天库、室内库、库容以及消防设施、门、窗所在位置等,标注的库容应与企业申请的库容相一致;(六)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提交由主管海关认可的,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八)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书;(九)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仓库的,应一并提交《租赁协议》;(十一)消防合格证书(已建成的仓库);(十二)仓库管理制度,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仓库财务制度;(十三)申请设立只从事仓储而无经营业务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批准文件;申请设立有经营业务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其他材料。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2.11.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货物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海关总署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
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日。
_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_详解_上_
AU T H O RIT Y保税仓库管理制度是国际海关通行的一种基本监管制度,其功能和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此,本刊特邀海关总署加贸司《规定》起草小组相关人士详解《规定》,以帮助全国海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上)□文・胡东升周耀荣《规定》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义保税仓库管理制度是国际海关通行的一种基本监管制度,其功能和优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现代订,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实体和程序二合一的结构体系。
在实体规定上,根据《京都公约》的有关规定和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允许保外,保税仓库货物一般不受仓库所在地国家的税费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的约束。
所以许多企业常常通过保税仓库来合理规避国际市场价格风险和有关税费、贸易管注册资本最低为300万元,拟建仓库的面积不能少于5000平方米。
在现阶段,自用型保税仓库主要是指备料保税仓库,申请主体必须达到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加工贸易企业法人,二是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三是必须是A类或B类企业,C类和D类企业不能经营备料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主要包括哪些——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类型?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哪些货物禁止存入保税仓库?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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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
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
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保税仓库方可投入运营,此时才称为"开业"。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如果保税仓库企业收到批准文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年)未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或者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时,保税仓库企业将失去保税仓库经营资格。
保税仓库是否可以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设立分库?根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保税仓库必须一库一址,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海关对保税仓库企业的账册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保税仓库企业的账册管理应符合《会计法》、《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税仓库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保税仓库企业变更与保税仓库变更的程序是一样的吗?不一样。
海关对保税仓库企业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保税仓库变更实行审批制管理。
保税仓库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海关审查后发现因上述变更导致保税仓库货物风险加大,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担保或保全措施。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结变更手续后,应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海关可以撤回批准,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量)、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注销《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撤销保税仓库经营资格有什么不同?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管理机关对管理相对人违法犯罪或违规行为的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属于资格罚。
经营主体被撤销经营资格后,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期限内不准再从事保税仓储业务;注销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是指在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经营主体不按海关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达不到海关设定的条件,海关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海关收回批准的一种措施。
被注销后,只要达到了海关设定的条件,企业可以重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以下五种情况,保税仓库企业会被注销资格:(1)在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不合格;(3)保税仓库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保税仓库企业不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可以注销其注册登记,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4)保税仓库企业不参加海关年审;(5)保税仓库企业经海关年审不合格。
保税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出境口岸海关不是同一海关时,企业应如何办理入库货物的报关手续?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按照海关转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或者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内可以对所存保税货物进行简单加工但不可以进行实质性加工根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在保税仓库内可以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
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性物流服务是保税仓库物流服务功能的体现,亦是一种国际惯例。
保税仓库货物不可以进行实质性加工。
实质性加工会改变货物的属性和原产地,属于生产领域的内容,超出了仓储物流的范畴,所以不能在保税仓库内对保税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
货物所有人有权擅自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物权或债权性质的处理吗?不可以。
保税仓储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或者在解除海关监管前,货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得用于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哪些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存入保税仓库供应国外航线船舶和航空器用的零备件,出库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吗?《规定》第23条明确的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
但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免税的不在此列。
保税仓储货物有时间限制吗?有时间限制。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流向哪些地方?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时可以流向以下地方:(1)运往境外;(2)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即在同一保税监管制度项下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转库,流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4)转入国内市场销售;(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属于限制进境货物的,受许可证件管理政策约束吗?除了易制毒化学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一般的限制进境货物不受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政策约束,存入保税仓库时无需出具进口许可证件。
出库时若转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无需出具进口许可证件;出库货物转到加工贸易项下的,按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时,必须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限制进境货物出库内销转给其他企业时,应由哪一企业领证,是否需要二次领证?限制进口货物出库内销时的管理原则是"谁提取谁领?"。
货物入库时无论货主是外商还是国内企业,无论货物所有权在存储期间是否被国内其他企业买断,出库内销时由提取货物的企业向海关出具相关许可证件,无需二次领证。
保税仓库货物转向国内市场销售时应如何向海关办理手续?首先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库进口手续,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还需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保税仓库企业对保税仓储货物负有什么责任?保税仓库企业作为保税仓储货物的保管人,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储货物期满后,海关有权进行处置吗?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在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保税仓库企业发生哪些行为时会受到海关的罚款?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1)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企业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2)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3)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4)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第19条规定办理向海关变更手续的。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暂停保税仓库企业的经营资格?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暂扣《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保税仓储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丢失的;(2)拒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3)被海关依照《规定》第30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发生《规定》第30条规定情形的;(4)有需要暂停其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注:本条是依据《海关法》和国务院正在审议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的,最终情形要以正式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保税仓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1)构成走私犯罪的;(2)1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3次以上被海关暂停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4)被海关暂停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期满后,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5)被海关暂停期满,恢复经营保税仓储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规定》第31条规定情形的;(6)保税仓库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7)有需要撤销保税仓库企业营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注:本条是依据《海关法》和国务院正在审议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的,最终情形要以正式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为准。
)保税仓库企业向海关提供虚假资料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