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合集下载

一级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质量验收制度,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并记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并验收到最小包装。
查现场及相关资料
*21
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 书应符合有关规定。
现场抽查药品品种
专业知识培训。凡考核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药剂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人员健康档案,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 6 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验
收、养护人员应进行视力、辨色力检查。
1、通过答卷或现场 提问方式考查。2、 查培训档案
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以下资料: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 18 药品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 查现场及相关资料
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9
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查相关文件及人员 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等组织或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 查人员花名册、人
培训上岗资格证明。
员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应制订考核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试档案。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及药学技术人 5 员应当熟悉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
查现场及相关资料
三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

附件1:湖南省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评定标准1、为统一标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7号)及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实际,制定湖南省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2、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项目共78项,其中重要项目(条款前加**)1项,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4项,一般项目43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条款对应无相应制剂的,视为合理缺陷,按符合条款处理,不计入缺陷。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重要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一般缺陷0 0 ≤10%通过0 ≤2 ≤10%限期整改0 10~20%10 ≤2 >10%不通过0 >20 >20%附件2:湖南省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一、机构与人员1-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并履行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职责。

查组织机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职能框图及人员组成)查组织机构职责。

1-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且主要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不得相互委托职责。

查组织机构设置文件查工作职责查相关记录1-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是执业药师),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制剂配制或检验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查有关人员专业学历、职称、任职简历等任职资质材料查相关培训考核资料提问,查看其履职能力1-4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卫生部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1989年7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治理医药环境,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发展,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我部决定从1990年元月起,对全国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

现将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的验收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制剂室检查验收、换发《许可证》工作,是履行法律职责、贯彻中央“治理整顿”方针的具体任务之一。

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药品管理法》,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各地可依据暂行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细则和办法。

二、验收、发证范围:1.1989年7月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制剂室;2.正在申请或拟申请《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制剂室;3.外商独资企业或承受来料加工的、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在我国销售的企业;4.其他经营或兼营药品的贸易公司(货栈)。

三、新建或扩建的药厂、车间,要按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证。

对那些质量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产品质量极不稳定,且改造措施不力的企业(或车间),应责成限期改进,必须经复查验收达到标准后,才能发证。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附件5: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换证验收细则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八月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检查评定原则
一、考核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二、评定规则:
1、本细则分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质量管理、其它8个大项,共
设评定条款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总分为525分。

2、验收评定时,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条款。

3、否决条款应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三、评分办法
1、各一般条款按评分系数评分,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评分系数如下:
1.0达到要求
0.6基本达到要求
0达不到要求
2、否决条款以达到各有关条款要求为合格,未达到要求为不合格。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注:否决条款评定结果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填在实得分栏内。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附表1 制剂配制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表
四川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附表2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注:1、沉降菌用Φ90mm培养皿取样,暴露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100级洁净室(区)的垂直层流0.3米/秒,水平层流0.4米/秒。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

多发
结 石位 置
,
大小


数目
形态

留时 问 及 估 计 化 学 成 份 (
3
) 尿 液检 查
尿 常规

p H值

24
小时
X
X


又 又
( 上接 第 1 5 3 叮 )


核 发 《药 品 生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
药 品生产
经 营企 业 ( 包 拓分 厂 )

应 山联营
证 》的验 收 标 准 ( 暂 行 ) 印 发给你们
并就 有
企 业 两 方 所 在 的 两 个 省 ( 自治 区 生 厅 ( 局 ) 联合 进行验 收
,
直 辖市 ) 卫
关 事 项 通 知如 「



:
合格 者 由 该所 在 的
做 好 药品 生 产 企 业
3
3
,
10 59
关于 印发

药品 生 产 企 业

药 品 经 营企 业 和 医 疗单位 制剂 室验 收 标准 ( 暂行 )
〔 卫药字 (
89

的通 知
对那 些质侧 管理棍 乱
,
) 第 3 。号 〕 出现 亚 大 质 员 事
_ _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 和 《药 八 } 管理 法实施
,
办 法 》的规定
,
各 地 要 切 实加 强领 导
,

产 企 业 或 车间
应按 《 麻 醉 药 品 管 理 办法 》
入 宣 传 《药 品 管 理 法 》
作 严 格 依法 办事

核发《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核发《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

核发《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正文:---------------------------------------------------------------------------------------------------------------------------------------------------- 核发《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暂行)(1989年7月15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配制制剂的性质和范围1.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

自制制剂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流入市场销售。

2.配制制剂应按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等进行配制。

其制剂的处方、操作工艺、质量标准、用法、用量以及标签、说明书等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协定处方、经验方及临时需要的特殊制剂,经本医院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注册。

对处方、操作工艺、质量标准等如有修改仍须按上述审批程序报批。

二、人员3.医疗单位制剂室直属药剂科领导。

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应由药师以上或从事药剂工作5年以上的药士担任。

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一定的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能解决制剂技术问题,对制剂质量负技术责任。

4.医疗单位制剂室须具有药师以上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剂工作五年以上的药士,才能从事制剂技术工作。

药师、药士、工人的比例,应为2∶5∶3。

5.制剂检验室(或药检室)检验人员,须有药师或从事药检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6.制剂室的非药学技术人员已从事制剂工作多年,经本单位考核合格者,仍可从事制剂工作。

灭菌制剂室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校正视力在0.9以上、无色盲的人员。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精)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精)

附件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 评定原则和方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 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 5 条(条款号前加“ ** ”); 重点条款 17 条(条款号前加“ *”),每条满分为 10分;一般条款 71 条,每条满分为 5 分。

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 如下:达到要求的系数为 1; 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 0.6 ; 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 0。

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 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 60%为合格。

第二部分 检查评定项目、人员与机构: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 4 、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 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 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 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 0.9 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 30 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4、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10 、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 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 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黑食药监安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10〕78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新形势,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局对省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部分调整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审批程序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程序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04〕79号)、《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及项目变更审批程序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04〕226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安综〔2006〕1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机构改革新形势,明确办事程序,分清责权,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药品生产监督医疗机构制剂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医疗机构制剂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监督医疗机构制剂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法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同其他药品一样,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配制,必须严格按照制剂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检查内容应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有关剂型的要求。

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配制场所的洁净级别设置、原料及制剂成品的检验、是否按处方投料以及有无非法添加行为等内容,采用手工操作的,还应关注其配制操作的稳定性。

1.机构与人员1.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在药剂部门分设。

1.2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

1.3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是否不互相兼任。

2.房屋与设施2.1制剂室各工作间是否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布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2.1.1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2.1.2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2.1.3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2.1.4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2.2..制剂室是否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2.3是否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级别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附件(表I、表II)的要求。

2.4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是否适宜并不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是否不设地漏。

3.制剂标签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省局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4.文件4.1制剂室是否保存有下列文件:4.1.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4.1.2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4.1.3制剂室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4.2是否建立以下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4.2.1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4.2.2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4.2.3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4.2.4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4.2.5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4.2.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1)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1)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检查评定原则和方法
二、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 ”;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 * ”, 每条满
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三、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
③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四、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实施细则
项。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百度文库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百度文库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 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 5条(条款号前加“**” ;重点条款 17条(条款号前加“*” ,每条满分为 10分;一般条款 71条,每条满分为 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 1;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 0.6;③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 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 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一、人员与机构: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 (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 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 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 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 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 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 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 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1、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是确保药品在制备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监督执行,以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质量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药品的成分、纯度、稳定性、微生物限度、溶解度、外观特征等。

成分方面要求药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的含量符合规定的范围,确保药品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纯度方面要求药品中不含有有害杂质,以及符合规定的纯度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

稳定性要求药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活性成分的稳定性,确保药品的有效性。

微生物限度要求药品中微生物的数量符合规定的范围,以确保药品的无菌性和安全性。

溶解度要求药品在规定条件下能够达到规定的溶解度,以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生物利用度。

外观特征要求药品符合规定的外观要求,确保患者能够正确识别和使用药品。

此外,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还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

生产工艺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的采购、检验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记录,成品的检验和放行等环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包装和标签要求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规范的包装和标签,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并能够准确识别药品。

总之,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药品的成分、纯度、稳定性、微生物限度、溶解度、外观特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包装和标签等,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① 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② 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③ 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一、人员与机构‎: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研究细则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研究细则

实用标准文案
一、考核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二、评定规则:
1、本细则分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质量管理、其它8个大项,共
设评定条款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总分为525分。

2、验收评定时,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条款。

3、否决条款应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三、评分办法
1、各一般条款按评分系数评分,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

评分系数如下:
1.0达到要求
0.6基本达到要求
0达不到要求
2、否决条款以达到各有关条款要求为合格,未达到要求为不合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附表1 制剂配制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表
文档大全
附表2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注:1、沉降菌用Φ90mm培养皿取样,暴露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100级洁净室(区)的垂直层流0.3米/秒,水平层流0.4米/秒。

文档大全
文档大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

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 (条款号前加“*”);重点每款l7(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l0分;一般条款71条,每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要求的程度确定。

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l;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⑧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

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一、人员与机构;l、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大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l、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办公室、休息室与配制室分开。

14、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设施。

15、根据制剂工艺要求,洁净室内应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别,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测和记录。

(见附表l、2)**16、配制大容量注射剂的关键岗位应符合洁净级别要求,灌封岗位的洁净级别应为100级,稀配、滤过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岗位为10000级,浓配、称量、配料等岗位应为10万级。

17、配制前,制剂室主要的操作工作台必须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

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调器、电风扇送排风。

18、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的措施,地面应无积水。

*19、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0、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l、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1x)。

22、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3、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24、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

100级(不包括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25、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应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库房,通风应良好,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26、药检室的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开展的检验任务相适应。

三、设备:27、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

28、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29、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0、配制大容量注射剂所使用的注射用水,必须采用多效蒸馏水器制备,并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3l、大容量注射剂的灭菌设施宜采用双扉灭菌柜。

32、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用做配制大容量注射剂的注射用水,需储存时储罐的通气孔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33、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34、用于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配制和检验的要求,要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35、所用设备应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有状态标识。

36、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使用要有记录,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

四、物料:*37、配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药品质量标准,从合法生产单位购入,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8、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内服制剂的辅料应符合药用和食用的标准。

39、制剂所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贮存和保管。

*40、没有药用标准的特殊原料应进行安全性等试验并得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l、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不合格的物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2、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条件贮存,挥发性物料或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安全处,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起燃烧。

*4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44、物料应按规定的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5、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46、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不得流失。

五、卫生:47、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由专人负责。

48、配制间内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

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49、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施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0、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l、洁净室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2、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室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穿。

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3、不同洁净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定期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54、在配制输液的洁净区内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在制剂室内设专用洗衣设备并进行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

55、洁净室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批准的人员进入。

56、配制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57、制剂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的配制和分装工作。

六、配制管理:58、应对制剂室设施及设备、制剂处方、工艺、质控方法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所有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59、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和意见、批准人等。

**60、配制制剂必须有处方、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上述文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修订,不得随意更改。

61、每批制剂均应按投料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果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62、每批制剂均应编制配制批号,并标明配制日期、贮存条件;效期药品的应标明有效期。

*63、制剂用水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普通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无菌制剂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64、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查均应有详细记录。

65、每次配制后应进行清场,并应有清场记录。

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方可配制。

*66、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进行。

67、配制过程中应避免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尘分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68、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设备需有醒目的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69、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0、配制制剂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71、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不得外购软包装输液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72、每批制剂均应有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

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

73、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涂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配制记录应完整归档并至少保存一年。

74、制剂室应配备必须的工具书,如药典、医院制剂规范、制剂注解、制剂学、药品检验学等。

七、质量管理:*75、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和药检室负责制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审查制剂配制全过程,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76、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立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

制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的需要。

77、药检室必要时制订制剂的中间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78、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办法,并制定检验人员职责。

79、药检室应能对制剂、原料、辅料、水质等依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对验方、秘方、协定方等的检验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检验。

80、动物试验室和饲养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81、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检验。

必须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有批号的制剂检验报告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