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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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办理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4.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84845328

7.投诉电话:69928680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四)《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五)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七)《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九)《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十)《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十一)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八条:“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十二)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十三)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十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三、申请条件

(一)新办、迁址: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7、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变化以及超过延续时限申请换证的,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二)延续:

1、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发生改变;

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名称):

1、持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四)注销、遗失补办:

1、持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被许可人需要注销、补办卫生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二)需现场审查的(新办、延续、迁址),区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不需现场审查的(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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