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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1•【文号】财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0.28•【文号】财库〔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编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指导下,由财政部会计研究所组织编写的。

该指南的编制过程充分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经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和经济的需要。

该指南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力求使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会计准则。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指导,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编制和报告会计信息,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一般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具体内容的阐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是资产。

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各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界定和计量方法的说明,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准则。

第三部分是负债。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应付款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通过对负债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负债信息。

第四部分是所有者权益。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的详细阐述,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五部分是成本。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的划分、计算、分配等。

通过对成本核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的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计量和报告成本信息。

第六部分是收入。

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的确认、计量等。

通过对收入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企业准确地报告收入信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财办[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财行[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4.26
•【文号】计价格[1999]465号
•【施行日期】1999.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5号1999年4月26
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决定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加强。

以下为具体通知:一、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求各部门加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杜绝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的监控,杜绝资金的挪用和侵占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合规。

三、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与评价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

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测与跟踪,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四、加强财政信息公开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公信力。

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同时,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性。

五、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规,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要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财政管理人才。

总结: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财政信息公开、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财税[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政府收入也相应增长。

除了传统的税收外,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系统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向社会收取的非税性质的收入。

通常包括政府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土地利用收入等。

这些非税收入在财政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对于维护财政收入平衡、保障公共服务和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非税收入的统计和监测。

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统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分类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

要制定非税收入的预算目标,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合理划分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审核和监督,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外,通知还强调加强非税收入的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非税收入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收入的信任度。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

要建立非税收入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程序,防止滥用和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资金监管,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的创新。

通过完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部门创新非税收入的方式和渠道。

可以通过推行政府采购、经济特区等政策,创造更多的非税收入来源。

这样可以增加非税收入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文号】财会〔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网信办,深圳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4月15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一)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二)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的;(三)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业务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但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文号】财税[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财行[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财法〔20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法〔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21年12月1日附件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自印发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开展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广泛开展,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深化并稳步推进,财政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全社会财政财会法律意识有效提升,财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历史变革。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做好全国第八个五年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引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财办社〔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惠托育服务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现就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重点普惠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机制、保持续、出经验。

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

充分发挥市场在托育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提供托育服务。

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

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盘活社区、单位、相关机构现有场地等存量资源,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

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

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以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根本,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升数字化托育服务水平;强化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

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一)正面清单。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财务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一项通知,旨在引导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者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推行电子财务管理系统通知强调了推行电子财务管理系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电子化财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数据的自动化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尤其在大规模企事业单位中,电子化财务管理系统能够帮助财务部门更好地把握财务状况,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和分析数据,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针对这一要求,各级财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电子财务管理系统,并提供专门的技术培训和支持,以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财务工作者也要自觉学习和掌握电子财务管理系统的使用技巧,提高自身的信息化素养,为全面推进电子财务管理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知要求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合理制定和执行预算计划。

财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财务工作者要加强预算管理核算,保证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掌握业务发展动态和资金使用情况,合理调整预算执行方案,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三、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通知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要求财务部门制定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各项会计政策和操作程序。

财务工作者应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数据,确保会计账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对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防止信息泄露。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05•【文号】计投资[1996]2801号•【施行日期】199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计投资[1996]2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划转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1997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本通知下发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同时作废。

附件: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抄送: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

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性基金。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07•【文号】财办会[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财办会[2012]2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财会[2011]19号),全面部署“十二五”时期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管理创新,推进我国会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定于2012年2月召开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总结“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绩,部署“十二五”时期会计管理工作任务;2.总结2011年会计管理工作,布置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3.部分省级(中央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介绍会计管理工作经验。

二、参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计管理机构(含个别省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中央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每个单位1-2人。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2012年2月13-14日,2月12日报到,会期1天半。

会议地点:江苏省镇江市碧榆园(镇江市竹林路88号)。

四、有关要求1.请参会单位于2012年1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同时传真至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和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需要接站的同志,请将火车车次或航班号、到站日期和时间等信息在报名回执中明确。

2.参会单位近年来取得的会计管理成果如已编制成册或印成文件,可提交会议,我们将在会议期间设置展示区,展示地方近年的会计管理成果。

请参会单位在报到时,将展示材料提交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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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部本级和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等8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财政部批复文化部2009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540114.74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其中财政拨款343 224.33万元;文化部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39635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
为 143 756.74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文化部本级及所属单位2009年度预算支出共计 280234.52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51.88%。

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1 339.18万元,其中2009年11055.75万元,占审计预算资金额的3.95%;账务记录等不规范问题金额38052.49万元。

上述问题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动用上年结余8047.0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度预算时,仅编列动用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等6个项目上年结余资金中的7500万元,但当年实际动用 15 547.02万元,比预算安排多8047.02万元。

(二)项目预算9769.10万元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预算时,未将应由所属单位执行的中直院团演出场次补贴等5个项目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之后再以追加预算的形式逐次分配至中国歌剧舞剧院等所属单位。

(三)扩大范围支出1578.76万元。

1.2009年,文化部在中国文化走出去项目中列支496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310万元。

2.2009年,所属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在戏曲资源、民间文学数字化等项目中列支75.05万元,用于其他项目;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列支日常公用支出332.62万元,在中国与世界当代艺术对话研展系列工程项目中列支公用支出365.09万元。

(四)项目资金285.43万元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自2003年起,以会议费、课题费等名义列支,先后将中宣部拨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费等资金共计285.43万元转移至所属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代为核算,由文化科技司支配使用。

至2009年底,支出共计258.35万元,其中会议费、课题费等支出222.37万元,劳务费和购买礼品等支出35.98万元。

(五)以拨代支造成多计支出9474.99万元。

2009年,文化部在向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4个项目的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18 743.97万元时,会计记账直接计作支出。

这些资金当年实际支出9268.98万元,由此造成多计支出9474.99万元。

(六)部门决算(草案)少计银行存款19 901.21万元。

文化部2009年部门决算(草案)中,将所属17个独立驻外机构的银行存款共计19 901.21万元,计入了暂付款科目,造成少计银行存款。

(七)所属单位使用和收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支出55.34万元。

2009年,文化部所属3家单位作为报账凭证的发票中,有1129张不合规,其中: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报账的84张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涉及金额9.44万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报账的1034张餐饮发票实际用于抵顶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午餐补助,涉及金额17.70万元;故宫博物院从代管部门活动经费中以办公用品、礼品等名义报账的11张发票,实际是购买给职工的购物卡,涉及金额28.20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

对动用上年结余未纳入预算的问题,要求今后动用上年结余资金按规定编制预算;对项目预算
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的问题,要求今后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规定将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对扩大范围支出的问题,要求责成有关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调整账目和报表;对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的问题,要求将资金余额纳入部本级核算,并相应调整账目和报表;对以拨代支多计支出的问题,要求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同时确保决算真实反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部门决算(草案)少计银行存款的问题,要求调整相关决算(草案);对部分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的问题,要求责成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纠正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报账的行为。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文化部应加大财政结余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细化项目预算,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出的问题。

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文化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对扩大范围支出的问题,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已将263.71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对文化科技司管理和使用的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纳入部本级核算的问题,已将27.08万元结余资金收回,纳入部本级统一管理和核算。

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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