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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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1
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开放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开放基金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将实验室建成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成果显著、管理规范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促进国家综合交通大数据复合型人才与团队的成长与聚集发展而设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基金来源于实验室的研发经费,用于鼓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实验室具体负责管理开放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基金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项目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等。
第四条开放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
2、有较为固定的研发团队,有担任团队负责人经历;
3、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
4、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一般项目申报条件:
1、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项领域有长期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强的研发能力;
2、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能够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某专门领域提出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应用价值;
3、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开放基金项目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中起主导作用,项目组成员应在项目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项目组成员原则
上最多只能同时参加实验室两个开发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践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
(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实验室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制定项目指南;(如无指南,请围绕实验室四大研发方向(即基于大数据的综合交通一体化规划、综合运输系统运营管控、安全环保维护和智慧物流服务)及基础技术的共性关键技术自拟题目)(二)项目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填写《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称《申报书》)。在填写《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表”时应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开放基金重点项目申请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申请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实验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向项目申报人发出立项通知,并发布《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项目公告》。
第三章项目执行、验收与经费决算
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即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作为项目前期启动经费,项目组应在项目立项后的一个研究周期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如未按期完成,将取消该项项目资助并保留追回已用经费的权力。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半年后,实验室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于规定时间内报实验室。过期不报,将取消该项项目资助并保留追回已用经费的权力。实验室组织专家组对中期进度报告鉴定通过后,项目组即可另行报销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才可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详细书面说明,由实验室组织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结题时须填报《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及提交相应的研发成果证明,由实验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题鉴定,根据以下验收
标准做出评审意见。
验收通过条件:一般项目各类研发成果累计记分达到60分,重点项目各类研发成果累计记分达到80分。
下表为各类研发成果计分标准。
表1 各类研发成果计分标准
第十五条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后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整理各项支出票据,报实验室审核,并由实验室送西南交通大学计划财务处核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
室负责解释。
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二〇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