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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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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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第八条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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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监察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第三节事故调查
第九条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包括生产、机电、调度、工
会、劳资、企管、政工、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①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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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没有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第十五条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六条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经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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