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20e074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9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高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高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招标与采购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者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正和诚实守信: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章招标与采购范围第四条高校招标与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图书、软件等。
2. 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咨询、培训、维修、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 投标报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高校签订采购合同。
6. 交付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高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校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0598004b35eefdc8d333fc.png)
浙江大学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信息的发布,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采购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采购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购信息,是指规范学校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学校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学校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学校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学校采购信息统计,是指将学校采购信息进行及时的汇总统计,从而全面正确反映学校采购规模及情况。
第三条学校采购信息公告,应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信息的发布接受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浙江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学校采购网上公告。
第六条学校采购信息应定期进行统计并上报各有关部门。
—1 —第二章学校采购信息发布范围与内容第七条除涉及学校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学校采购信息以外,下列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相关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三)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及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学校受理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采购信息。
第八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bd92e46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8.png)
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大学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大学内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采购、工程与服务采购。
三、采购程序1. 需求确认•采购需求方向采购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采购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规格。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评估需求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
2. 编制采购方案•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需求确认结果,编制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等信息,并报请上级审批。
3. 采购公告•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采购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公众媒体或采购平台上进行公示。
4. 技术评审与商务谈判•经过预审的供应商,将进行技术评审与商务谈判。
•技术评审应根据采购方案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和排名。
•商务谈判应根据采购方案的商务要求,与供应商就价格、交货期等进行谈判。
5. 中标与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确定,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应在采购平台或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 合同签订与履约•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进行合同签订,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管理部门应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质量符合要求。
四、采购管理机构职责1.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
•审核需求确认和采购方案。
•组织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
•监督和管理合同履约。
2. 采购审批机构•负责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
五、采购绩效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综合考虑采购的质量、效益、成本等方面的指标。
六、违规处理•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采购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等措施。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将采购管理办法与文明大学建设有机结合。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99ebc2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66.png)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为此,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节俭办学和资源共享原则等。
二)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采购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招标和比选活动,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比选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
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和采购金额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单的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或报价、评标或评审、中标或成交、合同签订和履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的大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订和履行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15099c1a37f111f1855b9b.png)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时间:2012年04月24日访问次数:185浙大发后〔2012〕2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浙江大学修缮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维修经费、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对学校建筑物、道路等进行修缮并直接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或学校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报销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对上述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进行归口管理,学校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房地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立项管理第四条学校维修经费工程、国家教育部各专项经费项目(一)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次年需修缮的工程报送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修缮工程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定次年的维修工程计划,经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务会议审批。
(二)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年度维修计划,报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如果计划调整或增减修缮项目,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报送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修缮经费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等在开工前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立项报告书(含项目预算)及《浙江大学计划外修缮工程审批表》,完成施工前相关审批手续。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dc8ea37a98271fe900ef927.png)
浙大发〔2018〕11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8年4月19日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
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c4aefb58f5f61fb736666f.png)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
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
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1—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
![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ca99a43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4.png)
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学采购工作,保障采购经济、合理、透明、公正,保护大学利益,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学内部所有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
三、采购需求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提出(1)各单位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后,须填写采购申请表,明确采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
(2)采购申请表需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采购管理部门。
2. 采购需求审核(1)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申请表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若信息齐全准确,将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
(2)若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采购管理部门将退回申请表,要求重新填写完整准确后再次提交。
3. 采购需求确认(1)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初步审核结果,确定采购需求的具体细节,并制定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需报批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4. 采购需求公示(1)采购管理部门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 采购需求发布(1)经过公示期后,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需求发布,并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2)投标截止时间应事先明确,并在网站等平台上公示。
6. 采购需求评审(1)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投标商进行资质与报价评审,并综合评价后确定中标商。
(2)评审结果须按程序报批至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确定中标商。
7. 采购需求采购(1)经确定中标商后,采购管理部门将颁发采购合同,并指导供应商履行合同。
(2)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物品,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并确认。
8. 采购需求归档(1)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采购档案。
(2)采购档案须保留至规定的时限,并保管完好。
四、其他规定1. 关于中标商(1)中标商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有能力按时按质提供采购物品。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4cb7e53a76e58fafab00385.png)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采购〔2008〕2号(2008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
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67b66d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d.png)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为了规范和完善浙江大学的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特制定本《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试行的目的是确保浙江大学的采购活动具有合规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浙江大学内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
3. 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需求的提出必须是真实、准确、合理的,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并书面提交给采购管理部门,包括需求描述、规格要求、数量、预算等。
•采购管理部门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采购建议,报请采购决策机构决策。
3.2 采购决策•采购决策机构由浙江大学指定,负责制定和审定采购方案、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方式等。
•采购决策机构根据采购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3.3 采购招标•采购招标方式根据采购决策机构的决定进行,可以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采购招标文件必须明确采购需求、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并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发布。
3.4 供应商评审与中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
•评审结果将报请采购决策机构审定,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3.5 合同签订与履约•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时间、质量要求、履约保证金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3.6 采购过程监督与验收•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采购验收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确保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 其他规定4.1 采购文件的保存•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进行有效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4.2 采购活动的公告和公示•采购活动的公告和公示应采用合法、公正的方式进行,公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人民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学采购1
![根据人民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学采购1](https://img.taocdn.com/s3/m/e7268ea4be1e650e53ea990c.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学采购中心就学校《国密安全模块I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ZUPC-GK—HW—二、项目名称:国密安全模块IP三、项目内容:标项:国密安全模块IP 一批,预算:人民币200万元;四、投标方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主体的要求;(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采购文件价格每本500元(售后不退)。
建议关注“浙江大学采购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报名,报名后及时关注注册时登记的邮箱,按邮件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报名、交标书费等步骤。
微信报名的详细说明,请参见网址。
也可在工作时间到浙江大学采购中心现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四161)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微信报名的,请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00至2019年9月5日下午16:00期间完成微信报名。
现场报名的,请于此期间工作日(每逢周五下午、月底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00和下午14:30—16:30期间前来办理.报名联系电话:5.六、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中心会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文件签署之日;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网();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不良信用记录指:“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三万元以上(含三万)罚款金额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浙江政府采购网曝光台中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在参与浙江大学的项目中存在缔约过失且未按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00adfb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22.png)
全国高校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统一全国高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建立高校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高校在进行各类商品和设备采购时的行为管理。
三、采购程序3.1 公开招标1.高校采购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临界金额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包含招标内容、要求、资格条件等详细信息。
3.招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招标。
3.2 邀请招标1.高校采购总额未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高校应当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函。
3.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高校应当确保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招标,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3.3 谈判采购1.高校采购中对价格、技术、服务等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采取谈判采购方式。
2.谈判采购应当明确谈判参与人员和采购谈判的规则,确保谈判过程公正、公平。
3.谈判采购后,高校应当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3.4 单一来源采购1.高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1) 买方唯一需求商;(2)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3) 为避免破坏与现有设备或系统的兼容性。
2.单一来源采购前,高校应当做好采购的调查与论证工作,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四、采购文件4.1 采购公告1.采购公告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应当包含详细的招标信息、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2.采购公告应当在高校网站或者有关采购平台上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4.2 报名文件1.报名文件是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必要材料,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文件。
2.高校应当核实报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格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应当包含详细的采购要求、规格、质量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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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采购〔2008〕2号(2008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
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涉及保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涉及紧急情况的采购工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先采购,事后到学校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讨论、审查重要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按照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统筹安排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用款计划的申报和采购任务的分配,负责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采购用款计划申报和相关工作,监督采购工作进度。
(三)负责全校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项目执行过程的信息管理、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购管理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与中央、省财政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接口工作,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组织需纳入中央及地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采购中心是负责学校大宗物资、设备、服务和工程(新建建设工程除外)采购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所需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实验材料、交通工具、图书、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信息;组织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编制、招标谈判现场工作、合同签订和支付验收等工作;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售后服务。
(三)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协助海关做好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四)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国库支付、采购工作信息化工作;负责采购信息的整理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采购执行部门是指采购中心和学校其他采购工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的用户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多个用户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业务申请人和委托人。
在采购过程中,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技术释疑。
(三)可以推荐供应商,并派一名代表参与采购过程。
(四)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前,委托人必须落实好货物的接收及安装场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环境条件以及安装调试和使用管理所必需的人员。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招标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非招标方式项目,评审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技术、经济专家和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七条学校采购以下范围或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教学、科研和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装饰工程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图书等文献资源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办公文具用品和其他易耗品)逐步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采购。
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物管等服务类项目。
第十八条单台(件)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单个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不含设备)为本办法规定的重要项目。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部及浙江省、杭州市及其他政府部门对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二十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采购方式,当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才能采用其他方式;重要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1. 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 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原则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必要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为:(一)提出采购申请。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1. 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2. 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3. 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下理办公室领导导宗物资、设备和、汽车、商业软件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
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开标。
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开标。
(七)评标。
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定标。
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由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九)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采购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合同。
中标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的,采购执行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和审查,同时采购执行部门、项目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为:(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成员为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