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课件第1编
3.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权利为标准: 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4. 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 准: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民
5.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为标准:基础 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
法 学
6. 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 民事法律关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特征
1. 无形性
2. 专有性
3. 地域性和时间性
民 分类
法 学
主要有作品、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
分类:
1.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支配权、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 利
3. 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原权和救济
民
4. 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 和期待权
法 学
5. 以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的结合程度:专属 权和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
分类
1.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积 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民
法 3. 以义务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为
学
标准: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
我国实行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法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人、
学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 布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民事法规,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ﻫ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ﻫ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
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
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ﻫ1.民法的概念;3.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ﻫ4.民事法律事实;ﻫ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ﻫ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ﻫ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ﻫ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
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
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ﻫ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主要区别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法律3、自治抑或强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私法——广义上的民法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 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
层含义: ➢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
律漏洞的功效。
➢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 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第一编民法总论
2019/8/17
43
案例分析
刘某,73岁并患有多种疾病,四个儿女均在外地工作、 安家。刘某则由保姆蔡某照顾四年,期间两人逐渐产生感 情,2019年,刘某提出要与蔡某结婚,四个儿女出具一 份协议,要求刘某和蔡某签字,内容是:刘某和蔡某同居 生活期间,四个儿女每月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用,但刘 某和蔡某不得办理结婚证书。如果刘某和蔡某办理结婚证 书,四个儿女将停止支付生活费用。刘某和蔡某均同意并 签字。2019年,刘某和蔡某想办理结婚证书,找律师咨 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答复?
2019/8/17
42
分析判断
1、某公民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遗产全部 赠于他的情妇。
2、某甲在家中摆设麻将桌,每人收10元。
3、一个有妇之夫出资为情人购买一套房产。
4、设立色情网站。
5、在公共场所进行脱衣舞表演。
6、母亲带着自己三岁的残疾女儿当街乞讨
7、某甲将自己的残疾儿子租给他人当街乞 讨,每月收取100元。
(6)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2019/8/17
39
下列行为是否违法诚信原则?
1、某商场的珠宝柜台,只表明“进口钻石戒 指”,但未表明是天然钻石或人造钻石。
2、某甲从深圳订购一批服装,包括运费每件 服装的成本是400元,但某甲不标价998元出 售。
2019/8/17
40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 2、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3、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2019/8/17
6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教师 张静
2019/8/17
7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最新第一编 民法总论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即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 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
(五)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讲 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代民 法的“帝王原则”,具有强大功能:确立行为规则功 能;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功能;衡平功能;解释功能 (如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法官可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 等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 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首平等受
• (五)民法为任意法
• (六)民法是国内法——由我国立法机关制 定。
•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二、民法的任务 •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
法律保护
• 表现:
•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 2.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 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又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 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民事 法律关系——最高指导原则和其他制度构建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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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导论
一、判断正误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正误
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正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与标的。
7.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8.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其属于中性行为,并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9.行使形成权的形为一般都是单方民事行为。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可以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内容。
三.论述题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试举例说明。
第四章自然人
一.判断正误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2.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
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转让的。
3.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4.我国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划分成三种。
5.李某,17岁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参加工作。
因此,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
8.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9.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三.论述题
试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法人
一.判断正误
1.法人以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经上级机关或审批部门批准,便告成立,成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始能营业。
3.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后,可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4.法人的分立和合并都必须向成立时的核准登记机关登记并办理公告。
5.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债务的清偿是有限制的。
6.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7.我国法律根据法人的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把法人分成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两大类。
8.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9.事业单位依法可以成为联营的主体,因此,工会、共青团、文联、各种协会、学会均可作为联营主体与企业法人进行联营。
10.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活动都应视为法人的经营活动。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论述题
试论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判断正误
1.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2.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5.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6.诺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从当事人承诺时起生效。
7.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8.凡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9.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部分无效。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代理
一.判断正误
1.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同。
2.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
3.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5.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8.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
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9.甲、乙两人受单位委托去水泥厂购买1号水泥,甲未与乙商量就决定购买2号水泥,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责任应由甲承担。
10.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这一消息实施了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应视为无效。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权的滥用。
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
试论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判断正误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其民事权利即归于消灭。
2.《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7.《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8.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受理。
10.权利人放弃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由之一。
二.简答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何区别?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何不同?三.论述题
试论述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