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2年)各有关单位:为整顿和规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本市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基本杜绝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清理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沪环保防〔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和《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民航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22日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深化《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16年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启动重点类型机械的尾气排放达标治理。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2016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根据《任务清单》的要求,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形成充分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构建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原则(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
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
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攻坚战,到2015年底,实现本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全部截污纳管,全面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的任务。
其中,2014年底前完成任务总量(以取得排水许可证为准,下同)的70%以上,201 5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各区县任务总量详见附件1)。
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是指位于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污水直排水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住宅点,不包括位于本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
鼓励位于建成区周边、具备纳管条件的郊区农村特别是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郊区农村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改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现将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一)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一)自2006年2月15日起,7时至20时,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禁止上述车辆通行;(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7时至20时,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全面禁止上述车辆通行。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本市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
环保标志应当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环保标志核发程序如下:(一)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机动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一),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核发环保标志,无须鉴别或者鉴定。
车主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市气象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装[2014]803号、沪经信节[2014]805号、沪经信调[2014]835号、沪经信调[2014]836号、沪经信调[2014]847号、沪发改能源便字[2014]第59号、沪交科[2014]809号、沪交科[2014]839号、沪农委[2014]374号、沪环保防[2014]512号、沪水务[2014]1127号、沪气发[2014]230号、沪质技监综[2014]526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1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7686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等规定,安排2014年第二批经审核通过的安排2014年第二批审核通过的1696辆新能源汽车补贴5237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66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07家单位189台锅炉(窑炉)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7179万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请示》(沪交科[2015]826号)要求,结合《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调整如下:一、补贴范围(一)1999年7月1日~2001年9月30日期间注册登记的≤6座、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车;(二)2001年10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三)2003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二、补贴标准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按以下标准补贴:单位:(万元/辆)三、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7年1月31日。
四、相关要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的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渠道、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均按照《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4号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
上海市环保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保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全面淘汰本市港口、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现将《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附件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减少流动源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深入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本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港口和机场内部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产权归属为本市港口、机场企业,仅在本市港口及机场内部使用,并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拆解报废的高污染老旧车辆。
高污染老旧车辆的种类见附件1,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清单见附件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沪环气〔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19〕182号区生态环境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业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住关键环节,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坚持属地为主。
通过分级管理,逐步完善全市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3.坚持从严监管。
对标国内相关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排放检验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进一步简化排放检验联网工作流程1.近两年内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排放检验机构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照简化程序办理联网手续:(1)在已有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改扩建检测线;(2)现有检测线增加检验检测项目。
简化程序联网流程为:入网申请与受理—审核—联网—事后现场核查。
排放检验机构向机动车环保业务受理窗口(徐汇区三江路55号边门)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1)《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入网申请表》(原件盖章,见附件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附表)》(复印件盖章);(3)排放检验场所平面示意图(复印件盖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公告2017年83号)(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现贯彻意见如下:一、管理目标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监管;依托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促进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二、管控措施(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规范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二)实行限制和鼓励替代措施1.限制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化学品使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环土〔2022〕8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上海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1日上海市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依法依规,全面系统。
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沪环规〔2022〕2 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时因情因势施策,强化环评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0〕29号)的有关要求,在既有的环评改革政策和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一)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
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沪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3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府发[200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沪府发〔2009〕30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扩大限制通行的范围,具体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车辆在本市中环路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快速道路和地面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全线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
浦东新区可根据中环路浦东段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执行。
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沪府发〔2005〕4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重申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重申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重申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大队、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6号)中“每年中、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加强2005年度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等污染,为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现将今年本市高、中考期间“绿色护考”环保行动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今年“绿色护考”环保行动时间为5月31日22:00至6月19日下午考试完毕。
在此期间,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在6月6日至8日及17日至18日临考期间,位于居民住宅等环境噪声敏感区域的重大工程,原则上停止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二、根据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各区县考场名单,在高考(6月7日至9日)、中考(6月18日至19日)每天上午8时至下午18时,以及中考5月21日上午的考试期间,禁止在距离考场100米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尤其要确保6月7日下午14:45-15:25和6月19日上午8:20-9:00时段高、中考外语听力考试期间的环境安静。
三、在“绿色护考”期间,进行紧急抢险、抢修及市重大工程等特殊情况夜间施工作业时,除严格执行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告示制度外,应禁止下列行为:1、使用电锯、切割机、风刨、风镐、打桩机械等高噪声机械施工;2、高噪声装卸、大声喧哗;3、人工锤打、敲击,高处抛扔建筑垃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关于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在环评管理工作中推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三线一单”宣传培训力度宣传培训是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的重要手段。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区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园区、街镇的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环评编制单位的培训,不断提高环保第三方服务的水平,共同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落地实施。
二、强化规划环评与“三线一单”的衔接规划环评是全市“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组成。
规划环评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聚焦园区环境质量改善,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细化产业空间布局、结构、发展定位和规模、开发建设时序、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督促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的管控要求,促进园区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推动“三线一单”成果指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是推动本市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全市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应重点论证是否符合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审批部门对不符合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沪环大气〔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加强对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首小时申诉检验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民合理权益,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对于首次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且检验结果超标幅度低于10%的车辆,车主可申请1次申诉检验,检验应在首检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超标车辆,一律不得开展免维修复检。
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取消免维修复检申请功能。
二、强化维修后复检管理各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沪环气〔2019〕230号),对尾气检验不合格车辆,打印维修告知单,车辆经维修单位维修并上传维修信息至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后方可予以复检。
本市3家机动车自检站对于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须采集维修信息数据并汇集至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相关维修单位应在市交通委公布的本市机动车尾气超标维修治理站(M站)名单内方可予以复检。
三、强化检验数据管理和设备维护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确保人工采集的里程表读数、额定转速、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图片、外观检查图片等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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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
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
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
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
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
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不等的补贴;对长途营运客车,考虑到其更新成本及与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补贴期内在统一补贴标准基础上,每辆追加5万元的补贴。
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规定的黄标车,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2.鼓励尽早淘汰。
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减半。
3.鼓励以报废方式淘汰。
对送本市合法拆车厂就地报废拆解的黄标车,按标准给予补贴;对转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4.鼓励生产和回收企业开展自愿补偿。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黄标车、购买该企业新车的车主给予额外补偿;鼓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改协议暗补为提高回收价格进行明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吸引车主。
5.延伸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便车主申办补贴。
委托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延伸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内容,继续受理车主补贴申请,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限行政策1.扩大区域限行范围至外环路。
按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进度,自2014年起实施更加严格的全天24小时黄标车限行政策,并提高道路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发放门槛,具体政策另行公布。
2.推动长三角区域尽快实施黄标车统一标识管理。
根据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总体部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统一管理,防止黄标车倒流。
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通过加强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搞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
四、保障机制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
根据市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协调推进;市环保局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扩大限行政策;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结合行业管理,分别负责推进公交、长途客运、货运出租、集装箱运输、搬场、菜篮子工程、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淘汰;市政府机管局、市国资委负责推进落实政府、国企黄标车淘汰。
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地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附件:1.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2.补贴车辆种类3.车辆淘汰补贴标准4. 车辆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5.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附加1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污染车辆定义)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出厂时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车辆环保标志是黄色的,也称黄标车,具体车辆分类见附件2。
第三条(补贴条件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一)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二)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应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公交汽电车辆按本市有关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淘汰补贴,不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
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长途营运客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追加补贴5万元/辆。
(一)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4年1月31日;(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1月31日。
第五条(受理点设立)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站场内,设立“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详见附件4),委托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的真实性。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车辆属性的认定。
市政府机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程序)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车主将车辆交售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手续,在取得《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提出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
(二)车主提交《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及有关材料后,受理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加盖“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四)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五)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六)单位介绍信(原件);(七)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八)长途客车更改公司名称或号牌的,提供道路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核对无误的,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和(六)、(七)原件留档,其他退还。
第八条(资金渠道)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全市节能减排资金预算。
第九条(审核拨付)经审核,车主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并由市环保局提出补贴初审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市环保局根据计划,向市财政局提请拨款。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计划和市环保局用款申请,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监督管理)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的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其淘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二条(附则)如果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本办法也将适当调整。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