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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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第七节骑楼 (21)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全文编辑修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全文编辑修改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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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2004-02-23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 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近年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成为该市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广州市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首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

广州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城市,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管理,以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其次,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广州市面临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和城市扩张的压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准则,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供给,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广州市的交通系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最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引导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朝着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推动广州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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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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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2第2节建筑高度4第3节建筑间距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17第7节骑楼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目录第1节术语 2第2节建筑高度 4第3节建筑间距 6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第7节骑楼 18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 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
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 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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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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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0)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48)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4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51)3 图纸深度和要求 (5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5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8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82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2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9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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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1 一般规定2 立案标准3 图纸深度和要求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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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2004-02-23第1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M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M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2节建筑高度2.1限制规定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广州市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2.1.3 在航空港、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所示。

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5.1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5.2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M。

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4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

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5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

5.7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8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5.9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M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2所示)。

5.10 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

5.11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4.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6.1 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

6.2 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不超过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4M;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6M。

<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2.4M;但仅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8M。

6.2.2 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满足第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M。

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M且小于或等于12M的,其开口天井净宽度则应分别在第6.2.1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M部分的50%。

<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12M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3.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6.2.3 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

6.3 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6.3.1 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多层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M。

2)高层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M。

6.3.2 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M。

6.3.3 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

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第7节骑楼7.1 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7.1.1 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所示)7.1.2 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7-1-2所示)7.1.3 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7-1-3所示)7.2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7.2.1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

7.2.2 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7.2.3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与传统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

7.2.4 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

7.2.5 骑楼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7.2.6 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

7.2.7 经批准的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特别规定的,骑楼建筑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应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7.2.8 A类型和B类型的骑楼仅适用于传统骑楼街区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且应符合所处地段有关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

7.3 骑楼规划控制规定7.3.1 A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距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0cm;B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不得超出规划人行道边线。

7.3.2 A、B两种类型的骑楼,其骑楼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础和地梁顶面设计标高距城市道路规划标高不得少于2M。

7.3.3 C类型骑楼的临路规划控制要求应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7.3.4 临路骑楼<包括含骑楼的裙楼)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的骑楼: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0M,且不大于18M;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M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5M,且不大于24M;并且,还应同时满足第2节“建筑高度”的有关控制要求。

<2)C类型骑楼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节“建筑高度”以及第3节“建筑间距”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7.3.5 骑楼人行道路面设计标高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骑楼的人行道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

<2)C类型骑楼人行道的设计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高差不得大于0.15M。

7.3.6 骑楼净空高度控制规定骑楼净空高度自骑楼人行道路面标高计至骑楼梁底设计标高;如骑楼设置吊顶,则应计至骑楼吊顶底面。

A、B、C三种类型骑楼的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5M。

7.3.7 骑楼进深控制规定<1) A、B两种类型骑楼的柱体外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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