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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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号楼门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号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谢唯立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谢唯立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淑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陈立民【当事人】黄淑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陈立民【当事人-个人】黄淑萍陈立民【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淑萍;陈立民【被告】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北公安分局具有对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黄淑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北公安分局具有对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新北公安分局经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7日书面传唤上诉人黄淑萍,黄淑萍于同日18时52分到达传唤证指定地点并在传唤证上签字,被上诉人经依法对黄淑萍延长传唤时间后继续进行调查询问,上诉人于2019年1月18日16:00离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传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在对黄淑萍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1月18日11时30分向黄淑萍告知拟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黄淑萍提出陈述、申辩。

同日11时35分,被上诉人听取了黄淑萍的陈述申辩意见;同日15时55分,被上诉人向黄淑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黔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健【当事人-公司】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健【被告】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上述认定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定案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之规定,张健在二审中新增该项诉讼请求,但未提供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及贵州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就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44号)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因此,遵义市司法局有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遵义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2日受理该投诉后,于同月5日向张健送达《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保华;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施保华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施保华【当事人-公司】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承才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承才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承才张帆【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施保华【被告】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新郑市公安局认定郑红军无故殴打施保华、齐香云,致使其二人受轻微伤,有郑红军本人陈述与辩解、施保华的陈述、齐香云等人的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再审判决书

行政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2007)行提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

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龙江明【当事人-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瑶【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龙江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上诉人龙江明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并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经查(1)桂人社发〔2011〕95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X行再字第XX号抗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被中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木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未提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书中诉讼地位列明。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X X X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X X 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XX人民法院)于XX X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 X X)X行X字第X X号行政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

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o……(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再审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木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日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木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 X年X X月X X日(院卬)木件与原木核对无异书记员XXX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说明】一、木判决书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经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程序之后,依法组成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再审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再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行政判决书(2007)行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大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3月19日以(2006)行监字第104-1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夏君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包硕担任法庭记录。

再审申请人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汪涌,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泽、再审被申请人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李国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商标注册号为330426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专用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六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书,理解并掌握行政裁判书中常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

多以单选、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08、1单选、简答】、【07、10单选】、【07、1单选】。

串讲内容1993年1月1日以来,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都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来拟制的。

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的制作水平,2004年12月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审行政裁判书样式(试行)》,对行政作为、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应写“行政判决书”,案号中的:“民”字改为“行字”。

2、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住址;另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另一起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1、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 附:判决书全文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 附:判决书全文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附:判决书全文
引言: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因此,那种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动辄动用刑罚应对违法行为的做法是不足取的,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本意所在——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刑法谦拟性主要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有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来解决;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无可避免性条件,刑罚才能成为必要。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体现了这一司法理念。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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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乡政府【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冯小菊(冯晓菊);邢俊海;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冯小菊(冯晓菊)邢俊海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邢军建邢俊海【当事人-公司】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冯小菊(冯晓菊)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珂【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邢军建;冯小菊(冯晓菊);邢俊海【被告】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上诉人邢军建、冯小菊、邢俊海主张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为前提签订的涉案协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上诉人邢军建、冯小菊、邢俊海主张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为前提签订的涉案协议的问题。

根据上诉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上诉人邢军建、冯小菊、邢俊海在一、二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未证明其主张,且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对二上诉人观点不予认可,故该上诉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主张其接受柘城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签订的涉案协议的问题。

涉案协议显示甲乙双方分别为,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邢军建、冯小菊、邢俊海,且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接受柘城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委托签订的涉案协议,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刘生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生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生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舒祖新;胡天生【当事人】刘生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舒祖新胡天生【当事人-个人】刘生强舒祖新胡天生【当事人-公司】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金林【代理律所】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生强【被告】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舒祖新;胡天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仍是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仍是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第十六条和修订后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再审程序行政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提出再次审查请求,由同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按照规定重新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再审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了解行政再审程序对于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再审的法律依据行政再审程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重大行政行为决定的,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复议法》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再审的程序和要求。

二、行政再审的起诉时限行政再审的起诉时限,通常为三个月。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知书载明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时限为六个月。

但是,涉及国家赔偿案件,起诉时限为两年。

三、行政再审的程序(一)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再审的先决程序,一般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结束后再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承担。

(二) 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五日内将起诉书及副本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四、行政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行政再审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再审请求前,应当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否则法院将不予审理。

五、行政再审的意义行政再审是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程序,在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瑕疵和失误。

行政再审程序的存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为开放,更为完整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李全中、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全中、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全中、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张占帅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张占帅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全中;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全中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全中【当事人-公司】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峰张朋升【代理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全中【被告】叶县龚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虽分别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共同被告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虽分别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龚店镇政府针对李全中的涉案房屋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催告通知书》,其在李全中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即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诉人王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小平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湘10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小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当事人】王小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当事人-个人】王小平【当事人-公司】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贺陵郴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郭莉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陵郴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郭莉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陵郴郭莉华【代理律所】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小平【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仙分局作出的1023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虽然询问笔录等文书存在笔误,但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影响,王小平拒绝在训诫书、告知笔录等案涉文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办案民警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符合公安部规章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一般程序行政赔偿拘留直接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仙分局作出的1023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滞留、滋事。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晓燕王丽君方石清【审理法官】饶晓燕王丽君方石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春林;温金兰;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蔡春林温金兰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蔡春林温金兰【当事人-公司】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邱勋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勋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勋洁【代理律所】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蔡春林;温金兰【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规划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国红不予认定工伤及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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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国红不予认定工伤及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涛张振岭赵春玲【审理法官】王东涛张振岭赵春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国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国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田国红【当事人-公司】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凤贵、徐海静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范勇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凤贵、徐海静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范勇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凤贵、徐海静范勇【代理律所】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华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田国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营口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营口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营口人社局在人民法院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被诉营人社非工伤认[2019]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的营人社非工伤认[2017]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结论相同,明显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后多久裁定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后多久裁定

⾏政申请再审⽴案后多久裁定对⾏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当事⼈可以直接提起⾏政诉讼,但有些案件需要复议程序前置的。

当事⼈如果对法院⽣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那么⾏政申请再审⽴案后什么时候裁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申请再审⽴案后多久裁定对⽣效⾏政诉讼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民法院⾃⽴案后,要在6个⽉内审查作出裁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当事⼈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收到再审申请书之⽇起五⽇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当事⼈。

对⽅当事⼈应当⾃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起⼗五⽇内提交书⾯意见。

⼈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和对⽅当事⼈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百⼀⼗⼆条⼈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案件⽴案之⽇起六个⽉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1、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9、⽆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依据《⾏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案件⽴案之⽇起六个⽉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所以申请再⽴案后,应该要6个⽉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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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

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1992年2月26日公告的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设计人、申请人均为舒学章。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1年2月7日,颁证日为1992年6月17 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其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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