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目标:制定清收不良贷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计划。
2.成立清收小组: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士组成的清收小组,负责协调和推动清收工作。
3.建立清收机构:设立专门的清收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
二、不良贷款分类和识别1.分类:根据不良贷款的性质和表现,将其分为法定逾期、不良、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个等级。
2.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依据历史数据和风险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潜在不良贷款。
3.加强贷款审查:对新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避免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三、清收策略与手段1.落实主动清收策略:通过与借款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引导借款人主动还款。
2.采取法律手段:对拒不还款或违约行为严重的借款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起诉、调解等方式追回不良贷款。
4.采取委外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清收,提高清收效率和准确率。
四、设立不良贷款准备金1.合理计提准备金:根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预测结果和监管要求,合理计提不良贷款准备金,弥补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准备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注销不良贷款: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已经完全损失的不良贷款进行注销,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五、加强内部控制1.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加强内部培训:针对清收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3.加强内部协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推动不良贷款的及时清收。
六、完善监管机制1.加强监管力度: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立反馈机制:与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汇报清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3.完善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的风险报告,及时汇报清收情况。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置换行为,加大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力度,提高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有效维护县级行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字〔2008〕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已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含本息,下同),以及应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但仍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置换是指为推动县级行社监管指标达标升级及改革发展,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由特定主体出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将县级行社的不良贷款置换出表内,从而达到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相关监管指标的目的。
不良贷款置换分为政府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企业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
第四条置换不良贷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程序完备、真实有效、兼顾成本、做好保密的原则。
因地制宜,指县级行社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本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和经营状况,确定不良贷款的置换方式及金额。
合法合规,指不良贷款置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切实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程序完备,指县级行社进行不良贷款置换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及审批或备案程序,手续完善,资料齐全,程序合规。
真实有效,指县级行社置换的不良贷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得起真实性检查及审核,置入资产真实合法,权属明确,价值公允,容易变现。
兼顾成本,指在置换不良贷款时,县级行社应统筹考虑各项成本费用(包括未来处置置入资产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或成本支出,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益。
做好保密,指置换不良贷款是县级行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第二章不良贷款置换的组织管理形式第五条县级行社不良贷款置换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冀信联字〔2009〕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清收处置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不良贷款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最大限度减少债权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可进行转让处置:(一)2005年7月1日(不含)前形成的可疑、损失类贷款本息及表外应收利息;(二)经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含)以上未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三)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四)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五)经上级批准可以进行转让处置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处置:(一)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的;(二)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三)办理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且预计损失额较小的;(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债权转让的情形。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分级审批、严格监督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债权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竞争择优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对象,努力实现处置费用最低化、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和处置效益最优化。
及时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转让程序,防止不良贷款债权因转让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分级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前,应按照权限规定,逐级报批后才能组织落实,否则无论债权金额及损失大小,一律不得转让(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除外)。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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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臵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
尽职处臵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臵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臵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臵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臵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臵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臵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臵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
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由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有部分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不良贷款数量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控制和经营状况。
因此,本工作方案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综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减少损失,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
二、工作内容与流程1.分析不良贷款情况:首先,农村信用社需要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了解其分布、程度和原因等方面的情况。
这有助于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定合理的清收策略。
2.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与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提高贷款审查的标准,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
同时,应加大对借款人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发展成不良贷款的问题。
3.优化贷款债务管理:建立贷款债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计划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还款问题,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避免不良贷款从一开始就堆积。
4.提高清收效率:农村信用社应在清收工作上加大投入,适时聘请专业清收机构进行协助,提高清收效率。
在清收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协商还款、法律诉讼、司法拍卖等,视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5.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构:农村信用社可以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负责协调和执行清收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法律、金融、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能够独立运作,提高清收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6.加强风险防控培训: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贷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贷款审查与风险控制策略、不良贷款清收方法与技巧等,以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开展贷款工作。
7.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农村信用社应与其他金融机构、清收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共同应对不良贷款问题,优化清收工作流程,提高清收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工作计划1.第一周: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和统计,分析不良贷款的情况和原因。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与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与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方式方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方式方法引言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农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然而,不良贷款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不仅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信用社对地方农民的金融服务。
因此,农村信用社需要采取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方式和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了解不良贷款问题的成因在探讨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方法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不良贷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不良贷款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贷款审查不严格: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审批时未能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导致一些贷款无法按时偿还。
2. 不良贷款风险控制不力: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后未能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导致不良贷款问题逐步加剧。
3. 经济下行导致农民收入下降:经济不景气和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使得一些农民的经济状况恶化,难以按时还款。
二、加强贷前风险控制为避免不良贷款问题的发生,农村信用社需要加强贷前风险控制措施。
具体方法如下:1. 完善贷款审查程序: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查程序,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 强化抵押物评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3.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查询: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了解其过往的还款情况和信用状况,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措施对于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需要采取清收措施以规范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保护信用社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良贷款清收方式和方法:1. 催收电话和信函: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定期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并明确提醒其后果和利益。
2. 风险警示通知:针对已逾期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向借款人发出风险警示通知,要求其尽快还款,并告知可能采取的法律措施。
3.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追偿:对于长期未能还款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进行追偿,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追偿的效率。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方案
##信用社(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方案不良贷款是农信社的“毒瘤”,制约农信社稳健发展,影响央行票据的按期兑付。
##年初,XX联社不良贷款占比高达66.81%,额小,面广,户多。
我们全面清理归类,实施八大举措,全年收回不良贷款1.31亿元,其中收回2005年前不良贷款1.13亿元,以现金方式收回1.1亿元,现金收回率97.3%,不良贷款余额下降30个百分点,清收比例居全省首位。
一、千元以下贷款,包责到人销户收过去,千元以下贷款由于金额小,清收成本高,员工不愿花功夫。
去年初,全县共有小额借据12,129笔,金额970万元,平均每笔不到800元。
我们采取“分层包户、责任到人、台账监管、专项考核、销户结零”的措施,从小处着眼,逐笔销户清收。
我们制定了“12345”的销户目标,联社班子成员人平销户10户,部室经理20户,信用社主任30户,副主任40户,信贷员50户,人人都有销户任务,领导干部侧重“钉子户”和“赖账户”。
凡有清收销户任务的,按每笔预提绩效工资50元实行挂钩考核,风险部建立台账,每月通报。
农行退休职工蔡某在行社脱钩前,先后在6个信用社贷款17笔,共计16,428元,去年安排联社副主任傅啸铎的清收。
傅啸铎是蔡某任营业所主任时招进信用社的,他初次上门催收时,蔡自恃有恩于他,倚老卖老,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
但傅啸铎毫不气馁,一次又一次上门,帮他想法子。
“精诚所至”,老蔡终于放下架子,拄着拐杖找儿女们想办法凑钱,一次性还清了贷款本息。
贷户文某1983年在信用社贷款422元购买桑树苗,由于当年干旱,树苗成活率低,23年来一直以此为借口拒不还款。
去年,这笔贷款落实给包村信贷员郑在选清收,并签订销户责任书,老郑一次次上门催收,使文某筹措资金偿还了贷款。
由于责任落实,领导带头,职工紧追,全县共收回千元以下不良贷款11,526笔,金额923万元,其中,副主任以上干部销户2241户,金额310万元。
二、一般逾期贷款,评级授信激励收去年,我县开展了创建全省最佳金融信用县市的活动,我们把握这一时机,深化创建内涵,把清收农户的一般逾期贷款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逐村召开村民大会,对信用农户颁证授信,上台戴红花,对拖欠贷款的级外户,在村组张榜公布,让讲信用的农户觉得光荣,不讲信用的农户觉得脸上无光,促进欠贷户筹资偿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冀信联字〔2009〕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清收处置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不良贷款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最大限度减少债权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可进行转让处置:(一)2005年7月1日(不含)前形成的可疑、损失类贷款本息及表外应收利息;(二)经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含)以上未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三)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四)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五)经上级批准可以进行转让处置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处置:(一)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的;(二)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三)办理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且预计损失额较小的;(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债权转让的情形。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分级审批、严格监督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债权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竞争择优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对象,努力实现处置费用最低化、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和处置效益最优化。
及时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转让程序,防止不良贷款债权因转让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分级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前,应按照权限规定,逐级报批后才能组织落实,否则无论债权金额及损失大小,一律不得转让(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除外)。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规范风险代理清收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同)将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委托给社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并获取约定比例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含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或盘活的可疑类贷款(须认定为可疑类贷款1年以上)和损失类贷款,以及表外已核销、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投资是指形成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且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及其应收未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以上仍没有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也可列入风险代理清收范围。
其他不良贷款(投资)不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确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须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查备案。
第四条县级行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必须是已进行责任认定且责任追究到位的贷款(投资)。
第五条受县级行社委托对不良贷款(投资)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和个人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清收能力;(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下列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近亲属、与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二)有违法违纪记录的组织或个人;(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组织或个人;(四)拟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及其近亲属;(五)其他不宜作为风险代理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金优先、兼顾利息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代理清收计酬标准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逐笔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及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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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06-05 | 阅:1 转:26| 分享修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全部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不良贷款盘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较强,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五)属于周转性贷款;(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格有效的担保手续;(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九条以资抵债是指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依法或协议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借款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以资抵债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标准等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一)岗位清收是指农村信用社设置专门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岗位,配备专门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人员,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贷资产等项工作。
岗位清收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形式:1、委托集中清收(以下简称“集中清收”)。
即由县联社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接受辖内信用社委托,通过协商、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手段,集中负责辖内信用社委托的,除信用社自行清收以外的所有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
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
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县联社组织安排或通过内部竞聘、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辖范围内聘用的专职清收人员。
聘用后人员工资关系不变,人员考核由不良贷款清收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负责。
造成不良贷款的原责任人,应负责任不变,并积极协助清收机构清收其责任贷款。
第十二条责任清收是指由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负责该笔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清收不因实行岗位清收而免除。
责任清收人员在积极承担清收责任的同时,应当配合岗位清收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理事长或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责任制。
县级以上联社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清收机构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调度,对清收人员的工作监督、考核和管理。
业务发展、人事、财务会计、稽核和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以及资金、财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清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县联社的指定或接受辖内信用社的委托,清收不良贷款本息和其它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一)负责接收双呆贷款本息的清收和管理;(二)负责接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的清收与管理;(三)负责接收专项票据置换贷款本息的清收与管理;(四)负责长期投资形成的其他不良资产的清收。
第十六条下列不良贷款经信用社与清收机构协商,可不纳入集中清收范围,仍由信用社日常监督管理:(一)借款人、担保人均已死亡的个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二)借款人失踪,对保证人进行追索后剩余的贷款;(三)企业破产,信用社参与清算后剩余的贷款;(四)信用社已依法追索,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的贷款;(五)其他信用社、清收机构双方认可无法清收的贷款;(六)信用社负责自行清收的其他贷款。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的权限:(一)以资抵债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然后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通过诉讼程序清收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和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三)盘活不良贷款,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再按信贷授权和省联社的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四)保全不良贷款,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后,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五)无法清收的呆帐,符合核销条件的,由清收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委托信用社同意,再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
县联社、信用社应分别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本社的贷款情况。
市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监测辖内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省联社负责监测全省各级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第十九条不良贷款实行集中清收时,按照清收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在确保清收效率的前提下,各信用社要根据县联社的清收安排,将本社部分或全部不良贷款本息委托移交到县联社清收机构。
第二十条委托移交不良贷款必须坚持“分清责任、摸清底数、双向考核、动态移交、委托清收”的原则。
(一)分清责任,就是原贷款第一责任人不变,违规违纪贷款责任不予免除;(二)摸清底数,就是摸清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的状况,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确立管户责任人,负管户责任;(三)双向考核,就是对原贷款责任人和清收机构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实行委托的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考核;(四)动态移交,就是确定一定时段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增加不良贷款,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实行责任清收,属政策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须经责任认定机构认可后,按要求及时移交清收机构;(五)委托清收,就是实行贷款委托清收,贷款会计核算不变,贷款清收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但原贷款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移交和建账四个环节。
(一)移交申请1、整理不良贷款档案。
信用社应整理需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所有档案资料,将贷款催收通知单、贷后审查报告等贷后管理资料整理入档,登记好贷款档案封面,档案规范后实行专人保管;2、落实贷款责任。
信用社负责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和其他管理责任。
其他管理责任包括违规违纪责任,贷款手续不全责任、超诉讼时效责任、贷款档案资料中签字和印章不真实责任等等。
对贷款责任认定有争议,信用社自身不能落实的,交联社贷款责任认定机构认定,责任认定清楚后填制《委托清收贷款责任认定书》;3、登记移交表。
分清贷款责任后,信用社应按要求逐笔填列《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委托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二)资料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1、审查贷款档案。
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2、审查贷款责任。
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
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4、提出审查意见。
清收机构审查完毕后要及时在《移交表》上签署意见,经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后报理事长或主任审定。
(三)委托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信用社移交至县联社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县联社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建账不良贷款移交后,县联社应建立《呆滞贷款台账》、《呆账贷款台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台账》、《拆出资金清收台账》、《以物抵债贷款台账》、《抵债物品台账》、《责任贷款清收台账》、《收回贷款本息及账务核算台账》以及相关财务开支账务等。
相关台账由清收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收机构负责落实贷款管户责任,管户责任人负责委托清收贷款的贷后管理和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
清收机构要负责按季监控贷款时效的接续进度,对次季诉讼时效到期的贷款,要给管户责任人下发接续贷款时效催办卡,逐笔监督贷款时效的接续工作,管户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接续时效的,要在丧失时效前30日内,向清收机构和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因管户人员主观原因未尽到接续职责的,清收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管户人员对管户贷款进行的贷后检查报告和催收通知回执要及时移交清收机构内勤人员入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委托移交后的不良贷款档案以及诉讼时效保全资料、诉讼文件(起诉书、判决书等),清收机构要逐笔建档,由内勤人员负责保管,并负责登记相关台账,保证档案规范、存放有序。
第二十四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清收机构应按月与信用社进行贷款数据对账,必要时随时对账,保证双方数据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清收机构收回委托清收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填制《已收回委托清收不良贷款清单》,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信用社入账处理,清收机构要同时销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