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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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顾客都有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娱乐场所的分类、经营许可、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政府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娱乐场所根据其性质和经营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KTV、电影院、夜总会、网吧、游乐场等。

每个类别的娱乐场所都有其独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其次,娱乐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对场所的日常清洁工作,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作。

娱乐场所的卫生条件直接关系到顾客的身体健康,因此,经营者应重视并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场所的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等。

再次,娱乐场所安全管理是管理条例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安全人员应对场所进行全天候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记录。

娱乐场所还应设置紧急避险通道和安全出口,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确保顾客的安全。

最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应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娱乐场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娱乐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各类娱乐场所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为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安全、舒适的娱乐场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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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违法记录将曝光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条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开办娱乐场所需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条例》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有所限制,规定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不得进入娱乐业。

《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条例所禁止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将收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不得接纳和招用未成年人《条例》还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如有违反,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娱乐场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如招用未成年人,《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五种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为防止扰民,国务院13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提供娱乐服务,供公众参与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舞厅、游艺厅、演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安全、卫生、文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条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应由有资质的消防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通风系统等,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场内不设隐患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场所。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退换货政策等,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危险的娱乐服务,须要查验顾客年龄并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营业时间,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系统,保护客户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实施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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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实施条例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仅供喝酒的酒吧B、电子游戏机房C、迪厅D、卡拉OK厅答案A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场所属于娱乐场所的是()A、大众健身娱乐场所B、营利性保龄球馆C、营利性台球室D、营利性舞厅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量贩式KTVB、电子游戏厅C、酒吧兼营的卡拉OK部分D、单位内部向职工开放的福利性歌舞娱乐场所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夜总会B、电子游戏厅C、宾馆设的卡拉OK厅D、3D影院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是()A、县级文化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B 第三条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A、安全的监督管理B、消防的监督管理C、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D、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答案C 第三条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包括()A、工商局某公务员B、公安局某公务员的丈人C、某单位保安D、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父亲答案C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8.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包括()A、曾因犯有洗钱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曾被强制戒毒的C、曾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D、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答案D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9.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是()A、曾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减刑提前释放的B、曾因吸食但自愿戒毒的C、曾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D、曾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答案B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0.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表述错误的是()A、不得开办娱乐场所B、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C、不得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D、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答案D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是()A、曾犯有强奸罪B、曾犯有盗窃罪C、曾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D、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答案B 第五条1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但可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是()A、因犯有强奸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因犯有猥亵妇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C、因赌博曾被处劳动教养2年D、因犯有受贿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答案C 第五条1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开办娱乐场所不可以通过的方式是()A、中外合资B、外商独资C、中外合作D、连锁、加盟答案B 第六条1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A、某大学右侧100米处B、某商住楼地下一层C、某博物馆二楼D、某汽车站候车大厅三楼答案A 《条例》第七条、《办法》第六条1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A、某中专技校右侧100米处B、某商住楼地下一层C、某图书馆旁100米处D、某汽车站候车大厅三楼答案C 《条例》第七条、《办法》第六条1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娱乐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游艺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关闭第四条申请条件和程序开设娱乐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

2.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卫生等相关证件。

3. 经营者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开设娱乐活动场所的申请程序:1.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2.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关闭程序娱乐活动场所需要关闭的情况包括:1. 经营期满或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

2.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 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保证消费者安全。

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闭程序:1. 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

2. 经营者进行整改。

3.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章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安全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需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消防安全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配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公共秩序管理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落实公共秩序管理责任,维护场所内的秩序,防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酒精饮品控制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未成年人不得饮用酒精饮品,对饮酒人员要进行合理控制,防止饮酒过量引发安全问题。

第四章维权和监管第十条消费者维权娱乐活动场所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对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牷(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牷(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牷(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除尘滤布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牷(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牷(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牷(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牷(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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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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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XX 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3月1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地管理制度

娱乐场地管理制度

娱乐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娱乐场地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娱乐场地是指为人们休闲娱乐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商业组织。

按照业态不同,可分为酒吧、KTV、夜总会、电玩城等。

第三条娱乐场地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促进文明风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地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场所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

第五条娱乐场地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优质的娱乐设施和服务,确保顾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地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为顾客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娱乐场地应当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八条娱乐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娱乐场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娱乐场地经营管理第九条娱乐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经营。

第十条娱乐场地应当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规定的时间,营业期间不得非法经营。

第十一条娱乐场地应当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娱乐活动,丰富顾客的选择。

第十二条娱乐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损害顾客的权益。

第十三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顾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购买新鲜食材,做好防腐保鲜工作。

第十六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娱乐场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章娱乐场地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娱乐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娱乐场地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娱乐场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违法经营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的、通过下列⽅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艺表演活动: (⼀)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付演出单位或者个⼈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为。

第⼆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条件,从事⽂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演出居间、代理、⾏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证明,可以是下列⽂件之⼀: (⼀)中专以上学校⽂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三)演出⾏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条 申请设⽴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件: (⼀)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证明。

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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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
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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