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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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靠 人 民 、 发 展成果 由人 民共享 。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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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立法质量无 法保证等。赞成者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利于发挥地 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 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相比中央统 一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 应当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下就从地方立法的法理学视角 和实践价值的视角进行分析
第四,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使地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十 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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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改革必须继续深化,既要有全国统一性重大改革决策, 也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同样需要重大改革举 措。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 性决策。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不是“摸着石头过河”了,而 是需要预先进行设计、规划,稳步有序地推进,这就要求重 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因为是重大改革,所以不能由少数人 决定,应当交给有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关来办理;因为是重大 改革,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固定性的、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来完成,以避免朝令夕改。能够同时满足这些要求的, 也就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来推进改革。地方有自己 的立法权,可以为本地方的重大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和法 律保障
际,具有可行性。
第二,扩大地方立法权城市范围
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十分必要。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的地方立法权外,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一个很重要的
方面,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即有立法权的地级
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各
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律规制之中,需要更多的具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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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建I研究与探索设区09市立法间题研究与思考O刘东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加了273个。

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立法需求得到有效释放,立法热情普遍高涨。

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近年立法实践看,设区的市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解释中提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

”但在立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设区的市对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对国家、省、设区的市三个层次的立法边界区分不清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发挥设区的市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容易与上位法交叉重复。

——立法能力不足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虽然各地立法机构迅速成立、人员调配基本到位,但在立法理念、素质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人大立法机构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也缺少立法专业知识培训,造成立法质量普遍不高。

同时,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少,任务重,机构层级较低。

一些市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室合并,专职立法人员不足。

——立法雷同、缺乏特色从近年的立法实践看,个别立法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传声筒”作用,并未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违背了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

一些地方性法规大段大段照抄照搬上位法,只对个别条款有所修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大多数选题相同的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篇章体例相似、结构安排相近、规范要求接近、规范表述雷同等情况,特别是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等核心条款上,存在很多内容的相似性。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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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余跃进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余跃进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提供了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意义重大。

1.有利于推进地方深化改革。

设区的市是我国改革创新较具活力的区域,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大引擎。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些地方不仅能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阶法的规定,而且可以遵循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区事务,着力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同时,对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2.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多年来,我国大部分设区的市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概念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
2.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分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
1.中央立法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
2.缺少明确认定标准
3.地方立法实践面临被动局面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以焦作地区为例
1.焦作立法现状分析
2.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2.1背离立法权设置初衷
2.2立法质量不高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与完善对策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
1.适应社会发展
2.增强地方立法权限
3.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二)以焦作为视角的设区市立法权完善对策
1.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在立法上的监督与指导
2.正确认识并防范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抵触
3.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保障立法民生和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作者:郭玉洁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2期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在2011年宣布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在实践中,我国的法治化道路依然艰难。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设区的市立法权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新修后的《立法法》中,“较大的市”已经被“设区的市”所取代。

所以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以前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的权限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权力所取代。

目前,我国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迅速扩大至284个设区的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随着我国撤地建市进程的不断加快,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一级主体可能还会不断增加。

随着我国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部署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实践中,我国越来越多的设区的市开始拥有立法权。

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地方立法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发挥出它的作用,虽然《立法法》规定了设区的市拥有地方性立法权,并且将其主要限定在了特别的领域内,然而这却有地方先行试法的作用,对于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实现立法的引领作用有着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设区的市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着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因而对于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的研究显得极为重要。

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在进行地方性立法时注重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贯彻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注重提高立法的质量,控制立法的数量,使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能成正比。

二、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的理论分析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是从行政的视角来进行厘清这一概念的,是地方立法权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国家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和现实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的活动。

在我国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到省级人大;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正式立法结构做了彻底地改动;1986年,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立法权限延伸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地方立法权中的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一)立法背景与历程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设立逐渐增多。

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内容与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本地实际,注重解决本地问题;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与上位法相衔接,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明确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对自身立法权限的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出现越权行为;另一方面,上位法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依据。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

然而,当前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公民参与度低等。

这些问题导致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

(三)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法规、规章的内容与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这些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我国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行使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地方性、自主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时也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分析在实践过程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其次,由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异等因素,不同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

此外,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地方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路径探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提高立法者的专业素养和立法能力;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减少地域差异和复杂性对立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注重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设区的市为例,该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听证会等方式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为立法者提供专业指导;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立法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与周边城市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区域内的立法协调和统一。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作者:————————————————————————————————日期: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法律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张岳文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较大市的数量。

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目前我国设区的市,处在省和县(区)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市级国家机关具有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职责,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适应设区市级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以适应设区市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满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原立法法的规定,就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的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fan【】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而言,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权限范围要比联邦制下的地方限制多些。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作者:————————————————————————————————日期: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法律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张岳文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较大市的数量。

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目前我国设区的市,处在省和县(区)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市级国家机关具有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职责,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适应设区市级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以适应设区市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满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原立法法的规定,就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的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韩佳芮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摘要:新《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所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给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的实施带来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条款,探究赋予其权利在现实实行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切实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42-02作者简介:韩佳芮(1991-),女,吉林通化人,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①,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32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来保障。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主动性,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处理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作为一项新课题,推进工作中成效巨大,但在立法体制完善等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立法体制仍需完善。

当前,设区的市人大主导立法的力量还不足,地方立法多依靠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规“部门化”、利益“倾向化”。

人大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仍需完善。

二是立法能力亟需提高。

设区的市立法力量相对薄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规审议质量不高。

立法专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智库的立法咨询渠道亟需建立,立法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是立法质量仍需提高。

立法工作精细化水平还有差距,重复立法问题从立法技术层面上难以避免。

立法公开、立法协商、立法论证等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渠道不畅、参与度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是队伍建设必须强化。

设区的市立法队伍薄弱,缺乏立法专业人才储备,立法制度机制不健全,有的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也仅有3到5人,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立法工作的要求相距甚远,难以承担开展地方立法的重任。

三、完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新时代设区的市行使好地方立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大和立法职能的激活,是地方人大职能的重大完善,是人大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职能作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需要。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作者:刘翠芳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8年第1期【摘要】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法存在,有良法可依。

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对立法的放权上。

2015年新修正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国立法大致经历四大管辖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现出由集权向分权的走向。

【关键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立法监督《立法法》修改最大的放权表现在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立法权限的两种不同的思维变化: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出的立法权限是概括式,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即为立法;而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出的立法权限是列举式,《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列举设区的市在哪些方面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约束因地方差异悬殊带来的具体问题。

这与行政法中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使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个体私权利行使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功效如出一辙。

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探析了对设区的市立法进行监督的方式与程序:一、立法方面的监督《立法法》分别在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规定了对设区的市立法要进行的监督程序。

整个程序遵循列举式立法内容的限定、上级批准程序、上级备案程序、上级审查程序以及后期的改变与撤销程序。

以上每个程序都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一,立法范围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引起学术界对“等内等”还是“等外等”两种不同的声音,但结合法条上下文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七十二条中的“等”还是应该在保持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归为“等内等”,其实这三项立法权限包括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

第二,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要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项监督程序对于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全国范围内增加了数百个可以自己立法的设区的市,各设区市无论是在立法水平上还是经济发展程度上都参差不齐,因此,立法成果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审阅无可厚非。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变革与发展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但也有自身独特性,那就是我国法治的建设是根基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传统背景之上的。

受自秦朝以来两千多年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本土的中央集权、大一统观念较西方其它国家尤为深刻。

这种中央集权的大一统观念对于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巨大,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配置这一问题中。

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改革开放之前这将近30 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立法权一直由中央立法机关独享,地方上是没有立法权的。

改革开放之后,受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单一的中央立法逐渐无法满足各地区发展的需要,一些涉及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开始由中央向地方下放。

1979 年7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标志着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次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

但此时的地方立法权仅由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

此后经过7 年的摸索实践,也为了适应部分地区的发展需要,在1986 年的《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改时,正式确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权开始由省一级扩展至地市一级。

这种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模式在2000 年颁布的《立法法》中得到了确认,《立法法》将前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再加上改革开放之后确立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统称为较大的市,规定了这三种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些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可以依职权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变革与发展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但也有自身独特性,那就是我国法治的建设是根基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传统背景之上的。

受自秦朝以来两千多年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本土的中央集权、大一统观念较西方其它国家尤为深刻。

这种中央集权的大一统观念对于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巨大,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配置这一问题中。

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改革开放之前这将近30 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立法权一直由中央立法机关独享,地方上是没有立法权的。

改革开放之后,受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单一的中央立法逐渐无法满足各地区发展的需要,一些涉及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开始由中央向地方下放。

1979 年7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标志着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次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

但此时的地方立法权仅由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

此后经过7 年的摸索实践,也为了适应部分地区的发展需要,在1986 年的《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改时,正式确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权开始由省一级扩展至地市一级。

这种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模式在2000 年颁布的《立法法》中得到了确认,《立法法》将前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再加上改革开放之后确立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统称为较大的市,规定了这三种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些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可以依职权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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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
权”条款的几点研究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
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 二) 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

( 三) 地方立法质量品质不一,使得不同地域的人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亦不一致。

虽然新《立法法》在扩大市级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在第 2 条附加了限制性规定: 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但逐步推进策略的强调并不能在实践中完全解决市际立法能力和水平的差异问题,此举极易使得在我国不同地域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效用存在差异,衍伸出新的不平等。

( 四) 新《立法法》中就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出了限定,但也只是说其在
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享有立法权利。

事实上,此条款仍未给予地方立法一个明确的权限。

这就极易使地方立法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 越权立法、立法抵触问题。

脱离了规定的地方立法不但不会有利于地方法制建设,更可能会对我国的法制统一产生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地方立法权,采取一些措施切实实现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 五)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判案时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可如若全面放宽地方立法权,就极易使得地方人民法院在判案时被地方思维意志影响,从而达不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目的。

这与司法机制改革的目标是相背离的。

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实现路径
( 一) 保障公众参与立法过程
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人民权利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虽不属于法定的立法程序范围,却是立法机关事实上遵守的习惯,是我国立法工作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因此,完善听证会及相关制度,不再让听证会只是流于形式,提高群众热情是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吸纳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使做出的决策符合科学性、民主性的立法要求,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 二) 创新与立足现实相结合
在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应一方面有所创新,提高自身立法水平,总结历史经验。

对于历史上的合理经验,我们应予继承。

同时,还应体现地方的地方现实情况。

如宁夏的防沙治沙条例。

最后,要加强立法主体的法律素养。

毕竟,地方法规质量高低的关键就在于立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 三) 加强对第三方立法主体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的第三方地方立法主体的监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积极行使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利,健全监督机制,每一个监督行为都符合相关立法程序要求。

第二、切实做到无授权不立法,确保每一次立法都是上位法明确授权的内容,如若不是,则不予立法。

以免地方立法权被乱用。

第三、使立法形成固定模式,每次立法都有模式可循。

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改变我国立法历史中广泛存在的官位思想,将立法环节的各个流程给予严格细化,并对其标准予以明确定义,尽快彻底克服急功近利的思维定势,避免法令朝令夕改,切实维护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一定时期的长效性; 最终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在当前国家主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情况下,依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对于实现区域内的权力均衡以及立法权的公平合理配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省和设区的市立法权出现重叠的情况下,应让设区的市优先行使立法权,如若设区的市无法自行解决或必须由省级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再由省级立法机关行使相应权利。

此举的实现,对提高设区的市立法积极性、节约省级立法主体立法成本,都是十分有利的,与此同时,省级立法主体也有时间将目光多投于下级立法机关立法法规的审查方面,无形中也有利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目前《立法法》的修改的确让媒体大众看到了地方法制建设的希望,但问题亦不少。

_怎样成体系,有模式的发展地方立法建设是我们日后研究的重点。

只有相关法律配备完善,地方立法权的真正实现才指日可待。

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是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现实实践,亦将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利路径。

而如何切实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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